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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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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简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赵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10、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监察支队岗位职责(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证明:赵某甲的岗位职责是指导中队工作,及时汇报情况,作各部门的工作协调,不包括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责,执法队的工作职责是对违法建设的

10、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监察支队岗位职责(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证明:赵某甲的岗位职责是指导中队工作,及时汇报情况,作各部门的工作协调,不包括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责,执法队的工作职责是对违法建设的巡查上报和批后管理工作,也包括对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工作。

11、商丘市区基准地价(商丘市国土局官方网站、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证明:商丘市土地价格评审小组对凯运天地小区所用土地的定价严重偏离了国家认可的基准地价,定价不公,导致华怡公司对定价有异议,无法达成土地出让合同,不存在土地出让金损失。

12、辩护人调取的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对土地出让金合理的交,不合理的不交。

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甲、简某某辩解、辩护人前述辩护意见及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经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甲、简某某作为商丘市规划局执法人员,在市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违法建筑方停止违法施工的情况下,仍允许其边建边补办手续,造成违法建筑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主体完工。虽然违法建筑方在市规划局积极补办各种手续,但在主体工程完工时,仍未能办理合法的建筑手续。证人姜某某证实,公示只是审批环节,能否允许施工应该以是否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没领取规划许可证之前的建设行为都是违法建设,而证人胡某某也证实能否允许边建边补办手续规划局业务会、规委会会议纪要上均未表述,应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执行。三名被告人供述亦供认,建筑工程应有两证一书,否则为违法建筑,应让其停工。且凯运天地项目亦不符合《商建指2号》文件规定的可以边建边补办手续的情况。对于被告人的职责,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在其任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上级主管单位下发了《河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文件,文件显示于2009年7月31日执行,故被告人在对凯运天地小区违法建筑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执法,放任了违法建筑的继续,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关于2014年商丘市规划局对华怡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建筑的二次处罚罚款能否认定为损失问题,第二次处罚时三名被告人均已调离本单位,且处罚时已对三名被告人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被处罚方即缴纳了全部处罚款,因此不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的损失。

关于有商丘市政府土地价格评审小组出具的1917万余元的土地出让金,由于违法建筑的完成,且违法建筑具有不可逆转性,造成此土地无法完成招标、拍卖、挂牌等一系列程序,故此后出现了市土地局委托土地评估所对违法用地的评估价格与市政府土地价格评审小组出具价格的巨大差别,引起华怡职工对市政府土地价格评审小组出具的价格强烈不满,认为市政府给出了天价的土地出让金,并向市领导书面反映,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市有关领导亦安排调查并书面批示提请土地价格评审小组再酌,显然对于土地价格的争议市政府有关领导是知情的,故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出让金不宜认定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刘某某、赵某甲在履行对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凯运天地住宅小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责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处罚决定书的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处罚决定,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允许该公司边补办手续边施工,造成了该违法建设在没取得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施工完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本案造成的后果有多方面的原因,三名被告人起了一定作用,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简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朱国强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