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4月份,当时其准备以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建职工住宅楼,向时任商丘市规划局监察支队支队长吴某某咨询,吴给其介绍王某某合作,后其和王某某联系协商签订了协议,主要内容是其出地,王某某负责投资建设。2009年下半年,王某某开始施工,2010年底工地基本完工,后因房子手续不全,不能办理房产手续。 在建房时,市建委执法大队当时要求停工,其协调过一次,后让继续施工了。2009年,东方土地所去查处这块地,按每平方米10元罚的款,总共6万多元,钱是其交的。 2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徐某某和其姐夫吴某某关系不错,徐某某在南京路有一块10亩左右的地块,想开发房地产,找吴某某咨询相关问题,吴让徐某某咨询其。其同徐某某协商后,2008年10月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2009年下半年开工建设,其找人设计的工程图纸。这项工程建设大包给张某某了,张某某找的李建设的施工队。2011年初竣工,建筑面积15000平方左右,住宅一百多套,门面2000平方左右,其总共投资了1000万左右。房子基本卖完了。 土地部门查处时,是徐某某协调的,罚款是徐某某交的,土地部门要求停工实际上没有停。规划部门查处时,罚款是其交的,规划部门要求停工其就停工,交了罚款再开工。住建、质检等其他部门查处时,其没有协调,建筑方协调的。售房时,房管局没有人去巡查。 22、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其知道的凯运天地小区的建设土地是徐某某提供的,王某某投资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商丘市华怡总公司。他是为其侄子任某某推销电梯,去凯运天地小区找的建筑商李建设及小区开发商蔡某甲,经蔡某甲介绍,他认识徐某某。期间听蔡某甲说该小区是出让土地,当规划部门查处违法建筑时,蔡某甲和王某某都说过,让他帮忙到监管大队做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文书和手续上签上字,另在华怡公司的营业执照、土地证、授权委托书、证明等相关资料上签字,盖公司公章。之所以这样做,是想为其侄子承揽该小区的电梯生意。 2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凯运天地小区项目是徐某某和王某某合作开发的,其承建了凯运天地建筑项目,找的毛堌堆李建设(李某某)的施工队,李是以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没有建筑公司资质。赵某乙负责凯运天地小区工地安装电梯。10月份左右,开始打垫层时,商丘市规划局监察支队的人去查,要求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无此证,执法人员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当时就停工了。其马上告知徐某某和王某某,王某某说该处罚处罚,该施工施工,其朋友赵某乙还到规划局监察支队去做了笔录,赵某乙是销售电梯的。停几天后就把锁灰锅的锁砸了开始施工,后来规划局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也去过多次,每次都要求停工,有时也停工了,执法人员一走就接着施工,后来知道王某某交罚款了。 在2010年春节后,商丘市规划局综合科在其施工现场立了三块公示牌,分别是容积率、建筑面积、监督电话等内容,从那以后规划局监察支队再没有让停过工。凯运天地项目上过规划部门的技术审查会、业务会、规委会,凯运天地小区项目设计方案通过了规划部门的审查。 2010年4月份,商丘市规划局对凯运天地小区进行了批前公示,自公示牌设立后,商丘市规划局执法人员多次去工地催缴罚款,让抓紧时间补办手续,但没再给下达过停工通知书直到主体工程完工。 24、证人晁某某证言证实,其当时在商丘市规划局监察支队刘某某那个中队工作,2009年下半年,在巡查时发现凯运天地项目正在挖地基,就找建设方负责人,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提供不出来,就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这期间其和队员多次到施工现场要求停工,还暂扣过、锁过施工工具,但施工方不配合,去查时就停工,走后就接着建。后来其和刘某某找负责人问过笔录,做了现场勘验。最后一次是在2010年春节后,其和刘某某又到现场做了勘验,当时门面楼建到4层了,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建筑方在断断续续的施工,不知刘某某是如何给领导汇报的,把这个工地的有关材料交给支队法制室,后其离开刘某某的中队。 大概在2010年春节后,市规划局在凯运天地工地南侧立了一个公示牌,但具体内容和立公示牌的时间不清楚。 2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其和张某某一起承包该工地,是以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华怡签的建筑合同,华怡开发商是王某某签字。刚开始挖地基时,商丘市规划局监察支队的人就去工地查了,让停工,后来又多次去工地查处,并要求停工,当时是边建边停。2010年春节后其外出去打工,以后土地由张某某负责,公示牌是其外出后立的,监察队有没有去停过工不知道。 2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当时任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支队全面工作,监察支队的中队长主要职责是带领中队队员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巡视、发现、查处、上报及法定的相关程序;大队长职责是对各中队汇报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提请支队召开审委会,向主管领导汇报;支队长助理或分管领导职责是听取分管大队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的汇报,并负责组织召开支队审委会,根据支队审委会形成的意见立案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调查情况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依据是《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另外还有当地政府下发的文件、政策及领导批示。 市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市局安排,由支队的执法队员负责监督履行《行政处罚书》的内容,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应该由市局监察科代表市局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对一个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出现新的违法建筑行为执法人员应该重新调查、立案上报市局后再次进行行政处罚。任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河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文件,支队当时应该进行了学习和传达。 大概在2008年,徐某某找其说有一块划拨土地,大概有10亩左右,想在这块地上建住宅楼,向其咨询有关建筑事宜,其给徐推荐了其内弟王某某,这样徐某某找到了王某某,后来不知怎么协商的,什么时间建设的也不知道。 凯运天地小区违法建设是谁查处、汇报的记不清了,不知道这个小区是徐某某、王某某的。当时听汇报后就安排按照程序上报市局申请立案调查。2010年3月份,市规划局开了两次业务会研究这个小区补办手续的问题,有会议记录,还在这个工地上立了公示牌。后来这个小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时候出现了问题,才知道凯运天地小区就是徐某某和王某某合伙开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