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3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至深圳市“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话务员,2014年9月1日起在“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听录音,监听话务员实施电话诈骗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后汇报给公司主管及各组长,并对“话术”使用不熟练的话务员进行培训。任话务员期间,共实施诈骗10起共计15880元。针对被告人对第8起有异议,经查,认为第8起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9至17起除12、15起外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二十四)被告人丘某某2014年4月1日加入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2014年7月20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设立的“复诊组”B组任话务员,诈骗23起共计82150元。针对被告人对第4、5、9、11、17、18、19、22、28、29、32、35、37起及40至59起有异议,经查,认为被告人所提证据不充分,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40至59起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另查明,第23、24、39起被害人拒收,不予认定。 (二十五)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4月1日通过网上招聘加入加入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2014年7月份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实施诈骗所得金额52110元。2014年9月份到佛山大沥镇曹边村该诈骗集团“复诊组”A组当话务员,诈骗21起39320元。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第2、3、5、15、21、22、23、25、26及31至45有异议,经查,认为被告人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31至45起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二十六)被告人谢某某2014年3月12日通过“58同城网”投递个人简历加入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四组话务员。一个月后离职,2014年8月30日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话务员;2014年10月11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诈骗19起40570元。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第3、4、、6、7、13、14、19、22、26、34、49、50、54有异议,经查,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18、23、28至33、35至44、47、48、52、53起除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二十七)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在“58同城网”投递个人简历,2014年5月19日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2014年7月23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诈骗14起24300元。针对被告人对第7、8、9、13起有异议,经查,认为第7、8起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9起按1000元、第13起按4200元计算。第15至34起除18、23起外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二十八)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网上招聘,于2014年5月6日加入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四组话务员。7月份到深圳市“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话务员,诈骗数额48400元。10月11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罗某某在该公司期间,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医院的“邱主任”或“邱保阳”教授的身份实施诈骗,诈骗42起共计59040元。针对被告人对第19、31、40起有异议,经查,认为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3、4、6、37起及46至79起除49、65、71、77起外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二十九)被告人阳某某2014年6月份加入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话务员,7月份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话务员。2014年10月11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阳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或者北京某医院的王主任或调查科王科长,诈骗7起10240元。经查,第8至19起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三十)被告人邓某2014年6月27日通过“赶集网”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三组话务员,7月份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组任话务员;2014年10月11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邓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医院的“穆主任或穆教授”的身份实施诈骗22起38670元。 针对被告人对1、2、3、5、6、9、11、15、16、17、19、20、21、22、23、及24至58起的异议,经查,认为第1、3、19起异议成立,不予认定,其余异议因与业绩表统计记载内容相互矛盾,不予支持。第24至58起除29、39起外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三十一)被告人钟某某2014年8月份通过“赶集网”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组任话务员;2014年10月11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钟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糖尿病研究院等医院的钟专家或关教授身份实施诈骗17起共计17720元。针对被告人对第2、14、16、17至35有异议,经查,认为异议成立,第2起不予认定,第14起按1000元,第16起620元计算。第17至35起除28、33起外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三十二)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8月份到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组任话务员;2014年10月11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李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各医院的杨教授身份实施诈骗12起17900元。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第3、4、10起有异议,经查,认为第4起汇款方式不一样,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10起按1240元。第12至33起除17、20起外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三十三)被告人罗某某2014年3月17日在网上投递简历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2014年7月份,罗某某到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罗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大医院的“罗教授”身份实施诈骗21起共计57700元。针对被告人对第2、3、5、6、7、8、11、12、16、17、19、及22至39起有异议,经查,认为第8、16起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2、3、5、6、11、12、17、19起被告人异议与业绩单所记载内容矛盾,异议不予支持;第22至39起除36、39起外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