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被告人邓某2014年6月27日通过“赶集网”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三组话务员,7月份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组任话务员;2014年10月11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邓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医院的“穆主任或穆教授”的身份实施诈骗58起。 (三十一)被告人钟某某2014年8月份通过“赶集网”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组任话务员;2014年10月11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钟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糖尿病研究院等医院的钟专家或关教授身份实施诈骗35起。 (三十二)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8月份到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组任话务员;2014年10月11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李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各医院的杨教授身份实施诈骗33起。 (三十三)被告人罗某某2014年3月17日在网上投递简历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2014年7月份,罗某某到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罗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大医院的“罗教授”身份实施诈骗39起。 (三十四)被告人许某某甲2014年3月1日通过赶集网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三组话务员。2014年8月份,许某某甲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许某某甲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糖尿病健康咨询中心的专家、教授身份实施诈骗46起。 (三十五)被告人梁某某2014年6月27日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五组话务员,7月22日到“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3组话务员。9月30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梁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的洪主任或教授的身份实施诈骗40起。 (三十六)被告人马某2014年5月14日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五组话务员。7月份到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话务员;随后又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马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或者北京糖尿病研究所的教授的身份实施诈骗39起。 (三十七)被告人刘某2014年5月2日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一组话务员,7月份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一组话务员;2014年10月11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刘某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或研究院的“田主任或教授”的身份实施诈骗70起。 (三十八)被告人黄某某甲2014年3月24日被招聘到该诈骗集团在广州土华村的“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一组话务员,7月份到该诈骗集团在深圳的“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一组话务员;2014年9月30日到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黄某某甲在该诈骗集团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或北京糖尿病康复治疗中心的方教授、向主任的身份实施诈骗43起。 (三十九)被告人杨某某,在该诈骗集团使用化名“杨某”,2014年10月11日到该该诈骗集团在佛山大沥镇曹边村的“复诊组”。被告人杨某某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各大医院的专家、教授实施诈骗25起。 (四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任该诈骗集团佛山组电话监听员。 (四十一)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8月任该诈骗集团佛山组核单员。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查验、扣押的各种书证、物证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诈骗罪刑事责任。 陈某等41名被告人均对实施诈骗行为没有异议,并认罪悔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是受单位雇佣从事工作,领取工资,没有将诈骗的钱财据为已有,被告人系被教唆犯罪,属于从犯,愿意认罪悔罪,并接受财产刑,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2014年5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至深圳市“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一组任话务员,共实施诈骗25起共计34310元。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第9、11、13、20、10、14、22、27、52、19起的异议,其中28-51起都没有被害人陈述的异议。经查,认为第28至50起除第29、43、46起外没有被害人陈述,第13,19,22,52起异议成立,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二)被告人林某某2014年3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一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26起共计49560元。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以对第5、41、8、13起有异议,经查,认为第8、13起的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27、28、29、31、33至43起没有被害人笔录,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三)被告人费某2014年4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21起共计40020元。针对被告人辩称对6、7、11、19、34起有异议。经查第6起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23-34起没有被害人陈述,暂不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其他的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四)被告人周某2014年5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28起共计46140元。针对被告人辩称对第3、5、6、7、8、9、18起有异议。经查,认为第6,18起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30至47起除第40起外,没有被害人陈述,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五)被告人邓某某2014年3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27起共计41080元。针对被告人辩称对第1、15、20起有异议。经查,认为第15,20起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29至40起除第32起外没有被害人陈述,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其他的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六)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5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15起共计25010元。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对第13、14、7、15起有异议。经查,认为第7,15起异议成立,第17至30起除第20起外没有被害人笔录,暂不予认定,待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