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等41人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检察院指派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等41名被告人及田辉等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以来,吴某某(在逃)、王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郑州市、广州市以“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该诈骗集团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面向全国发布能治愈糖尿病、肝病等虚假广告信息诱骗患者上当。同时通过互联网、朋友介绍等方式招募员工,内设主管、后勤、初诊组、复诊组、文员、培训员、审核员、监听员、招聘员等岗位。吴某某、王某某甲等人组织人员对招聘来的员工进行诈骗流程的培训即所谓的“话术”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员工方可上岗。全国各地患者在媒体上看到能治愈病患的信息后,根据信息上的电话拨打过去后,吴某某、王某某甲等人安排人员就将患者的电话留存下来。然后,吴某某、王某某甲等人让培训合格的员工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科学院、中医科学研究院、中国糖尿病健康咨询中心等医院的主任、科长、教授等身份、用虚拟的北京区号的电话号码按照编制的“话术”流程与患者进行沟通,让患者相信其是国家有权威的主任、教授、科长,通过夸大患者的病情让患者心理上意识到自己患病很重急需治疗,以有权威的医院主任、教授、科长的身份否定患者以前在正规医院的治疗方案,然后推出自己公司的“电脑中频经络通治疗仪”。将不能治愈病的治疗仪虚假宣传成能治愈患者病情,并假以国家爱心工程的名义向患者说免费赠送治疗仪,但治疗仪需结合耗材来使用,耗材需患者自己掏钱购买,并采用跟踪服务、货到付款等方式诱骗患者上当。在患者同意购买后,由公司的审核人员冒充医院的工作人员核实患者的详细地址。核实后,审核人员将患者信息交给公司的文员,由文员将信息给发货人,发货人将治疗仪和耗材通过邮政物流或顺丰物流发给患者手中。2014年7月份,该“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当地工商部门检查后,吴某某、王某某甲等人当即对员工放假,并在当月拆分为两个组,分别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镇樟坑径下围工业园、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曹边村,以同样的诈骗手段继续实施诈骗:深圳组为初诊组,吴某某、王某某甲安排苏某、凌某某注册成立“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骗患者购买仪器和耗材。深圳组下设六个组,组长负责管理本组人员并提成本组总诈骗所得金额的5%,组员提成本人诈骗所得金额的2%。被告人陈某等41人加入该诈骗集团以来,按照公司培训的“话术”,冒充国家权威机构的教授、主任、专家等身份,使用北京区号的电话号码向被害人打电话实施诈骗。 (一)被告人陈某2014年5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至深圳市“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一组任话务员,共实施诈骗52起。 (二)被告人林某某2014年3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一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43起。 (三)被告人费某2014年4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34起。 (四)被告人周某2014年5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47起。 (五)被告人邓某某2014年3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40起。 (六)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5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30起。 (七)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3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15起。 (八)被告人戴某某2014年3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41起。 (九)被告人夏某某2014年8月在深圳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三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40起。 (十)被告人杨某2014年3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20起。 (十一)被告人何某某2014年4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53起。 (十二)被告人余某某2014年4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25起。 (十三)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8月在深圳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四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35起。 (十四)被告人郑某某2014年8月在深圳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四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27起。 (十五)被告人魏某某2014年9月在深圳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五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47起。 (十六)被告人熊某某2014年6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五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51起。 (十七)被告人贾某某2014年8月在深圳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六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73起。 (十八)被告人李某2014年8月在深圳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六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37起。 (十九)被告人梁某某2014年8月在深圳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六组话务员,共实施诈骗35起。 (二十)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8月经王述斌介绍在深圳加入“深圳市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核单员,各话务员与受害人达成销售意愿后把订单信息提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再次与受害人联系确认收货信息。 (二十一)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3月在广州应聘入该诈骗集团任核单员,各话务员与受害人达成销售意愿后把订单信息提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再次与受害人联系确认收货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