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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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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江航、汪斌、谢礼足、罗泽栋、施秀清、李树波、林玩喜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14.证人董某(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的证言,证实:其公司账号为38910188000047943,公司是建筑性企业,每年公司的工程款、部分材料款、工资款等2000多万元需要现金支付。为把公司对公账户上的

14.证人董某(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的证言,证实:其公司账号为38910188000047943,公司是建筑性企业,每年公司的工程款、部分材料款、工资款等2000多万元需要现金支付。为把公司对公账户上的钱转到承包人的个人账户上,有时其帮助联系有能力套现的公司。其联系过李先生,并将款转到他指定的公司账户上,有深圳润创达公司、宇宙之鱼贸易有限公司,李先生每次收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的手续费。印象较深的一次是其公司向汪某某转款1108800元过程中,汪某某的会计韩某某托其联系套现公司,其通过李先生将深圳宇宙之鱼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2000005857501)给了韩某某。

15.证人韩某某(深圳市汪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于2011年和天津一家公司合作项目时使用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2012年天津公司给付设计费时,把钱打入到卓艺装饰公司的账上。其通过卓艺装饰公司的董某联系了一个套现公司(宇宙之鱼贸易有限公司账号5124257550731133)转入1108800元,该套现公司收取了千分之三点五的手续费,共计3881元。该款最后回到了老板汪某某个人在深圳招商银行的账户上

16.证人彭某某(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公司账户为38910188000047943,其个人深圳市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60120005157912。2012年4月10日其将公司账户中支票号为00391288上的钱40274元转入深圳市非凡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2000004933162),并让对方将钱转到其个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上。同年5月8日,其将公司账户中支票00416324上的钱30000元转到深圳市宇宙之鱼贸易有限公司(2000005857501)上,并让对方转回到其个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上。以上两笔都联系的姓谢的完成转账套现,谢收了千分之三点五的手续费。

17.证人梁某某(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出纳会计)的证言,证实:其公司账户为38910188000047943,陈舒华的个人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04000122394885。2012年4月23日其从公司领取了光大银行的号码为00416276(金额为315950元)转账支票,按对方的要求将钱转到了深圳市宇宙之鱼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上(2000005857501),最后钱回到了项目经理陈舒华的个人账户上。同年5月25日,其从公司领取了一张号码为00424336(金额为188200元)的光大银行转账支票,按对对方的要求将钱转到了深圳市润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2000005862902),最后钱回到了项目经理陈舒华的个人账户上。两次都联系的谢姓男子,谢扣了千分之三点五的手续费。

18.证人陈四某(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出纳会计)的证言,证实:其公司账户为38910188000047943,胡某的个人深圳市建设银行账号为6227000781640155238。2012年5月10日其从公司领了一张光大银行的支票,号码00416686,金额240698.01元。项目部经理胡某委托其办理转账套现手续,其联系了谢姓男子,按对方要求将钱转到宇宙之鱼公司账号上(2000005857501),最后钱回到了胡某的建设银行账号上。谢姓男子扣千分之三点五手续费。

19.证人殷某某(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部设计人员)的证言,证实:公司账户为38910188000047943,其个人的深圳市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84000000386709。2012年5月31日,其从公司领取了号码为00424347的转账支票,金额为292141.92元,并联系了姓谢的男子,按要求把钱转到了深圳市润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最后钱回到其个人的工行卡上。谢姓男子扣除了千分之三的手续费。

20.证人詹大某的证言,证实:因其在网上发布求职信息,于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受一李姓男子雇佣在深圳市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全部留的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信息。每一单变更手续李姓男子给付其100元报酬。

21.证人吴某某(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在电力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对外承包项目,需向外包的个人支付现金。其公司转账套现是通过一个姓林的人完成的,流程是先将公司账上的钱转到林先生提供的账户上,然后林先生付现金或转入其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通过这种方式其公司共套取了二百多万元现金。

22.证人黄某某(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在深圳平安银行的账户为0292100346996。公司因工人工资需支付现金,其便通过林先生联系了专门套现的长兴百货公司,手续费是万分之四。

23.证人赵某某(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其公司账户为0432100053271。2011年8月,财务部领导安排其办理了两笔套现业务。一笔为8月25日183000元,手续费为549元;一笔为8月31日120000元,手续费为909元。其联系颜先生具体办理的,其按照要求将钱转到深圳市福田区利永发商行的账号(0512100062232)上,大约四十分钟后,钱回到了其个人的工资卡账户上(622980015153523)。两笔套取共计30.3万元,手续费一共1009元。

关于七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本院认定如下:首先,被告人谢礼足的违法所得33500元;罗泽栋的违法所得25000元;施秀清的违法所得16000元;被告人李树波的违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林玩喜的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汪斌的尾号为5494的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卡历史明细证明被告人谢江航从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通过本人及罗泽栋、洪某某、方大某、姚某某的个人账户向汪斌的尾号为5494的广发银行卡共转账739230元,故本院认定汪斌的违法所得金额为739230元。其次,被告人谢江航在套现过程中收取客户转账金额的千分之三至万分之四不等的手续费,同时按河南八个对公账户转账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给汪斌报酬,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谢江航的违法所得应认定为2063190元(计算方法是汪斌的违法所得金额739230×4扣除汪斌的违法所得739230、谢礼足的违法所得33500、罗泽栋的违法所得25000、施秀清的违法所得16000、李树波的违法所得80000后,共计2063190元)。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对于被告人谢江航的辩护人提出的辨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一)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实现收支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体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本案被告人谢江航通过其控制的工具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实现资金的支付结算业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四种非法经营行为中的第三项,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人民路支行提供的涉案账户的核算证明,显示河南的八个工具对公账户自开户之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止共流入资金9347317398.15元、流出资金9347238640.56元(上述金额均已扣除八个工具账户之间的互转金额及利息、手续费)。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其辩护人提出的不能以此证明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