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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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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江航、汪斌、谢礼足、罗泽栋、施秀清、李树波、林玩喜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4.被告人罗泽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春节后受谢江航雇佣办理套现业务,每月工资5000元。转账套现的手续费是千分之二或千分之二点五。谢江航控制的私人账户有谢某某、姚某某、洪某某、施秀清、谢礼足等人的账

4.被告人罗泽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春节后受谢江航雇佣办理套现业务,每月工资5000元。转账套现的手续费是千分之二或千分之二点五。谢江航控制的私人账户有谢某某、姚某某、洪某某、施秀清、谢礼足等人的账户,对公账户有“顺昌”等。转账套现流程是客户将钱转到谢江航控制的深圳对公账户上,由谢礼足先将钱转到鹤壁顺昌账户上,再转回谢江航控制的私人账户上,最后罗泽栋负责将钱转到客户指定的个人账户。

5.被告人施秀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春节后受谢江航雇佣,每月工资3500元。平时主要负责做饭,偶尔也帮助办理网上转账业务。每天的工作时间和银行一样。每单业务都是客户先把需套现的钱转入他们提供的谢江航控制的公司账户上,由他们通过网银转至谢江航控制的私人账户,最后转进客户指定的个人账户。施秀清用谢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供转账套现使用。施秀清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尾号是2539的吉祥卡是用来转账套现使用的。

6.被告人李树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树波自动投案。李树波在深圳华强北有一个LED电子灯柜台。2011年底开始为谢江航介绍需要资金套现的客户。谢江航一般按照提现金额的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并给李树波提现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的好处费。李树波共计收取了八九万元的好处费。

7.被告人林玩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林玩喜自动投案。2012年7月份开始为谢江航介绍资金套现客户,共做了十多笔业务。林玩喜和谢江航按转账金额的万分之八或千分之一点二收取手续费,谢江航收其中的万分之四,剩余的均是林玩喜的利润。如果转账金额不超过十万元,谢江航就直接扣除两人的手续费,将钱直接打入到客户的个人账户上,此次的手续费与下一笔大额转账的钱一起转给林玩喜。林玩喜使用过庄某某的广发银行卡进行转账。共计收取了20000元的好处费。

证人证言

1.证人陈三某的证言,证实:大约2012年年初,其通过谢东梦联系上了谢江航,便开始为谢江航代理银行开立公司账户手续的业务,每办理一单业务谢江航给其200元至300元的好处费。每次谢江航都让一个姓罗的人送来资料,待其办好开户手续和银行U盾后,谢江航再派人取走。其给谢江航共计开过十多个公司账户,有湘富利贸易公司、百瑞通贸易公司、永业晟贸易公司、南海中贸易公司、宇宙之鱼贸易公司、润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世能臣科技有限公司、利丝敦贸易公司等。但没有以谢江航的名义开设的公司账户。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朋友施秀清于2011年10月份借其身份证办理过一张平安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22980021608387,并设置了密码。施秀清用了1个月就归还了,其没用过该卡。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谢江航为了转账让其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和U盾。谢江航用此卡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因转账数额太大且频繁,银行电话联系其去办理了该银行卡的销户手续。

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汪斌曾开过一个文化公司倒闭了,后来汪斌做什么工作其不清楚。

5.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8日其为提高自己的银行卡信用积分,同意汪斌借用其深圳招商银行的金葵花借记卡(62128678415338666)。汪于2012年1月9日开始使用,同月11日其手机就收到了该银行卡频繁转账的信息,便打电话让汪归还银行卡和U盾。汪于同月13日寄回。

6.证人王大某(深圳市浩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陈三某是其公司员工。陈三某办理过深圳宇宙之鱼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能臣科技有限公司等变更手续。这些公司的变更手续是一个姓赵的男子委托其公司办理的,每一单收费1500元。陈三某有时也自己联系变更业务。

7.证人孙某(深圳市福田区岭南通票务经营部的负责人)的证言,证实:该经营部是其从林俊浩手里花了2000元买来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帮助定票,无银行对公账户。其与谢江航有过两三次借款,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8.证人祁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孙某认识了谢江航,并于2011年10月向谢江航借钱,共计十几次,用于完成银行工作业绩。2012年8月其民生银行卡(4218650613141888)被冻结。

9.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的时候,其姐夫林玩喜让其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卡,并借走做生意转账用了,其他的事情不清楚。

10.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份和4月份,谢江航分别借走其个人的深圳平安银行卡、深圳民生银行卡,并每月给其400元至500元的好处费。共计给了其3000多元。

11.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谢江航共向其借了三张银行卡,分别是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的银行卡,说是用来做生意转账用的。2012年年初其招商银行卡被注销了,具体原因不清楚。

1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月23日帮谢江航退赃人民币190万元。

13.证人陈某某(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吴阳凯居木业经营部的负责人)的证言,证实:该公司账户为0052100363552,其个人招商银行的卡号为5240117867010101。其公司通过谢江航共转账套现四次,手续费共计3500元。第一次,2012年6月14日,其公司账户转到润创达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000005862902)50万元,后谢江航通过洪某某个人账号(6222980024692628)转回其个人的招商银行卡上498750元。第二次,2012年6月25日,其公司账户转到润创达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000005862902)20万元,后谢江航通过林志东个人账户(9558804000154264614)分四次转到其个人在招商银行的卡上199500元。第三次,2012年7月31日,其公司转到湘富利公司账户(2000005998511)上20万元,后谢江航通过洪某某个人账户(6222980024692628)转回其个人招商银行的卡上199500元。第四次,2012年8月7日,其公司转到湘富利公司账户上(2000005998511)50万元,后谢江航通过李树波个人账户(6228460120004564811)转回其个人招商银行的卡上4987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