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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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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有全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五)证人牛某某(林州检察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3月17日早上,其当时正在办公室工作,听到莫有全在王某某办公室进行辱骂,当时骂的声音很大,其出来看了看,见王某某在对莫有全进行劝说,并说检察案是按照

(五)证人牛某某(林州检察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3月17日早上,其当时正在办公室工作,听到莫有全在王某某办公室进行辱骂,当时骂的声音很大,其出来看了看,见王某某在对莫有全进行劝说,并说检察案是按照程序进行办案的,莫有全说都是违法办案的,其后来回办公室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九、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莫有全到林州检察院找王某某,因王某某不在办公室,莫有全就在办公室门口吵骂王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这次其去找王某某,是王某某约其去的,其去了王某某不在单位。

(二)被害人王某某(林州检察院工作人员)陈述证实,2014年2月24日,其当天有事不在办公室,后来听同事说莫有全来办公室找其,没有敲开门,就在9楼走廊进行辱骂,很多人都听到了。莫有全无故对其进行辱骂,而且严重影响了其单位的办公秩序,影响很坏,希望依法处理。

(三)证人李某(林州检察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3月24日早上,当天其在办公室工作,又听到莫有全又在王某某办公室门口进行谩骂,因莫有全骂的声音很大,吵的其也无法安心工作,其开开门看到莫有全在吵骂,当时想去劝说劝说莫有全,因其一个女子,又回办公室工作了,但因为莫有全还一直在吵骂,闹的其也无法集中心思工作。莫有全对王某某进行吵骂,其听到有约二、三十分钟。其觉得不管什么原因,莫有全不应该那样辱骂王某某,而且骂的声音很大,吵的其无法安心工作,严重影响了其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

(四)证人王某甲(林州检察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3月24日早上,其正在办公室工作,听到莫有全在王某某办公室门口吵骂,吵骂的声音很大,扰乱的其也无心工作,其又去劝说莫有全,说王某某今天有事请假了,你先回去吧,莫有全才走了。莫有全无故对王某某辱骂,而且严重影响了其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其听王某某说,莫有全因为窝藏罪被判刑,是起诉科黄某某办理的案件,莫有全让王某某答复他黄某某该不该起诉他,王某某都给他解释过了,还是一直来找王某某缠闹,影响很坏,希望能够依法处理。

(五)证人牛某某(林州检察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3月24日早上,当天其在办公室工作,听到莫有全又在王某某办公室门口谩骂,因莫有全骂的声音很大,吵的其也无法安心工作,其当时出去想劝说莫有全,其开开门看到有人在劝说,而且越劝说莫有全吵的越厉害,其就回办公室工作了,但因为莫有全还在吵吵,闹的其也无法集中心思工作。其觉得不管什么原因,莫有全不应该那样辱骂王某某,而且骂的声音很大,严重影响了其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莫有全去北京上访,林州市城郊乡干部白某某和仇某某去北京接莫有全,见到莫有全后,劝莫有全一块回来,莫有全说不给其两万元钱就不回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这次其去北京反映问题,白某某和仇某某接其时其没有要2万元钱的事。

(二)证人仇某某(林州市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4月15日,其接到通知说莫有全在北京上访,乡政府安排其和乡干部白书记一块去接莫有全,第二天早上到北京,在宏昌盛达宾馆见到了莫有全,其问莫有全因为什么事上访,莫有全说因为房基地上访,其说乡政府不是已经给你出了意见书了吗,你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查,但是不能来北京上访,莫有全不听,也不跟着其回来,其又给莫有全做劝说工作,莫有全说想让他回去给他两万元现金,没有现金,给他打个欠条,其问他为什么要两万元钱,他提了好多无理的要求,其没有答应他,莫有全威胁其说不给钱就不回来,并说要去天安门找习近平,第二天,其在北京九经庄见到了莫有全,又劝莫有全回来,莫有全说不给钱就不要和他说,其问他要的钱太多无法给,莫有全扭头就又走了。莫有全到北京上访,并且威胁要钱,其觉得莫有全的行为是不对的,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处理。

(三)证人白某某(林州市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4月15日,其接到通知说莫有全在北京上访,乡政府安排其和乡干部仇某某一块去接莫有全,第二天早上到北京,其在宏昌盛达宾馆见到了莫有全,问莫有全因为什么事上访,莫有全说因为房基地上访,其说乡政府不是已经给你出了意见书了吗,你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查,但是不能来北京上访,莫有全不听,也不跟着其回来,其又对莫有全做劝说工作,莫有全说想让他回去给他两万元现金,没有现金,给他打个欠条,其问他为什么要两万元钱,他提了好多无理的要求,其没有答应他,莫有全威胁其说不给钱就不回来,并说要去天安门找习近平,到第二天,其在北京九经庄见到了莫有全,其又劝莫有全回来,莫有全说你们给钱不给,不给钱就不要说,其说莫有全要的太多,无法给钱,莫有全扭头就走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十一、2014年4月22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申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等人在控申接待室接待莫有全,询问结束后,让莫有全核对笔录,莫有全拒不签字,并将询问笔录装在身上拒不返还,工作人员多次对莫有全做劝说工作,其仍不返还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带出检察院门外,当天莫有全还在接待室及检察院内大声吵嚷、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这次不还笔录是检察院的王某某答应给其笔录,其看后又不给其,还让人看着其不让走,下午4点左右,来了3个民警问其啥事,然后自己走了。

(二)证人王某某(林州检察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上午8点多钟,其和申某某、李某乙、李某等人在控申接待室约访莫有全,询问莫有全诉求,对莫有全控告相关信访事项进行了详细记录,制作了询问笔录,让莫有全核对笔录时,莫有全看完拒绝签字,并将询问笔录装在身上拒绝交出,对莫有全进行多次劝说,莫有仍然不返还询问笔录,并在检察院院内大声吵嚷、无理取闹,莫有全说:“就要带走询问笔录,这是我说的话,就要带走,你们凭什么不让我取走”,因莫有全大声吵闹,引起来检察院办事的其他人员围观,因其还有事其就先走了,李某还在劝说莫有全,到下午3点多钟,李某给其说莫有全还不返还笔录,并说见到其才还笔录,其又给莫有全做劝说工作,让其返还笔录,莫有全还是不返还笔录,一直等到下午5点多钟,迫于无奈只好报警,在公安干警的配合下,才从莫有全那里要回询问笔录。莫有全无理取闹,拒不返还询问笔录并试图带走,李某等人为了向莫有全索要询问笔录,对其劝说了一天,其他什么事情也不能干,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