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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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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有全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三)证人侯某乙(林州市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北京出差,得到莫有全在北京上访的消息后,其和乡干部杨某某联系,让其来北京接访,杨某某和李某甲于第二天到北京,其几人在

(三)证人侯某乙(林州市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北京出差,得到莫有全在北京上访的消息后,其和乡干部杨某某联系,让其来北京接访,杨某某和李某甲于第二天到北京,其几人在信访局对面永铁院小区见到了莫有全,给莫有全做思想工作,让其先回林州,不要在这里上访,有什么事情回去了再解决,莫有全说其不是告城郊乡政府的,是来告法院的,回去让法院院长李某丙开车来接其,其几人又对莫有全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莫有全还是不回去,杨某某当时给在北京出差的法院副院长路某某打了电话,让路某某过来劝说莫有全,路某某过来劝说莫有全也不回去,并提出无理要求,说非让法院院长李某丙开车来接他,要不给他5000元钱才回去,几人都劝莫有全先回去,莫有全说不给钱就不走,因莫有全不听,并且还和路某某吵开了,路某某看劝不动莫有全就先走了,其和杨某某、李某甲又在那里劝说莫有全,莫有全又说来上访就是来要钱的,不给2000元现金就不回去,几人又劝说了一会儿,莫有全又把现金降到了1000元,后来又做了一会儿工作,莫有全降到了500元钱并说少于500元坚决不回去,被莫有全讹的没法了,李某甲从钱包里掏出200元给莫有全,骗他说这是法院路某某给的钱,让他回去,莫有全嫌少不接,李某甲又去外面转了一圈,其留下来继续做莫有全的劝说工作,一会儿,李某甲回来骗莫有全说,又从路某某那要了一百元钱,路某某身上就剩下路费了,要是回去就拿着这300元钱,不回去其就走了,莫有全犹豫了一下接过了300元钱,其又花了72元钱给莫有全买了火车票才一块回来林州。这钱是李某甲个人出的。因为莫有全去上访,说不给钱就不回来,为了让他早点回来,不使莫有全在北京上访给林州市增加负面影响,被迫给了他300元现金。当时其和李某甲、杨某某三人在现场。莫有全纯粹是无理上访,以上访的名义讹别人的钱。

(四)证人杨某某(林州市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乡干部侯某乙给其联系说莫有全去北京上访,安排其和乡干部李某甲一块去北京接莫有全,其几人坐火车于第二天凌晨4时30分左右到国家信访局门口,在信访局对面永铁院小区见到了侯某乙和莫有全,其给莫有全做工作让其先回林州,不要在这里上访,有什么事情回去了再解决,莫有全说他不是来告乡政府的,是告法院的,让法院院长李某丙开车来接他,又对莫有全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莫有全还是不回去,其给在北京出差的法院工作人员路某某打了电话,路某某过来劝说,莫有全也不回去,并提出无理要求,说非让法院院长李某丙开车来接他,要不给他5000元钱才回去,莫有全还和路某某吵开了,路某某看劝不动莫有全就先走了,其和李某甲、侯某乙又在那里劝说莫有全,莫有全又说其上访就是来要钱的,你们不给其2000元钱就不回去,其几人又劝说了一会儿,莫有全把现金降到了1000元,后来做工作又降到了500元钱,并说少了500元坚决不回去。被莫有全讹的没法了,李某甲从钱包里掏出200元钱给莫有全,骗他说这是法院路某某给的钱,让他回去,莫有全嫌少不接,李某甲又去外面转了一圈,其留下来继续做莫有全的劝说工作,一会儿,李某甲回来骗莫有全说,又从路某某那里要了一百元钱,路某某身上就剩下路费了,要是回去就拿着这300元钱,不回去就走了,莫有全犹豫了一下,接过了300元钱,其几人又花了72元钱给莫有全买了火车票,才一块回林州了。这钱是李某甲个人出的。因为莫有全去上访,说不给钱就不回来,为了让他早点回来,不因莫有全在北京上访给林州增加负面影响,被迫给了他300元现金。当时其和李某甲、侯某乙在现场。莫有全纯粹是无理上访,以上访的名义讹别人的钱。

(五)证人路某某(林州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其在北京接访,接到城郊乡工作人员杨某某电话说莫有全在北京上访,让其和乡干部一块劝说莫有全,在信访局对面永铁院小区见到了侯某乙、杨某某、李某甲和莫有全,其给莫有全做工作让其先回林州,不要在这里上访,有什么事情回去了再解决,莫有全说他不回去,并提出无理要求,让法院院长李某丙开车来接他,要不给他5000元钱才回来,最低给1000元,其说凭啥给1000元钱,莫有全和其吵开了,其看劝不动就先在隔壁房间等待,后来李某甲从包里掏出300元钱给了莫有全。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四、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莫有全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上访,林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郭某某去接时,莫有全称不给3000元钱就不回家,在对莫有全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后,莫有全还是不回家,为了使其不再因上访给林州增加负面影响,郭某某被迫给了莫有全1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这次其去郑州上访,郭某某给了其1000元,其打了收条。郭某某说法院李某丙院长给他报销,并从郑州把其顺便拉了回来。

(二)被害人郭某某(林州法院工作人员)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2日上午,其接到院信访办通知,信访人高某某夫妇在省高院门口闹访需要去接访,其与法警队同志于中午到达省高院接访高某某,下午五点左右,在省高院接访的安阳市中院领导联系说林州莫有全在省高院门口闹访,影响信访秩序,要求尽快过来劝访,接电话后其立即过去接待莫有全,见到莫有全后,给他做工作希望能回林州解决问题,某有全不同意,并说不给钱就不回家,其问其要多少钱,其说要3000元钱,在其对莫有全做了大量的劝说工做后,其还是不回家,并说不给钱就不回家,为了能让莫有全早点回家,不致于因为莫有全无理上访给林州市造成不好影响,经过与莫有全讨价还价,莫有全说最少给1000元才跟其回去,没有办法其个人拿了1000元给了莫有全,他才坐车回到林州并把他送回家。本院法警队的副局长郭某丙跟其一块去接访,给莫有全钱时他就在现场。莫有全纯粹是无理上访。莫有全所反映的问题一是其窝藏其子被林州法院以犯窝藏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上诉中院后维持原判。其不服判又不通过法律途径申诉;二是莫有全因窝藏犯罪在羁押期间,被同监号的莫某某出狱后骗其妻子崔某某现金4100元,该案判决莫某某退赔崔某某4100元没有执行,其主动给莫有全做工作先给他4100元,但他表示因此案开支很大,不同意以4100元了结;三是他儿子莫某甲犯罪被其院做出有罪判决,莫有全不服申诉被省高院驳回有意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