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人杨某甲(林州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8日,其接到安阳市中院电话称莫有全在省高院门口上访,影响了省高院门口的信访秩序,要求尽快将莫有全劝返。其立即安排张某某与莫有全电话联系,同时其也与莫有全进行了通话,并一再告知其反映的案件法律程序已经终结,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依法申诉,但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闹访,让莫有全尽快回来,莫有全在电话中让张某某给他1000元钱就回去来,后经多次通话,莫有全仍坚持要钱,不给钱不回来,为不使莫有全因信访造成恶劣影响,被逼无奈,其暂且答应了他的要求。2013年12月3日上午,莫有全到林州法院立案二庭找其要求兑现承诺,并去找张某某要1000元钱,张某某被迫拿了1000元现金,在其办公室里给了莫有全,莫有全写了收条。莫有全纯粹是无理上访,还讹别人的钱,希望政府能依法进行处理。 (四)被告人莫有全书写的收条和张某某、杨某甲书写的证明证实,2013年11月28日,莫有全到省高院上访,杨某甲接访时莫有全向张某某索要现金1000元,2013年12月3日,在杨某甲办公室,张某某交给莫有全10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七、2014年1月份,河南省召开“两会”期间,被告人莫有全去省高院上访,林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常某某去劝访莫有全时,莫有全不回来,并说其来上访就是来要钱的,不给钱就不回来,常某某被迫给了莫有全1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这次其到郑州后,常某某来了,到11点半,非让其上车,其不上车,就把其抬走了,先到郑州一宾馆,后来拘留了其7天。 (二)被害人常某某(林州法院工作人员)陈述证实,2014年1月份,省“两会”期间,莫有全到省高院门口上访,其接通知后和法警队的张某甲等人开车去郑州接莫有全,其劝莫有全回林州,如有什么问题可按程序反映,莫有全说来上访就是来要钱的,不给钱就不回去,因为当时正是省“两会”期间,为了不使“两会”受到来自林州莫有全的影响,其反复劝说莫有全让其回林州,莫有全就是不回去,其被逼无奈同意给莫有全钱,莫有全说以前来上访时,郭某某和张某某都是给了1000元现金,这回最少也得1000元,其被迫同意给了莫有全1000元现金,莫有全给其打了收条后跟其回到林州已是晚上9点多钟。这1000元钱是其个人出的。 (三)证人张某甲(林州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省“两会”期间,莫有全到省高院门口上访,法院安排其和常某某去郑州接莫有全,下午3点左右,在省高院门口见到了莫有全,其和常某某劝莫有全跟其们回去,如有什么问题可按程序反映,不要越级上访和闹访,莫有全说来上访就是来要钱的,不给钱就不回去,莫有全还说以前法院的同志来接访时都是给了1000元现金,做工作劝说一个多小时,莫有全还是那句话,不给1000元不回去,被逼无奈,为了不影响两会召开,常某某被迫同意给了莫有全1000元,莫有全打了收条后跟其们回到林州。 (四)被告人莫有全书写的收条和常某某书写的证明证实,2014年1月15日,省“两会”期间,莫有全到省高院上访,常某某接访时莫有全向其索要现金10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八、2014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莫有全到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王某某办公室,无故对其进行辱骂,并追着王某某辱骂到检察院党组会议室,在会议室继续辱骂,造成会议时间推迟,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这次其去林州检察院找王某某是要求他给其答复起诉其犯罪的事,他说开会,其就跟他去,他让其开过会后再说,等开过会到了吃饭时间,王某某让其一块吃饭,并和其约了下次见面时间。 (二)被害人王某某(林州检察院工作人员)陈述证实,2014年3月17日早上,莫有全来到其办公室无故对其进行反复辱骂,因为当天早上要开党组会,莫有全还纠缠着不让其去开党组会,其从9楼下到7楼党组会议室,莫有全也跟着到党组会议室,其给他做工作,让他先出去,开完会再给他说事,他不出去,他说在党组会议室说他家的事,在其对莫有全劝说了半个多小时后,莫有全才从党组会议室出去,党组会议开会时间推迟,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当天开会到中午一点钟,其从会议室出来,莫有全又纠缠着其追着骂到食堂,非常让人生气,其让莫有全吃完饭后,莫有全才走了。 (三)证人李某(林州检察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3月17日左右的一天早上,其正在办公室工作,听到莫有全在王某某办公室进行辱骂,骂的很难听,骂的声音很大,骂的话也很脏,没法说,吵骂的其也无心正常工作,其出来看了看,见王某某在对莫有全进行劝说,并说检察院是按照程序进行办案的,莫有全还是骂人,后来其就回办公室了,其听到他又在那里吵骂了一会儿,记得当天是星期一,准备开党委会,莫有全追着王某某到会议室进行吵骂。这个人不讲理,谁给他处理事,他就骂谁。莫有全无故来单位进行吵骂,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办公室秩序,影响很坏。 (四)证人王某甲(林州检察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3月17日早上,其在办公室听到莫有全在王某某办公室进行吵骂,骂的话很难听,什么难听话都说出来了,吵骂的声音很大,扰乱的其也无法安心工作,其实在听不下去了,就去劝莫有全说马上要开党组会了,你不要说了,开完会再说,莫有全不听,还纠缠着王某某到党组会议室,其给莫有全做工作,让莫有全先出去,开完会再说事,莫有全不出去,在党组会议室吵闹着说他家的事,在对莫有全劝说了半个多小时后,莫有全才从党组会议室出去,当天开会到中午一点钟,从会议室出来,莫有全又纠缠着王某某到餐厅,让莫有全吃完饭后才走了,影响很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