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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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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有全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三)证人郭某丙(林州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2日上午,信访人高某某夫妇在省高院门口闹访需要去接访,其和郭某某一块去接访,下午五点左右,又接到通知莫有全在省高院门口闹访,影响信访秩序,要求

(三)证人郭某丙(林州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2日上午,信访人高某某夫妇在省高院门口闹访需要去接访,其和郭某某一块去接访,下午五点左右,又接到通知莫有全在省高院门口闹访,影响信访秩序,要求尽快过来劝访,其和郭某某一块见到莫有全后,给莫有全做工作希望莫有全回林州解决问题,但莫有全不同意,并说不给钱就不回家,当时问莫有全要多少钱,莫有全说要3000元钱,在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后,莫有全还是不回家,并说不给钱就不回家,为了能让莫有全早点回家,不致于因为莫有全的无理上访给林州市造成不好影响,经过与莫有全讨价还价,莫有全说最少给1000元才回去,郭某某个人拿了1000元给了莫有全,郭某某让莫有全打个收到条,莫有全说以前他去上访时给多少钱也没有打过条,郭某某说这是其个人出的钱,你得打个收到条,后来莫有全才给郭某某打了收到条。收条大致内容是莫有全收到现金1000元,上面有莫有全的签名和日期。莫有全纯粹是无理上访,并且以上访的行为向政府施加压力讹钱,希望政府能够依法处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五、2013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莫有全在林州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大办公室对张某某进行辱骂,造成同在该办公室办公的赵某某、郭某甲等人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这次其到张某某办公室找她说魏某某故意伤害案件的事,张某某说莫某甲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其说死人怎么提赔偿。

(二)被害人张某某(林州法院工作人员)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其正在少年刑事审判庭大办公室办公,莫有全进来找其,其问他说什么事,他说来说魏某某案件的事,其让他坐下说,他问魏某某打伤他儿子莫某甲,为什么不让魏某某赔偿莫某甲,其说莫某甲事发时已成年,应由他本人来行使是否要求赔偿的权利,莫某甲表示目前不提附带民事诉讼,除父亲莫有全(当时因涉嫌窝藏罪被羁押在林州市看守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依法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外不委托任何人。莫有全一拍桌子站起来骂了好多难听的话,有些话其都想不起来原话是怎么说的,在莫有全吵闹、辱骂了一阵子后,其又耐心的给莫有全做解释工作,告知他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可以依法向安阳中院申诉,莫有全不但不听,反而表示就不申诉,就找其让其赔偿。莫有全无故在办公室当着那么多人的面对其进行辱骂十几分钟,其办公室的赵某某等人去劝莫有全不要吵骂,莫有全也不听,莫有全死活缠着其就让其赔偿他,骂了其有十来分钟后,又在办公室里吵闹了有十来分钟,当时在一块办公的人无法正常办理案件,莫有全无故在办公室当着那么多人的面对其进行辱骂,使其的身心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也严重的影响了其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
(三)证人郭某甲(林州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其正在少年刑事审判庭大办公室办公,莫有全进来找张某某,张某某让莫有全坐下,莫有全说魏某某打伤他儿子莫某甲赔偿的事,张某某解释时。莫有全一拍桌子站起来就骂张某某,莫有全翻来复去骂了张某某好多难听的话,张某某又耐心给他做法律解释工作,告知他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可以依法向安阳市中院申诉,他不但不听,反而表示就不申诉,就让张某某赔偿他。光骂张某某就骂了大约有十来分钟,还吵闹了好长时间。莫有全经常来法院大吵大闹,这次吵骂张某某时,其正在接待其他当事人,造成其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其听说和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去接访莫有全时,莫有全还讹他们的钱。

(四)证人赵某某(林州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其正在少年刑事审判庭大办公室办公,莫有全进来找张某某,张某某让莫有全坐下,莫有全说为什么不让魏某某赔偿莫某甲,张某某说莫某甲事发时已成年,应由他本人来行使是否要求赔偿的权利,莫有全一拍桌子站起来就骂张某某,并翻来覆去骂了好多难听的话,在他吵闹、辱骂了一阵子后,张某某又耐心给他做法律解释工作,告知他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可以依法向安阳市中院申诉,他不但不听,反而表示就不申诉,就让张某某赔偿他,其当时正在接待当事人,办理案件,因莫有全大吵大闹,造成其无法正常办公,其劝莫有全不要吵骂,莫有全不听,一直在缠着张某某进行辱骂,莫有全骂了有十来分钟,情绪才稍微稳定些,但还一直在大声吵吵了十来分钟。莫有全经常来法院大吵大闹,这次吵骂张某某时,其当时正在接待其他当事人,造成其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六、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莫有全去省高院上访,林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张某某劝访莫有全时,莫有全称不给1000元现金就不回来,迫于让莫有全回来的压力,张某某被迫给了莫有全1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这次其到郑州反映法院办案问题,杨某甲说其跑的不容易,给其1000元,回来后,其找到杨某甲的办公室,杨某甲给了其1000元钱,让其打了收款条。

(二)被害人张某某(林州法院工作人员)陈述证实,2008年8月4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时年不满17周岁)犯故意伤害罪向其院提起公诉。常某某主审该案,其担任审判长,2008年9月10日以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莫有全自2013年11月15日起,多次到其办公室吵闹、辱骂其,其耐心给他做法律解释工作,告知他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可以依法向安阳市中院提出申诉,他不但不听,反而表示就不申诉,就找其让其赔偿他。甚至到省高院门口无理上访,2013年11月28日,莫有全在省高院门口无理上访时,中院与本院信访办主任杨某甲联系让其给莫有全做工作让他回来,杨某甲给莫有全联系后,莫有全让其给他钱,不然不回来。当天,在省高院门口莫有全碰到了去省高院办事的林州市人民法院李某丁院长,莫有全又给李某丁院长说必须让其给他1000元钱他才回来,并让李某丁院长给其捎回一张字条。迫于让莫有全回来的信访压力,其不得不答应给莫有全1000元。2013年12月3日,莫有全来林州法院要钱,在杨某甲主任办公室,其给了莫有全现金1000元,莫有全写了收款条,给莫有全的1000元钱是其个人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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