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3年5月份,被告人莫有全去北京上访,林州市城郊乡桑园村党支部书记侯某某去接访时,莫有全称不给2000元钱就不回林州,在给莫有全做了两天的劝说工作后,莫有全还是不回林州,到第三天,为了使莫有全不再上访,侯某某被迫给了莫有全2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2011年,其还在新乡监狱服刑,指控该起犯罪事实不成立。公诉人庭审中称笔误将2013年写成了2011年,因为已经起诉了,不能更改。其去北京上访,侯某某给其钱是其应得的钱。 (二)被害人侯某某(林州市桑园村支书)陈述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其接到城郊乡郭某乙的电话说其村的莫有全去北京信访了,让村委会接他回来,其和村联防队员莫某乙及司机侯某甲一块去北京,在北京陶然亭公园附近一宾馆见到莫有全后,其问他来北京做什么,他说来北京告公、检、法三家,其劝他跟其一块回家,他不回,劝了两天还是不回家,第三天,其给他做工作让他回家时,他说别人来北京上访,都是得到钱才回家的,他来北京没有给钱,得不住钱就不回家,为了不让他再去乱上访,其被迫同意给他2000元钱,莫有全说要现钱,因为其来北京的时候带的现金也不够,给莫有全商议回家后再给他,其一块坐车回到村里后,其和莫某乙及莫有全一块到其家里,其给了莫有全2000元钱,莫有全才走了。2000元钱是其个人的,没有打收到条。莫有全不说理,就是乱上访,为了讹政府的钱。其觉得他的行为应该依法处理。 (三)证人莫某乙(林州市桑园村联防队员)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村支书侯某某让其和他一块去北京接莫有全,说莫有全在北京上访,其坐村里侯某甲的北京现代车一块在北京陶然亭公园附近一宾馆见到莫有全后,侯某某问莫有全来北京做什么,莫有全说来北京告公、检、法三家的,其劝他一块回家,他不回,在那里劝了他两天,到第三天又去给他做工作让他回家,他说别人来北京上访,都是得到钱才回家的,他来北京没有给钱,得不住钱就不回家,侯某某问他要多少钱,他说得2000元,不给钱就不回家,讹的侯某某没有办法了,侯某某同意给他2000元钱,当时莫有全说要现钱,因为来北京的时候带的现金也不够,给莫有全商议说回家后再给他钱,莫有全同意后,其几人一块坐车回到村里,其和侯某某及莫有全一块到侯某某家里,侯某某找了2000元钱给了莫有全,莫有全才回家了,莫有全没有打收到条。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莫有全在林州市城郊乡政府乡长赵某办公室大声吵闹,并骂乡干部李某某,严重扰乱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这次其到林州市城郊乡政府赵某办公室反映宅基地问题,提出了赔偿要求,乡里没有给其解决。 (二)证人李某某(林州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其接到赵某乡长电话说让其拿着莫有全的案卷到他办公室,到赵某乡长办公室后,其见莫有全在那儿,赵某乡长看了看莫有全的信访卷宗,其又给赵某乡长介绍了事情经过,赵某乡长说乡里出的信访意见不错呀,莫有全就在办公室吵闹开了,其劝莫有全说意见书上写的很明确,你如果不服可以按照信访条例向上级申请复查,莫有全说不去复查,并威胁赵某乡长说,信访意见书上盖着城郊乡政府的章,赵某做为城郊乡的乡长就是被告,下一步就去告,其劝莫有全不要吵闹,莫有全不听还大声吵骂,其看莫有全对其意见很大,准备先出去,其走到门口,莫有全骂其,其说莫有全骂谁呢,然后从屋里出来,其看到赵某乡长门口围了好多人。莫有全经常无理上访,而且对其进行辱骂,在赵某乡长办公室进行吵闹,严重影响了其单位的工作秩序,并且造成人员围观。 (三)证人赵某(林州市城郊乡乡长)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莫有全来其办公室说他家的房基地问题,其给乡信访办的李某某打电话让其拿着莫有全的信访案卷过来,李某某过来后,其先看了看莫有全的信访卷宗,李某某给其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其对莫有全说乡里已经给你出了信访意见书了,莫有全就在办公室吵闹开了,说话声音很大,其劝莫有全说意见书写的很明确,你如果不服可以按照信访条例向上级申请复查,莫有全说不去复查,并威胁其说,信访意见书上盖着城郊乡政府的章,其做为城郊乡的乡长就是被告,下一步就要去告其,其劝莫有全不要吵闹,不服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可以依法向上级反映,莫有全不听还大声吵骂,李某某劝说莫有全,莫有全就骂李某某说了一些很难听的话,其见莫有全对李某某意见比较大,就让李某某先出去了,其又劝说了好长时间才将莫有全劝走。莫有全多次无理上访,并且在其的办公室大声吵骂,严重影响了单位办公秩序,莫有全在吵骂时,一些来乡政府办事的人员在其办公室外进行围观影响很坏。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三、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莫有全去北京上访,林州市城郊乡干部杨某某和李某甲去北京接莫有全,莫有全说其上访就是来要钱的,不给其钱其就不回去,莫有全开始要5000元钱,对莫有全进行劝说,莫有全还是说不给钱就不回林州,没办法,李某甲被迫给了莫有全300元钱,莫有全才跟杨某某、李某甲返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莫有全庭审供述证实,这次其到北京上访,林州市人民法院的路某某到最高人民法院拦其,给了其300元,不是李某甲给的钱。 (二)被害人李某甲(林州市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正在家休息,接到城郊乡纪委书记杨某某的电话,说去北京一趟,让其收拾一下和他一起出发,其开车拉着杨某某书记到安阳火车站,坐上了当天晚上11点左右去往北京的火车,第二天凌晨四点半多下了火车,打了出租车,5点多到了国家信访总局门口,在信访局对面永铁院小区见到了乡里的干部侯某乙正在给莫有全做思想工作,其也过去给莫有全做工作,让他先回林州,有什么事回去了再解决,莫有全说其又不是告城郊乡政府,跟你们乡政府没有关系,其是来告法院的,回去让法院院长李某丙开车来接其,他说什么也不肯回来,其几人怎么劝也不管用,后来杨某某就给当时正好在北京出差的法院工作人员路某某打电话说了说这个情况,过了一个多小时,路某某过来了,也劝莫有全回去再说,莫有全坚持说非要李某丙开车来接他,不然就得给他5000块钱才回去,路某某不同意莫有全要钱,莫有全就和他吵了起来,路某某看劝不动,说还有事就走了,其和杨某某书记、侯某乙继续劝说莫有全,他又降到了1000块钱,其几人又劝说了一会儿,他说最少也得给他500块钱,否则坚决不回去,其几人给莫有全做工作让他先跟着回去,先给他200元钱,其从自己钱包里拿了200元钱给莫有全,骗他说这是法院路某某给的钱,他嫌少不接,其也想不出更好的办法了,就假装到周围转了一圈,回来后又从自己钱包里拿出100元,其拿着这300元钱给莫有全说其和路某某是同学,硬从路某某身上又掏了100元钱,人家路某某身上现在就剩路费了,莫有全犹豫了一下,从其手里拿过了300元钱说走,其和杨某某书记就带着莫有全到了北京西站,花了72元钱给他买了车票,到了安阳火车站已经是晚上10点多了,在火车站旁边的羊汤馆吃了饭,然后带莫有全回到了林州,又开车把莫有全送回了家里,到家后就半夜12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