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侯某某证言2013年5月26日(证据材料卷1P103-P106),2012年4月底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付永峰、吴某某两个人找到我,付永峰说他正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办理一笔承兑汇票,需要一笔保证金,想让我帮他联系一下资金。我记得当时付永峰给我说过需要的保证金数额,但现在记不清了,可能是2000000元来着。我就给王某某电话联系,把付永峰想用资金作保证金办承兑汇票的情况给王某某说了说,然后介绍他俩见了见面。后面就是他俩自己谈借用保证金的事了,我没有参与,具体情况不清楚,听说是付永峰从王某某那里拆借了钱,办理出来承兑汇票之后就还了王某某钱了。后来过了大约一个月,到了2012年5月底、六月初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付永峰给我打电话,说他正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一笔承兑汇票,需要用2000000元保证金,想让我给王某某再联系一下拆借资金的事。我就给王某某打了电话,把付永峰的意思给他说了一下。然后王某某就跟付永峰拆借资金的事了,我没有参与。
证人侯某某证言2014年1月9日(证据材料卷1P108-P110),第一次是我介绍付永峰借王某某2500000元作保证金在中国银行做了5000000元差额承兑汇票。第二次是我介绍付永峰借了王某某2000000元,当时是付永峰找到我说,他在郑州一家银行(后来知道是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做承兑汇票需要保证金2000000元。让我帮忙找找资金,我就给王某某打了个电话把情况说了说,然后让付永峰直接找王某某联系了。付永峰以隆博公司的名义在安阳银行德隆街支行办理的2000000元承兑汇票2012年8月18日到期,到期之日付永峰应还银行1000000元,因为这笔业务是我介绍的,银行的工作人员除了催付永峰本人之外,也让我催付永峰还款,我给付永峰打过电话,让他赶紧在到期之前还了银行钱,付永峰说他正在想法筹着钱,而且他表示还想从安阳银行继续做承兑贷款,目前正在联系着担保公司出担保函。2012年8月18日上午,我记不清是谁给我打电话了,让我到中州路上岛咖啡那里见面,我就过去了,在哪儿见到了王某某、付永峰、吴某某,他们正在上岛咖啡门口哪儿站着说事,具体说的什么事我也不知道,说了一会儿之后,王某某他们安排我开着一辆伊兰特跟另外一个开着一辆大众志俊轿车送到钢花路一个地方,送到哪里之后,我就走了。到了下午,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立交桥等他,我俩见面后一同往安阳银行德隆街支行去了,与王某某一块的有付永峰、吴某某二人。我们四人到德隆街支行后,我们四人先在车上说了一会儿话,说的主要内容是付永峰继续从银行办贷款的事,然后我就下车了,吴某某也下了车,留下付永峰、王某某二人继续在车上说话。过了一会儿,他俩下来,我们四人到德隆街支行大厅,王某某给隆博公司账上转了1000000元,付永峰将这1000000元还了银行贷款。
7.证人付某证言2014年1月9日(证据材料卷1P111—P112),2012年8月份的时候,付永峰找到我,提出向我借1000000元用于归还安阳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他说他在安阳市商业银行有一笔贷款即将到期,急需100万元还银行贷款。因为是同学,我就借给他1000000元,我记得使用我爱人张某远的银行卡给付永峰账上分两次转了1000000元(每笔500000元),他用了一段时间将这1000000元还给了我,还钱是打到冯某账上。
8.证人刘某证言2014年4月7日(补充材料卷2P15—P22),我所在的安阳市瑞益丰煤业有限公司曾经与付永峰的安阳市谷瑞特物资有限公司有过合作。2011年12月8日,安阳市谷瑞特物资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了一笔总额29400000元的承兑汇票(其中9800000元足额承兑汇票,19600000元50%敞口的差额承兑汇票,相当于从银行贷款9800000元)贷出来的款我们公司和谷瑞特公司一家用了一半(4900000元),办这笔承兑汇票是以谷瑞特公司的名义办理的,但相关的手续都是我公司帮忙办理的,当时公司是指派我帮谷瑞特公司办的承兑汇票手续,谷瑞特公司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留的经办人姓名也是我。2012年6月7日,这笔承兑汇票到期,需要归还银行9800000元贷款,由于贷出来的资金是两家公司平分使用的,所以两家公司应该各还一半,但谷瑞特公司没有那么多资金,只有2000000元,我公司就将8000000元打到谷瑞特公司的账户上让谷瑞特公司先还了银行贷款。这样谷瑞特公司就欠我公司3100000元。谷瑞特公司还了银行贷款之后,我和付永峰公司的工作人员(记不清都有谁了)随即就找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客户经理张甲办理续贷的手续(再办理19600000元50%敞口的差额承兑汇票)我记得那几天我们多次去找过张甲说续贷的事,最后一次是张甲把我、吴某某以及其他几个人(记不清是谁了)叫到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支行楼下,在那里张甲给我们说谷瑞特公司的手续不全,少增值税发票,让我们回去补办发票。我们就都回去了。在找张甲办理续贷事宜的时候,我按照郭某的安排多次找付永峰要3100000的欠款,付永峰说没钱,不还我公司钱,而且也拒绝出具借款手续。
9.证人付某甲证言2014年4月7日(补充材料卷2P26—P29),2013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吴某某领着王某某的人到洗煤厂开走一辆厦工牌5吨加长臂的铲车时,这辆铲车是2009年在安林路电厂路口西侧路南厦工专卖店买的,当时是分期付款买的,王某某他们将铲车开走时分期付款已经还清了。这辆铲车买时的价值是300000元左右,当时是以我、付某乙、华某某谁的名义买的记不清了。另外是2012年9月17日拉走一车55.08吨,2013年1月2日拉走三车共计170.82吨,当时精煤的价格大约是690元每吨。拉走的这四车我都有留有过磅单。安阳市隆博洗选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市谷瑞特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实体,实际控制人是付永峰。
10.证人齐某某证言2014年6月16日(补充材料卷2P35—P37),2012年后半年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王某某找到我,说有个人是开洗煤厂的,欠他钱。煤场有煤。问我能否找个家卖了。我说行,后来跟王某某一块到河北磁县观台镇一个洗煤厂看了看,在那里第一次见到了付永峰。付永峰、王某某让我看了看洗煤厂的存煤。我看了一下,给他们说了一下,新普铁厂的价。我记得说的价格是620—640元吨(进厂价)。然后第二天,他们拉到新普铁厂一车煤,我帮他们卖了,因为这部分煤技术指标不达标。新普铁厂扣了一部分钱,最后是按500多元吨结算的,我记得那车煤有40多吨。最后结算了21000元到22000元,我把钱给了王某某。然后把厂里的结算单也给了王某某。过了几个月。到了2013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又拉了三车煤,让我想办法卖了。因为王某某说这时烧结煤。恰好那段时间新普铁厂不收烧结煤,我就让王某某将煤拉到我的一个朋友的煤场。在煤场结算运费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三车煤也是从付永峰的煤场拉的,三车煤红军给我报的吨数是170吨左右。到煤场实际过磅是160吨。这些煤现在仍放在煤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