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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付永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6.2014年5月1日供述(补充侦查卷2P5-P10),谷瑞特公司基本上没有正常经营过;隆博公司经营过,但由于公司的资金基本系借贷而来,资金的使用费高昂,公司盈利还不够出利息。可以说两家公司一直在亏顺。具体这两家公

6.2014年5月1日供述(补充侦查卷2P5-P10),谷瑞特公司基本上没有正常经营过;隆博公司经营过,但由于公司的资金基本系借贷而来,资金的使用费高昂,公司盈利还不够出利息。可以说两家公司一直在亏顺。具体这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你们可以查询公司的账目或公司的税务登记。当时买谷瑞特公司的时候,目的就是以这家公司的名义贷款(包括办承兑汇票),买下公司之后,我基本上没有管过公司的事,公司的来往账目、手续都是另外一个股东杨某和郭某在弄,上面让我看的谷瑞特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清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清册上的记录都不是我经办的,我也没有什么印象。2012年6月7日当时(未借王某某2000000元之前),隆博公司欠中国银行3000000元贷款(500000元现金贷款,5000000元承兑汇票的差额2500000元);隆博公司欠安阳银行1000000元贷款(2000000元承兑汇票的差额1000000元);谷瑞特公司欠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4900000元贷款(19600000元承兑汇票的差额9800000元,因为是与郭某平分使用了贷款,我俩应该共同还贷,故欠4900000元);谷瑞特公司欠乔小锴4199500元(2012年3月6日借了乔小锴5000000元,2012年6月7日之前归还了800500元),以上共计13099500元。谷瑞特公司没有实体,是一家商贸公司;隆博公司有一家洗煤厂,洗煤厂在安阳县铜冶镇积善村村北。这家洗煤厂是2008年11月份开始建设的,当时厂子分三股,我父亲付某甲和付某乙、王某乙各一股。2009年厂子建好,厂子建好之后,付某乙和王某乙提出退股,我借款给付某乙、王某乙退了股,就把这个厂子接手了。严格意义上讲现在这家洗煤厂是我和我父亲共同所有的,我占两股(原先王某乙、付某乙的股),我父亲占一股。

7.2014年6月14日供述(补充侦查卷2P11-P14),我分两次一共抵给王某某225吨精煤,第一次是在2012年冬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王某某从我开的洗煤厂拉走一货车精煤。2013年1月初(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王某某从我开的洗煤厂拉走三货车精煤,这三货车精煤被拉到王某某一个表哥的煤场。以上拉走的四车精煤共重225吨,以上日期、吨数都是我按记忆说的,我父亲付某甲那里有过磅单,以过磅单上的数据为准。第一次拉的那一车煤子是给了王某某一个表哥(叫什么名字记不起来了),这一车煤子是吴某某去送的,我记得听吴某某说这一车煤王某某的表哥上到了新普铁厂,计价是640元(不含运费),王某某的表哥把钱给了王某某。后边拉的那三车煤子是拉到了王某某表哥的煤场。因为前后四车是同一种煤,所以都按640元(不含运费)计算。拉第一车煤之前,我和吴某某与王某某商量的价格是640元/吨,拉到新普铁厂之后,王某某的表哥也认可这个价格,所以4车煤就都按640元/吨计算,这640元/吨是出厂价,不含运费。我之前说的660元或670元是包含运费的,现在我想起来运费都是王某某结算的。我认可这四车煤按640元/吨计算。

二、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1.2013年5月25日陈述(证据材料卷1P45-P51),吴某某向我介绍了一下付永峰在郑州一家银行办理承兑汇票的情况,他说付永峰有两家公司:安阳市谷瑞特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市隆博洗选有限公司,现在付永峰正以谷瑞特公司的名义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一笔承兑汇票,需要用10000000保证金,现在他公司账上有8000000元,还需用我2000000元。吴某某说我如果不放心的话,还可以像上次在中国银行安阳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一样,派人拿着谷瑞特公司的印章跟着一块去办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办开之后,他们立即将承兑汇票给我。我觉得没有什么风险就同意了,让他们第二天到驰铭公司找我。第二天6月6日下午通过电话联系,我安排公司会计索某某与司机王乙到安林高速安阳西站口与吴某某见面一同到郑州办理手续,下午大约5点钟的时候,索某某他们到了郑州,索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拿住谷瑞特公司的印章了,他在那里办了一张银行卡,让我将钱打到他新办的这张银行卡中,然后我就在公司用网银将2000000元打到索某某的银行卡里了。到了第二天上午,索某某给我打电话说,2000000元已经交到银行了,但不是交的保证金而是还的银行贷款。我问索某某拿着谷瑞特公司的印章怎么就能出了这事呢,索某某说人家办业务的时候根本没有使用谷瑞特公司的印章。我就给吴某某联系,吴某某说马上再一交保证金就可以把承兑汇票办出来了。我相信了他的说法就一直等,并且期间让索某某在郑州呆了大约一个星期,拿着谷瑞特公司的印章跟付永峰、吴某某一块跑手续。付永峰和吴某某两个都给我说过这2000000元是作保证金办理承兑汇票用的,他俩没说要还银行贷款,如果说的话,我根本就不会让他们使用资金。

2.2014年4月2日陈述(补充侦查卷1P10-P11),自2012年6月7日至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期间,付永峰一共给过我:①、我扣押了付永峰一辆厦工牌5吨铲车;②、2012年8月16日,付永峰给我转账了100万元(打到了索某某的账户上)但后来我将该100万替付永峰还了银行借款了,不应算作付永峰的还款;③、2012年8月18日,付永峰给过我一辆桑塔纳志骏轿车、一辆伊兰特轿车;④、给过我160吨精煤;⑤、另外还累计给过我不到30万的现金;⑥、2012年6月7日付永峰骗了我2000000元之后过了没有几天,付永峰通过转账给了我30000元的利息(2000000元的利息)。

三、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