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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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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永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证人吴某某证言2014年4月3日(补充侦查卷1P12P14),2012年6月7日至今,付永峰一共给过王某某如下:①、2012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付永峰抵给王某某一辆厦工牌5吨铲车(加长臂),这辆铲车是一辆新铲车,当时刚

证人吴某某证言2014年4月3日(补充侦查卷1P12—P14),2012年6月7日至今,付永峰一共给过王某某如下:①、2012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付永峰抵给王某某一辆厦工牌5吨铲车(加长臂),这辆铲车是一辆新铲车,当时刚买了没有多久,买的时候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付永峰的父亲付某甲清楚,当时是付某甲去买的铲车;②、2012年8月17日,付永峰给王某某的会计索某某账户上转了100万元,这1000000元是付永峰借付某的;③、2012年8月18日,付永峰给了王某某一辆志骏轿车、一辆伊兰特轿车和3万元现金。2012年8月17日,付永峰还了王某某1000000元,本来付永峰从付某那里借这1000000元是准备还安阳银行的贷款的,还了王某某之后没有钱还银行,付永峰就通过侯振纲向王某某再次借钱,王某某让我们想办法尽力筹钱,不够的部分他想办法补齐,结果付永峰只筹了30000元现金(30000元现金我交给了王乙),王某某让他找抵押物,付永峰就将一辆新桑塔纳志骏轿车和一辆伊兰特轿车抵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找了个人将这两辆车抵押借款了70000元。8月18日,王某某到安阳银行德隆街支行给隆博公司账户上转了1000000元,转款后王某某让付永峰给他写了一个1000000元的欠条,按照王某某的要求我也在上面签了名。本来那两辆车加上30000元现金算100000元,按说应该写900000元的欠条,但是由于欠王某某的钱太多,我和付永峰就没好意思提这个100000元;④、2012年6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付永峰借了王某某2000000元还了平顶山银行贷款之后,没有从平顶山银行再次贷出来款来,我们回到安阳后,我和付永峰去找王某某,付永峰给王某某转账了30000元,这30000元是那几天使用王某某2000000元的费用;⑤、2012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付永峰抵给王某某220吨精煤,我记得当时约定的是按每吨640元抵账的。具体详细的情况你可以问付某甲,付某甲那里好像有清单;⑥、另外我听付永峰说,他累计还过王某某大约300000左右的现金。

证人吴某某证言2014年6月15日(补充材料卷2P39—P40),付永峰借了王某某钱之后一直还不了人家,王某某多次索要欠款。后来双方就协商将隆博洗煤厂的一些精煤抵给王某某抵账,王某某带了他一个表哥齐某某到厂里看了看煤,说可以用。先往新普铁厂上一车看看,齐某某给开的价格是640元吨(不含运费),商量价格时,我、付永峰、王某某、徐某某、齐某某都在场。说好第二天,我找了一辆车拉了一车煤送到了新普铁厂。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只是记得是2012年,出厂时这车煤在厂里过了磅。具体日期和吨数按过磅单为准。后来齐某某给我说这车煤结了帐。他把钱直接给了王某某。后来齐某某说先停停别往新普上了。我们拉了这一车煤之后就停了,过了几个月到了。2013年年初,王某某说再往新普铁厂上点煤,我安排拉了三车煤送到安阳,由于齐某某出差没在安阳,煤送不进场,王某某就安车将煤送到一个煤场存放。运费也是他结算的。这三车煤的拉煤日期、吨数可以看过磅单,约220吨多点,这四车煤都是按640元吨(不含运费)计算的价格。

3.证人郭某证言2013年5月29日(证据材料卷1P91-P94),谷瑞特公司2012年12月8日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了两笔承兑汇票业务,一笔是缴纳9800000元保证金开出19600000元承兑汇票(差额承兑汇票),一笔是缴纳9800000元保证金开出9800000元承兑汇票(足额承兑汇票)。这两笔承兑汇票是我帮谷瑞特公司办理的,而且保证金也是我出的,两笔承兑汇票开出之后,等于是从银行贷款9800000元,我和付永峰各用了4900000元。2012年6月7号,那笔19600000元差额承兑汇票到期,需要还银行9800000元,也就是说我和付永峰需要各出4900000元,但是付永峰没有那么多钱只有2000000元,我就往谷瑞特公司账上打了8000000元,凑齐10000000元还了银行,也就是说相当于我借给付永峰3100000元,因为缴纳保证金办承兑汇票,银行还需要给我们保证金的利息,9800000元半年大约就是200000元左右,这个利息银行是直接打到谷瑞特公司账户上的,这样算上我应得的利息,付永峰欠我3200000元。2012年6月19日付永峰给我打了两个借条:一个200000元,一个3000000元。

4.证人张甲证言201年6月3日(证据材料卷1P97-P101),谷瑞特公司是我的客户,2011年12月8日,谷瑞特公司在我行办理了二笔承兑汇票,一笔是交纳9800000元保证金、开出9800000元元的承兑汇票(足额承兑汇票)。一笔是交纳9800000元保证金、开出19600000元的承兑汇票(差额承兑汇票)。当时办理这两笔承兑汇票,谷瑞特公司的办理人是刘某。2012年6月7日,谷瑞特公司在我行办理的那笔19600000元的差额承兑汇票到期,谷瑞特公司将差额部分9800000元还了我行。还款这笔业务也是刘某办理的。还款当天,刘某和吴老二就向我提出续办承兑汇票,我给他俩说需要与分行风险部进行沟通,第二天(6月8日),我们三个与另外一个人(这个人记不清是谁了)一同到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咨询风险部,风险部提出三个问题:1是谷瑞特公司没有提供上两笔承兑汇票的增值税发票,2是现在煤炭行业煤炭价格一直下降,3是谷瑞特公司经营规模小,风险部认为抗风险能力弱。风险部认为有风险决定不再给谷瑞特公司办理业务,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刘某和吴老二,他们两个说回去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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