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3年11月2日供述(证据材料卷1P14-P20),2012年5月份,我以隆博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办理了一笔面额为5000000元差额承兑汇票(缴纳了2500000元的保证金),当时这笔保证金是通过侯甲的介绍,吴某某出面办理的手续,当时我并不知道这笔钱是用的王某某的,在又借了王某某2000000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之后我才知道前面的2500000元也是用的人家的。现在(截至2013年11月2日止)欠郑州那个姓张的3700000元多(原先借了他5000000元,后来陆续还了1000000元多),欠中国银行安阳分行3000000元,欠杜某800000元,欠曹某800000元,欠王某某1000000元左右(我借王某某2000000元之后,还过他300000-400000元现金,抵给他一辆志骏轿车,一辆现代轿车,一辆铲车)。我知道最终会崩盘,本来我就是想办厂挣钱的,但是由于自有资金有限,必须借款来经营,而这些借款都是有利息的,厂子也不挣钱,所以我就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为了维持不崩盘,必须借更多钱来还前面的欠款,一旦借不上钱就崩盘了。借王某某这2000000元我想的是从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翻了手续之后再把钱贷出来,钱贷出来之后就还王某某。如果万一贷不出来,我借钱也能还了王某某这2000000元。当时我根本就没有考虑过借不上钱这种情况。我只有借钱这一种办法来还王某某。我实际控制两家公司,一家是安阳市隆博洗选实业有限公司,一家是安阳市谷瑞特物资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经营状况都不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状态。
3.2013年11月14日供述(证据材料卷1P25-P28),在2012年6月7日我向王某某借2000000元之前,谷瑞特公司在郑州一个姓张的人处借四百多万,谷瑞特公司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有一笔贷款即将到期,需还4900000元。隆博公司在安阳银行有一笔贷款,2012年8月18日到期。隆博公司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有一笔3000000元的贷款(2012年5月份刚办下来的),另外还有1000000元余欠个人的钱,大的算下来。在当时(借王某某2000000之前),我以及我的公司有大的14000000元的欠款需要还。郑州姓张的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告我谷瑞特公司欠款3000000元。中国银行在殷都区人民法院告我隆博公司欠款3000000元,该案已经判决。谷瑞特公司没有实体,隆博公司有一个洗煤厂。
4.2014年1月5日供述(证据材料卷1P30-P32),案发前,我还了王某某两次钱,都是给的现金,两次一共给了不到三十万元现金。两次还钱都是给了王某某,没让王某某给出手续,一辆厦工5吨铲车(价值约310000元),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豫EC9222,价值100000元左右),一辆大众志俊轿车(新车,没上拍照,价值80000多元)。另外还给了王某某220吨精煤(价值160000元左右)。在借王某某2000000元前,我欠中国银行安阳分行3000000元,欠安阳银行德隆街支行1000000元,欠郑州一个姓张的5000000元(当时还了一部分,尚欠4000000元左右),欠郭某3200000元。一共11000000元左右的外债。当时我个人名下没有财产,谷瑞特公司名下也没有资产,隆博公司有个洗选厂,但当时基本没有什么经营。
5.2014年4月1日供述(补充侦查卷1P7-P9),截止我被公安机关抓获之时,我共归还了王某某,徐某某钱物有:①、2012年冬天的时候,我还给王某某一辆厦工牌5吨铲车一部(加长臂),这辆铲车是2012年(具体什么日期记不清了)隆博公司在安林路电厂路口西边路南厦工专卖店买的,这辆车价值320000元左右。开车时是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人一同到隆博洗选厂开的。②、2012年冬天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抵给王某某220吨精煤,我将这220吨精煤发到了王某某一个表哥的煤场,我和王某某约定的是这批煤拉到煤场后按每吨669元或670元抵账(具体哪个数记不清了)。③、2012年8月17日,我将从付某处借的1000000元还了王某某,将这1000000元还了王某某之后,我没有钱还安阳银行的贷款,银行和侯某某一直催我还贷款,侯某某说他和王某某联系,看是否能再将这1000000元借出来。2012年8月18日,我和王某某、侯某某、吴某某在中州路上岛咖啡门前见了面,商谈借钱的事。王某某不太愿意借,说让我找点抵押物,然后再借给我钱,我就叫人将一辆伊兰特轿车,一辆志俊轿车开了过来,王某某说只能借给我100000元,但要出三分利,我同意了,就将车给了王某某,到了8月18日下午,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安阳银行德隆街支行,我跟吴某某一块赶过去,等了五六分钟,王某某也过来了,侯某某给他单独谈了谈,王某某过来给我和吴某某说,让我俩共同署名给他打个1000000元的欠条,我和吴某某就共同署名给他打了一个1000000元的欠条,然后王某某给我转账了1000000元,还了隆博公司银行贷款。那辆志俊轿车是2012年7月份在安阳市开发区上海大众4S店买的新车,花了8万元,大票上写的是我的名字,给王某某这辆车时,这辆车还没有交车船使用税,没有上牌照,只是一辆裸车。那辆伊兰特轿车牌照号是豫EC9222,这辆车也是别人抵给我的,具体价格不知道。④、借王某某2000000元之后,我给王某某3万元费用,是从我的银行卡上转到索会计的卡上的。⑤、我累计还了王某某30.3万元现金。⑥、2012年6月19日,我给谷瑞特公司账户上被郭某他们转走320万元之后,账户上还剩下6620000元,这6620000元中有我本来的20000元,这两万元后被王某某他们一并转走了。⑦、吴某某还单独给王某某200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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