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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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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1)被告人张喜萍供述和辩解:刘××是我二女儿的干娘,刘××的老公叫李××,郭××是刘××兄弟媳妇。我看了一下2012年10月李××5万元、2012年11月李××15万元、2013年4月郭××6万元的三张共计26万元的借条

(1)被告人张喜萍供述和辩解:刘××是我二女儿的干娘,刘××的老公叫李××,郭××是刘××兄弟媳妇。我看了一下2012年10月李××5万元、2012年11月李××15万元、2013年4月郭××6万元的三张共计26万元的借条,这都是我向刘××借款时出具的手续,借款的理由都是办瓷厂用钱,其中郭××一笔6万元款项,当时刘××没有钱,刘××找郭××的钱给我,我就给郭××打了借条,我给刘××累计付息到8月份,月息都是3分,大约付息不到5万元。

(2)证人刘××证言:我一共借给张喜萍了26万元,其中有6万元是郭××的钱,张喜萍借钱的理由是办瓷厂、跑承兑汇票,我们约定的利息是月息3分,上述26万元借款张喜萍付息到2013年8月份,累计付息62700元,扣除利息我损失了197300元。另外,借钱是张喜萍和胡××两口借的。

(3)证人胡××证言:我和张喜萍向刘××借过钱,一共有多少我不知道,有时候是张喜萍去,有时候是我开车带着张喜萍去,但是借款手续是张喜萍出具的,我没有在借据上签字,利息大约是2分到3分,累计付息多少我不知道。

(4)借条,证明被告人张喜萍经手从李××处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从郭××处非法吸收6万元存款后,出具借款手续。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关于付息情况,被告人张喜萍供述付息不到5万元,张喜萍自认付息62700元,并不损害被告人利益,综合上述情形,本院认定付息62700元。

14、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喜萍以做生意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马×存款143万元,偿付本金15万元,付息约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喜萍供述和辩解:我和马×没有什么关系。大约从2012年8月份,我开始以办瓷厂用钱为由向马×借款,中间有借有还,约定的利息有4分、5分、也有6分的,截止2013年9月份,我还欠马×30万元。我看了一下6张一共145万元的借条,都是我向马×借款时打的手续,但是截止2013年7月份左右,这些借款本息我已经还了,但是借条没有收回来,此后大约8、9月份,我又向马×借款30万元,我记得马×是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给我的,一次10万元,一次20万元,但这30万元没有打手续。马×把钱给我都是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我给马×利息是通过银行转账,一共给马×多少利息我记不清了。

(2)证人马×证言:2013年9月29日公安民警给我做的笔录我说的属实。张喜萍借我的钱还我了一部分,现在还有145万元没有还,没有还的钱张喜萍给我打的有6张借条,其中2笔是银行交易,另外4笔是现金交易,利息我们约定的是2分,其中一笔50万元的,利息直接扣了2万元钱,这是两个月的利息,这笔50万元的利息后来没有再付过,其余的利息付到了2013年8月份,利息我得到了大约15万元。张喜萍向我借钱过程中没有还钱后没有收回欠条的情况,张喜萍向我借钱时,我给张喜萍的大部分是现金,有一部分是转账。另外,145万元借条中有一笔15万元的张喜萍归还我了,借条没有拿走,以前公安机关询问我时我说张喜萍欠我145万元,实际上截止案发张喜萍还欠我180万元本金,因为有一些借款没有打借条,给的也是现金,我觉得说了别人也不信就没有说,我每次把钱给张喜萍有的是先扣除一部分利息,有的是不扣除利息,张喜萍一共给我了约30万元利息。

(3)借条,证明被告人张喜萍经手从马×处非法吸收存款143万元后,出具借款手续。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关于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依据借条手续系145万元,其中证人马飞证言一笔50万元的,利息直接扣了2万元,可与银行转账记录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非法吸收存款的金额为143万元;关于偿付本金情况,马×自认一笔15万元的已偿还借条未抽走,无损被告人的利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被告人张喜萍辩解145万元的借条未抽回,马×证言实际上张喜萍欠其180万元本金,均缺乏有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均无法予以采信;关于付息情况,张喜萍称记不清了,马×自认付息约30万元,本院对马×所证言的付息约30万元予以认定。

15、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喜萍以做生意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周××存款22万元,偿付本金7万元,付息82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喜萍供述和辩解:我和周××没有什么关系。2012年我以办瓷厂为由借过周××的钱,现在还欠周××15万元。我看过这两张共计22万元的借条,这是我向周××借款时打的手续,但其中一笔7万元的借款我没用多久就归还周××了,借条没有收回来,咋还的记不清了,我只欠周××15万元,每月付息7500元,银行交易记录有显示,我一共给周××付息约8万余元。

(2)证人周××证言:2014年2月7日我曾向公安反映张喜萍还诈骗我了7万元,回去以后我和我妹妹周××说了,我妹妹说这7万元已经还了,我仔细回忆了一下有这个印象,借条我还拿着可能是张喜萍忘了收回借条。2012年7月26日我还借给张喜萍一笔15万元,5分的利息,一共给我了82500元的利息。

(3)借条,证明被告人张喜萍经手从周××处非法吸收存款22万元后,出具借款手续。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关于偿付本金情况,被告人张喜萍及证人周××均认可其中一笔7万元款项已偿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付息情况,张喜萍供述、周××证言内容基本可相互印证,本院对付息82500元予以确认。

16、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喜萍以做生意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宋××存款61万元,付息至少138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喜萍供述和辩解:宋××是刘××的兄弟媳妇,我们认识好多年了。我看了一下6张共计61万元的借条手续是我给宋××打的手续,这些钱均未归还,借钱的理由是办瓷厂用钱,2013年8月份的两笔借款月息是1毛2,其余的都是4分,我付息大约20余万元。

(2)证人宋××证言、利息计算单:大概2011年我通过刘××认识张喜萍。2012年春张喜萍以办瓷厂为由找我借款,现在还有61万元没有归还,借这些钱每次都是张喜萍和胡××一块儿,利息都是月息4分,我算了一下,我一共得到了138400元利息,扣除利息,我损失了471600元。另外,王××问我张喜萍咋样,我说张喜萍付息很及时,后来王××也把钱借给了张喜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