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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关于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虽双方均认为系280万元,但其均提及系18张借条,经对18张借条数据汇总,其金额为290万元,故本院对非法吸收存款的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关于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虽双方均认为系280万元,但其均提及系18张借条,经对18张借条数据汇总,其金额为290万元,故本院对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认定为290万元;关于付息情况,被告人张喜萍供述的数额高于证人赵××证言的数额,但无有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认定付息约2846400元。

9、2011年以来,被告人张喜萍以做生意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许××存款55万元,偿付本金20万元,付息至少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喜萍供述和辩解:2011年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徐(许)××,和徐××没有特殊关系。最初借款是2011年,金额都不大,利息是月息2分,借款的理由是办瓷厂用,过了几个月利息变为月息3分,2012年以后借款利息一直都是3分,每月付息,到2013年9月份,我一共欠徐爱凤28万元。我看了一下7张借条金额一共是55万元,其中朱××是徐××的老公,但是我只欠徐××28万元,因为我已经归还徐××27万元,只是欠条没有要走。付息的具体金额记不起来了,大约有20万元。

(2)证人许××证言,张喜萍大约是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向我借款的。我仔细回忆了一下,截止2013年9月份,张喜萍还欠我35万元,张喜萍给我打的借款手续是55万元,其中归还了20万元,但是借条没有收回去。我们约定的利息开始是一分五,后来是月息2分,2013年张喜萍主动给我涨到月息3分,但是张喜萍付息并不及时,也有打款没有给够利息的情况,我总计得到的利息有3万元左右,我借款给张喜萍是现金,张喜萍给我付息也是现金。在张喜萍借款过程中,胡××经常和张喜萍一起找我拿钱。

(3)证人朱××证言:我是许××老公,我知道一些张喜萍和许××的经济交往,但不全面,我们损失了大约三十万元,具体数额我说不上来。

(4)证人胡××证言:我认识许××,我和张喜萍多次找她借款,但是借款手续都是张喜萍出具的,我没有在借据上签字,利息是张喜萍谈的,累计付息多少我不知道。

(5)借条,证明被告人张喜萍经手从许××处非法吸收存款55万元后,出具借款手续。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关于偿付本金数额,被告人张喜萍称偿付27万元,但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证人许××自认偿付20万元,本院对许××认可的偿付本金20万元证言予以确认;关于付息情况,张喜萍供述的数额高于许××证言的数额,但无有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认定付息至少3万元。

10、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喜萍以做生意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存款20万元,其中付息3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喜萍供述和辩解:我和刘××是干亲戚,王××和刘××是亲戚,我通过刘××认识了王××。2012年6月份以后,我借过王××20万元钱,一直没有归还,约定的利息是月息4分,我累计付息3万元左右。

(2)证人王××证言:大概2011年我通过刘××介绍认识张喜萍。大约从2012年开始我把钱借给张喜萍,利息是月息4分,总计借给他20万元,这20万元借款总共给我了36000元利息,大部分给的是现金,我实际损失了164000元。

(3)借条,证明被告人张喜萍经手从王××处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后,出具借款手续。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关于付息情况,被告人张喜萍供述付息3万元左右,证人王××自认付息36000元,采信王××的证言对张喜萍并无不利,故本院认定付息36000元。

11、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喜萍伙同胡××,以做生意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存款130万元,付息约2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喜萍供述和辩解:唐××和我老公是一个大队的,唐××的丈夫叫张××。大约2009年我开始借唐××的钱,最初利息是月息2分,2012年以后利息变成月息3分5,我都是半年付一次利息,同时更换借条,截止2013年9月我累计借款130万元,都没有归还。我给唐××的利息数目记不起来了,大约有几十万元。

(2)证人唐××证言:张喜萍我们是一个村的,没有亲戚关系。2012年下半年张喜萍向我借款,当时这些借款数额不大,张喜萍都能按期归还本息,从2013年3月份开始,张喜萍没有按时归还,这12笔至今未归还的借款一共是130万元,利息约定是3分,借条是对准我丈夫张××出具的。2013年3月份以前的借款有多少我记不清了,最多的一次有几十万元,2013年3月以前的借款我得到了多少利息详细数额说不清,估计有二三十万元,就上述130万元我没有得到任何利息。

(3)借条,证明被告人张喜萍经手从唐××处非法吸收存款130万元后,出具借款手续。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关于付息情况,结合被告人张喜萍供述及证人唐××证言等材料,本院综合认定付息约20余万元。

12、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喜萍以做生意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闫××存款30万元,付息1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喜萍供述和辩解:我认识闫××,她原来也是邮政局的职工。2012年10月份我借闫××了10万元,2013年9月份借闫××了20万元,利息是月息2分,一共30万元均未归还,利息每个月给闫××2000元现金,大约付息2万多元。

(2)证人闫××证言:我以前也是邮政局的职工,和张喜萍是同事。2012年10月19日张喜萍以办瓷厂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利息是月息2分,这以后每月的19号给我2000元钱的利息,一直到2013年5月19日给我2000元利息后我就没有见过她。2013年9月2日,张喜萍通过我妹子借我了20万元也未归还。我一共得到了14000元利息,扣除利息我损失了286000元。

(3)借条,证明被告人张喜萍经手从闫××处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后,出具借款手续。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关于付息情况,被告人张喜萍供述付息2万余元,但无有力证据予以支持,证人闫××证言付息从2012年10月19日以后至2013年5月19日,每月2000元,共付息14000元,综合以上情形,本院认定付息数额为14000元。

13、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喜萍以做生意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存款20万元,非法吸收郭××存款6万元;上述款项共付息62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