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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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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7、王某全2014年6月27日证言:2014年2月份我通过一个陕西的朋友(姓书)介绍到堰塘寺萤石矿干活,我带了12个工人于2014年2月15号去的,并和老板王某某签订承包协议。堰塘寺萤石矿是2月26日开的工,我们在下巷口干,

7、王某全2014年6月27日证言:2014年2月份我通过一个陕西的朋友(姓书)介绍到堰塘寺萤石矿干活,我带了12个工人于2014年2月15号去的,并和老板王某某签订承包协议。堰塘寺萤石矿是2月26日开的工,我们在下巷口干,上巷口是湖北省的陈某某干的。我们先出的矿渣,后出的矿石,3月7日没有炸药和雷管了,我们就停工了,3月13日,王某某弄来了炸药和雷管,我们干了一天,矿井里没有矿石了,我们又停工了。王某某也说不干了,我们就叫王某某算账,王某某说过两天再算。我们就在矿上等着,3月18日堰塘寺萤石矿被你们泌阳县公安局检查了,查着有炸药了,当时我们也在矿上,第二天王某某叫我们先下山,到黄岗的兄弟宾馆等着。3月28日王某某安排他的一个伙计给我们了5000元钱,我们就到河北的临城县来干活了。炸药和雷管是王某某保管的,这些炸药、雷管平时藏在王某某住的房子后边挖的一个坑,养了一只狗看着。我们用时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派人送上来,用多少,送多少。

8、王某平2014年6月28日证言:炸药和雷管是王某某提供的。我们用时,王某全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派人送上来。

三、2013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葛某某、代某某(另案处理)、景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非法开采桐柏县平氏镇木竹沟萤石矿,每人出资10万元。由葛某某负责生产。在非法开采过程中,毁坏农用地12.26亩。被毁林地周围生长有松、栎等树木以及杂灌,原有植被和林地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林地被毁后岩石裸露,植被难以恢复,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的供述

田某某2014年11月12日供述:我和葛某某、代某某、景某某我们四个在平氏镇开的有一个露天开采的萤石矿。景某某找的葛某某、代某某要合伙开采,他们三个搞不过张某某,葛某某他们找的我,让我和张某某谈,我们给他40万元,张某某退出,这个矿就算我们四个的。葛某某、代某某、景某某我们四个每人出10万元给了张某某。2013年春节后我们开采萤石矿,卖了300万元,挖机、运费花了近200万元,除去开支每人分不到10万元。开采的时候,我去过两趟,去矿上看。平氏萤石矿没有使用炸药,是露天开采。我不知道萤石矿是不是有手续,但是给政府出的有钱,矿上走路每年交14万元。

田某某2014年12月12日供述:我和代某某、葛某某、景某某一起去平氏镇木竹沟这个萤石矿看了看,是个山包子长的有草,没有树。我们每人各占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我们说过代某某、葛某某每人再给我百分之五的股份,只是说了说,也没有给。葛某某懂得矿,负责生产;代某某、景某某他们平氏在矿上招呼着,我是有空了再去看看。后来,我爸田某德过来管钱,卖矿石的钱打我爸田某德的卡上,景某某和他儿子管账。我们用的赵某某和平氏镇纪委书记易某某的挖掘机。

(二)同案人供述

葛某某2014年10月29日供述:桐柏县平氏镇和庄木竹沟组开采的萤石矿是田某德的。2013年三、四月份开采的。萤石矿是露天开采的,使用挖掘机沿着萤石线挖的,当时请的挖掘机是赵某某的挖掘机。我在这个矿上负责生产挖矿,挖矿断断续续的挖的有半年时间。我们挖矿之前山坡是荒山没有树,我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12.26亩,没有那么大面积。当时是田某德找到我上山负责生产的。我和代某某、景某某、田某某不是合伙的,田某德请我去的,我只负责生产,别的我不管。在木竹沟组开采萤石矿林政上罚过款,办没办手续不清楚。

代某某2014年12月22日供述:2013年的时候,我和田某某、葛某某、景某某在平氏镇开的还有一个萤石矿。我是通过别人认识的平氏镇的景某某,景某某说他在平氏镇木竹沟有一个萤石矿,我们两个人就一起开了,我俩赵的挖掘机,刚挖了十几天,平氏镇的张某某不让挖了,说是他的矿。因为田某某和张某某认识,我找的田某某叫他给张某某说,我又找的葛某某,让他参加,因为他懂得开矿。田某某、葛某某、景某某我们四个又商量,每人拿出10万元共40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就不干预了。我们四个景某某站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我和葛某某占百分之二十,田某某占百分之三十五股份。葛某某负责生产,景某某在那里招呼着,我和田某某去的少。这个萤石矿所在的地方时荒坡,长的有草,没有树。生产了一段,田某某叫他爸田某德去管钱,景某某的儿子管账。

景某某2014年11月28日供述:2013年3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田某某、代某某、葛某某找到我想和我合伙在平氏镇和庄村木竹沟开萤石矿,让我找当地老百姓协调租用这个山坡,我是通过平氏镇北头刘某某具体操作的,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我也不清楚,当时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承诺,一年一给租金。2013年3月份开始生产,用挖掘机和铲车挖矿,平时葛某某懂得矿,在那和我一起招呼生产,平时田某某、代某某很少上去,田某某的父亲田某德在矿上管账,一直干到2013年冬天,天冷了没有干了。我们四个人合伙是口头约定,赚钱了平分,没有签协议。开始施工是他们三个人拿的钱,我没有给他们拿过钱,现在也没有给我分过钱。我们开采的山是老百姓的山坡,以前山坡有少量的油茶、少量的松树和别人挖过的矿窑。我们在他们开矿的基础上修了修路,推了个货场和剥离萤石矿的废土上占用了山坡面积,扩大了开采萤石矿的面积。萤石矿是露天开采的,使用挖掘机沿着萤石矿线挖的,当时请的挖掘机是平氏镇刘某某的挖掘机。在木竹沟组开采萤石矿没有办理过林业上的手续,就是罚过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