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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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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陈某某2014年7月18日证言:何某某亲自开车送炸药到矿上有四、五次,每次就是送个几包,数量不等。就有一次我从何某某家里拉了一箱炸药,那就是2014年3月1日上午八、九点,我和一个工人开着三轮车去黄岗买菜,去何某

陈某某2014年7月18日证言:何某某亲自开车送炸药到矿上有四、五次,每次就是送个几包,数量不等。就有一次我从何某某家里拉了一箱炸药,那就是2014年3月1日上午八、九点,我和一个工人开着三轮车去黄岗买菜,去何某某家里,是在他家里厨房里拿到的炸药。王某某和我谈的,王某某提供炸药、雷管,我们不出钱,我们只管用,我用多少,他给多少,我们自己有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陈某某2014年8月14日证言:和我一起去何某某家拉炸药的是“老水”,大名不知道。湖北襄阳人。跟着我干了十几天就走了。说是去青海打工。

证人程某某证言

程某某2014年3月18日证言:这个萤石矿的老板是桐柏县的王强,我没有见过。我是干的出渣工。今天我和湖北钟祥的李某某、小谢我们三个进到巷道里出渣,正干的时候,你们泌阳县公安局的来检查了。我们三个和你们公安局的进到巷道里,找出了十几节炸药和一些袋装着的散炸药,炸药条码和雷管引线。我只知道爆破员是黄岗的,爆破以后他们就走了,我们光出渣清理巷道。

程某某2014年5月8日证言:我们有15个工人,包工头是我们村的陈某某,我们都叫他小陈。堰塘寺萤石矿的老板是王某某,我们都叫他王强。还有一个叫何某某的,是黄岗人,他是在矿上管事的。2014年3月18日快中午的时候,你们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到堰塘寺萤石矿来检查,当时我和小谢、李某某正在出矿渣。你们民警进到巷道里,查出来十几节炸药,后来称了称共9公斤。你们检查时,通知我们停工,不让再开采。你们走后,王某某、何某某又叫我们接着干。我开始来矿上的时候,王某某、何某某说3月30号结账。3月初的时候,何某某安排黄岗的车,拉我们开采出的矿石,拉了几天,到3月二十几号何某某把矿石卖了,共813吨,我们有过磅单。用的炸药、雷管是王某某、何某某弄来的。平时炸药、雷管放在王某某的住室,需要用的时候,小陈去王某某那里取。用多少取多少。

证人李某某2014年3月18日证言:马谷田堰塘寺萤石矿老板是王强,我们只负责拉废渣和矿石,不管炸药和雷管的事,炸药和雷管是王强提供给矿上的炮工的,矿上有两个炮工专门负责爆破,每次是他们爆破后,我和程某某、小谢好拉废渣和矿石。

4、证人陈某军2014年5月8日证言:我是跟我兄弟陈某某一起到的泌阳县堰塘寺萤石矿,活是陈某某联系的。我们2014年2月14日到的堰塘寺萤石矿,2月15日就开工了,来的工人总共15人。堰塘寺萤石矿的老板是王某某,我们都叫他王强,他负责安全生产;黄岗街的何某某负责生产,管具体事。何某某、王某某给我们说,每月5日结账发工资,后来推迟到每月30日发工资。我在矿上干杂活,买菜、出矿渣,啥都干。开工生产后,2014年3月18日,你们泌阳县公安局的民警来矿上检查了,当天我去黄岗买菜去了,回来听说你们收走的有炸药。我们又生产到3月30日,问何某某要工资,何某某不给,我们就停工了。贵宝他们就去找何某某、王某某要,听说还有桐柏县城的一个老板,叫田某某,我没有见过他。要工资都是陈某某他们去的,每次都是我在矿上看门,反正没有给,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工资。我们有三个炮工,负责打眼、放炮,我叫不上名字,现在都回家了。用的炸药、雷管都是王某某、何某某弄来的。炸药、雷管放在王某某在矿上的住室,需要用的时候,陈某某去拿。因为他是包工头,负责记账,包括炸药、雷管的用量。

5、谢某某2014年5月8日证言:我和陈某某是同乡,我们很早就认识,我们叫他小陈,后来我搬到随州市去住了。今年春节后,农历正月十四,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泌阳县堰塘寺萤石矿有活干,叫我来。我就来了,正月十五就开工了。萤石矿的老板是王某某,黄岗街的何某某负责生产。当时何某某说的是3月30日结账发工资。王某某在矿上住的多,他指挥着往那里采矿石,我们就往那里采;何某某住的少,隔几天他来看看,有事了,小陈给他打电话,他再上矿上来。我是开三轮车出渣的。今年3月初的时候,何某某安排黄岗的车把我们采的矿石拉走了,拉到他在黄岗街的货场,有800多吨,他什么时候卖的我不知道了。2014年3月18日,你们泌阳县公安局的民警到堰塘寺萤石矿检查,在巷道里查出来了十几节炸药,当时我在场,我和程某某、李某某正在出矿渣,是我开着三轮车带着你们民警进的巷道。你们民警当时走时还叫矿上停工。第二天,王某某和何某某又叫生产了。后来,又听小陈他们说萤石矿还有一个老板是桐柏县城的田某某,这个人我没有见过。王某某和何某某、田某某、小陈他们在何某某家说工资那天,我在矿上没有去,听说也没有说成。后来,小陈我们就去泌阳县劳动局了。矿上我们15个工人中,有2个炮工,负责打眼、放炮,我不知道名字,他们现在已经回家了。炸药、雷管是老板王某某、何某某提供的。何某某把炸药送过来,放在王某某的住室,炮工用时,小陈找王某某要。

6、龚某某2014年5月8日证言:我和陈某某是老乡,后来我搬到钟祥市去住了。2014年春节后,陈某某,我们都叫他小陈,给我打电话说,马谷田的堰塘寺萤石矿有活干,叫我来,我就在阴历正月十五来到马谷田镇的堰塘寺萤石矿,当天就开工了。这个萤石矿的老板是王某某,我们叫他王强,还有一个管事的叫何某某,家是黄岗街的,负责生产。王某某在矿上住的多,何某某住的很少,何某某只是隔几天上来看看。我来的时候,王某某和何某某都说,3月30号发工资。我干的是出渣工。3月初的时候,何某某找车把我们采的矿石拉走了,咋卖的我不知道,我光管干活,听说我们出的矿石有813吨。2014年3月18日,那天我不上班在黄岗街,第二天回到矿上,听说18号那天,你们泌阳县公安局的来矿上检查了,收走的有炸药。19号那天,王某某安排我们继续出矿石。我们一直干到3月30号,我们就问何某某要工资,何某某不给;问王某某要工资,王某某也不给。我们就停工了。小陈我们一起去到何某某家要工资,还去到了黄岗派出所,派出所把何某某的白色轿车扣了。后来,我听说王某某和何某某,还有桐柏县城的田某某,听说他也是堰塘寺萤石矿的老板,小陈他们去何某某家说工资的事了,没有说成。田某某没有去过堰塘寺萤石矿。后来,派出所把何某某的轿车又还给了他,小陈就领着我们去泌阳县劳动局反映情况了。矿上用的炸药、雷管都是王某某、何某某弄来的。炸药、雷管放在王某某的住室,我们需要用了,小陈去拿。爆破员是我们这15个工人里边的,有三个爆破员,他们负责打眼、放炮。我们不是一块来的,不知道名字。小陈是包工头,有什么事,比如借钱、买配件,取炸药、雷管,都是小陈出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