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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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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二、2014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预谋继续非法开采堰塘寺萤石矿,由王某某提供矿山,田某某提供资金,被告人田某某委托何某某(已判刑)管理矿山。到2014年5月,非法生产萤石813吨,获款12万余元。2014年3月18

二、2014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预谋继续非法开采堰塘寺萤石矿,由王某某提供矿山,田某某提供资金,被告人田某某委托何某某(已判刑)管理矿山。到2014年5月,非法生产萤石813吨,获款12万余元。2014年3月18日,泌阳县公安局在进行矿山检查时,当场查出堰塘寺萤石矿储存的炸药9公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

田某某2014年9月23日供述:2014年春节后,王某某又找到我,说继续开这个矿。我让何某某去管理这个矿,何某某管账,王某某找的工人,包工头是湖北的小陈,采出800多吨,卖了何某某给我了不到8万多元,我准备给葛某某补些钱,还没有等到给葛某某他就出事了。这次开车,何某某用炸药、雷管。炸药、雷管应该是何某某找的,因为有一次何某某给我打电话意思是他到马古田镇的一个矿弄炸药,给人家送礼,他是和他老表一起去的。何某某找我报账,所有给我说了这个事。后来矿山停工了,小陈他们要工资,王某某不出,何某某也不出,工人把何某某的车扣了。后来我也协调过,没有协调成。

田某某2014年10月10日供述:今年春节后,堰塘寺萤石矿生产,我叫何某某管理,我出资,何某某给我报账,矿上的支出他要给我汇报。2014年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生产需要炸药,他要去泌阳马谷田弄炸药,要给人家买两箱酒,我说中。

同案人在公安机关供述

1、同案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何某某2014年4月16日供述:今年过完年田某某和王强到我家找到我说让我到他们在泌阳北山的萤石矿负责,一个月给我3000元工资,我全权代理田某某,我就答应了。王强安排往三里岔我家的空场运了813吨矿石,后来田某某打电话让我把这813吨矿石卖了,说已经给王强说过了,我就把这813吨矿石卖了,一共卖了12万多元钱,具体有帐,后来我把卖矿石的钱全部给了田某某。后来工人要工资,田某某和王强他俩扯年前的帐,一直没有给工人工资,王强现住要我把矿石弄回来,我给田某某说了,田某某说啥事让王强找他,但王强不找他就找我,把我的车扣了。

何某某2014年5月8日供述:2014年春节过后,王某某和田某某让我给他们管矿,负责生产。我只对田某某负责,由他给我发工资。我们三人也说到炸药、雷管的事,王某某让田某某提供炸药、雷管,田某某说桐柏现在不批,田某某让王某某想办法,王某某说需要用钱买,田某某同意出钱让王某某去买。于是王确实问我要钱去买过,他给我的有条子,上边是火工产品。干活的工人是王某某找的。从正月十五开业到3月30日停工,中间我只去过四、五次。今年二月份的一天早上,王某某往我家放了两箱炸药,每箱8包,上午小陈过来拉走了。后来卖了813吨矿石,卖了12万多,我把钱给田某某了。

何某某2014年5月13日供述:炸药、雷管是王某某买来的,他找我要钱,报账又给我了火工材料就是炸药、雷管的票据。王某某和田某某今年春节后,正月十几在我家商量开这矿,田某某让我去管理。说用炸药、雷管的时候,田某某说桐柏县这一个月不批,让王某某先想门弄,一个月后要多少有多少。王某某是先用的春节前剩的炸药、雷管,随后不知道他又从哪里买来的炸药和雷管,用于采矿石了。王某某在我这就放过两件炸药,早上王某某放在我家,上午小陈上街买菜,从我那里拿了2千元钱,把炸药也拉走了。我没有开车往堰塘寺萤石矿送过炸药。票据里可能有一笔火工材料的,不超过3000元。

何某某2014年6月11日供述:我认为我触犯了法律,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何某某2014年10月8日供述:我们生产期间用的炸药、雷管是王某某买来的,我给他钱,他给我买火工材料的票据。我所有的开支都向田某某汇报。我们开采的矿石卖了大概12万多元,除去机械费、运费等,下余的钱我都给田某某了,剩下9000多元没有给他,田某某说算我的工资了。

同案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王某某2014年5月7日供述: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的法人代表是浙江人吴某某,他们是四个股东。2012年这个矿停产了,2013年吴某某因为拖欠工人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了。2013年春节前,吴某某和他的三个股东商量,叫我给他看矿,并承诺给我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并且叫我清理矿渣,以矿养矿,防止巷道塌方,矿井保费。我就找湖北十堰的包工头小陈,叫他找工人清理矿渣,也出矿石,这样干了一个多月,出了四、五百吨矿石。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到黄岗街何某某家里,我和我用的包工头小陈也去了,田某某说要开这个矿,有和洲负责生产,还用小陈这十几个工人,由田某某出工资和生活费。随后就生产了,出了一千多吨萤石。采矿用的炸药、雷管我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只知道有一天晚上,小陈喊着我开车到黄岗街何某某家里,拉了两厢炸药,拉到矿上。

王某某2014年5月8日供述:我们出矿石用的炸药、雷管是何某某弄来的,具体从哪里我不知道。

王某某2014年5月14日供述:2014年春节后,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田某某又找到我,说要继续开这个矿,让何某某负责生产。我们是在何某某家里说的这个事,还是我和田某某合伙,我出矿山,田某某出资,何某某负责生产;炸药、雷管由田某某负责购买。我找的包工头小陈,他找的工人,小陈也见过田某某。我们下边还有一个巷道,是四川人,包工头姓王。由于他们不认得矿石,他们干了一段就走了,他们用的炸药、雷管是从小陈那里拿的。3月份,你们公安局到堰塘寺萤石矿检查之前,我去何某某家拉回来了两箱炸药,是田某某弄来的。因为不够用,我又到我们矿山的山顶,郑小磊和任大伟开的萤石矿借了两箱炸药和十几个雷管。郑小磊和任大伟开采的巷道也是在堰塘寺萤石矿范围之内,我找他们借,他们不敢不给。当时,是郑小磊在矿上,我问他借的,他给的我。炸药是带包装纸箱的。随后我按每箱500元,给何某某报的帐,是按四箱报的,多报了两箱。郑小磊、任大伟他俩都是黄岗街人。郑小磊住黄岗派出所那一道街,任大伟住黄岗十字街。他俩都是三十多岁。

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证言

2014年5月7日证言:今年正月初九,王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找工人到马谷田堰塘寺萤石矿干活,我联系了15个人,正月十三,我见到王某某,王某某说:这个矿有老板投资,出资的老板是桐柏县城的田某某,何某某替他办事,负责安排生产,我们有事找何某某。我们正月十五开的工,主要是打巷道,架梁,出废土,出矿石。炸药、雷管的何某某提供的,每次需要炸药、雷管时,何某某开着一辆没有挂牌的白色轿车把炸药、雷管送到萤石矿附近,因为路陡,何某某的车上不来,王某某开着他的皮卡车再送到矿上他的住室,我们用多少,王某某给多少。2014年3月1日,我找何某某要了2000元的生活费,又从何某某家拉走了一件炸药,拉到萤石矿上直接用了。从开工到现在,用了有五箱零四包炸药,有八十一个雷管。采矿时我们用多少,王某某给多少。王某某收到何某某松来的炸药、雷管放在他的住是。我们打好眼,下去拿炸药、雷管,王某某给我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