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2014年5月10日供述:我自己有一辆皮卡车,是吴某某留下来的,现在还在用;还有一辆三菱越野车,是我自己买的,牌照是粤AQ9J90,不是黑车有手续。我5月7日下午,来你们治安大队的时候,把车停在了你们治安大队对面的院子里,然后带着车钥匙去的治安大队,当时我对你们说车停在朋友那里了。我看了你们扣押的这个笔记本,就是我的越野车上放的那个黑皮笔记本。这个黑皮笔记本是2013年我和田某某开采堰塘寺萤石矿的明细账。这个笔记本是在我的越野车的后备箱里放着的。笔记本是2013年,我和田某某合伙开采堰塘寺萤石矿时,管事的小葛记的明细账。2013年夏天,我和小葛算账的时候,小葛把这个笔记本给我了,我就一直放在了我的越野车上。笔记本上记录的有“火工材料,第一次给锋哥1万,第二次给锋哥2万”就是,火工材料就是炸药和雷管,锋哥就是田某某。这是小葛记的账,意思是小葛给田某某的现金,去买炸药、雷管用的钱和次数。小葛是替田某某管事的,田某某投入的钱也是小葛管着,这是小葛交给田某某用来买炸药、雷管的钱。药就是炸药,管就是雷管。这是每次田某某买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堰塘寺萤石矿的数量。比如第一次就是去桐柏县的大河乡拉回了10箱炸药,300发雷管。第二次是田某某送来了5箱炸药。第三次是明建接回了10箱炸药。上锋哥就是去田某某那里拿的雷管及数量。我只知道这孩叫明建,当时给小葛开车,唐河县人,去年因为犯法被判刑了。第七次是“拿导线加管660发”是从田某某那里拿导火线和660发雷管。小葛叫葛某某,老家是毛集的,在黄岗信用社上班,是信贷员。 王某某2014年5月14日供述:2013年3月份,田某某和葛某某先到堰塘寺萤石矿看了看,有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田某某和我还有葛某某、一个叫代某某的我们四个,在桐柏县城阳光花园宾馆商量的这个事。商量的是,我和田某某合伙开这个矿,卖了矿石分利润,我和田某某、葛某某、代某某分成四份分利润;由田某某出资,田某某安排葛某某负责生产,炸药、雷管由田某某负责出资购买;我兑的矿山,并负责外部的事,像协调事、卖矿石等等。代某某是田某某的人,田某某就是要多占一份。代某某也上矿上去看过。我们从3月生产到5月。5月份的时候,吴某某问这个事了,加上葛某某说丢了上百发雷管,我们害怕了就停产了,把矿石卖了。 王某某2014年7月21日供述:我给葛某某他们说过,堰塘寺萤石矿有我的股份,吴某某让我管理的。去年的时候,吴某某来了,当时我们正在调矿石,出的矿石吴某某要拉走,没有给我商量,我不让他拉。 王某某2014年9月3日供述:吴某某口头承诺给我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我让田某某、葛某某看了《采矿许可证》(过期了),《营业执照》(还没有过期)。 王某某2014年10月8日供述:2013年春,我和葛某某、田某某、代某某合伙生产时,用的炸药是田某某弄来的。你们提取的我们算账时,葛某某记账的黑皮笔记本上边炸药、雷管的来源、数量、次数很清楚,那是葛某某亲自记的账。我没有弄过炸药、雷管。 葛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 葛某某2014年5月12日供述:2013年过了春节,田某某叫我到矿上管事,招呼着生产,记着账,并承诺给我10%的股份,叫我也出资。2013年5月份我就撤走了。黑皮笔记本是我记的账,其中火工材料指炸药、雷管。上面有8次记录,是指田某某分8次买的炸药、雷管,以及运到矿上的炸药、雷管。上面“给锋哥1万、2万”指的是田某某让我拿的钱,他去买炸药、雷管。电管、线管指的是电雷管以及火雷管,用导火线引爆。“上锋哥”指的是上田某某那里拿雷管。 葛某某2014年5月12日供述:2013年3月份,堰塘寺萤石矿开业生产,先修的巷道。第一次就是3月份的一天,正修巷道时,田某某的手下,一个叫小宝的,开着深圳牌照的奔驰350,黑色的车,后备箱空间大。小宝把10件炸药、300发雷管,送到黄岗街西,我开着田某某的豫R71616,或是72616猎豹车,接着小宝,把这10件炸药和雷管,拉到矿上。这辆猎豹车是田某某给我,叫我在山上用的。我光听田某某说是桐柏县大河乡一个铁矿来的炸药。田某某自己送来过一回炸药。雷管是田某某送到黄岗街,我去接的。明建也去接过炸药。田某某送炸药、雷管的时间都是2013年4月到5月,正生产的时候。那一次的炸药,是田某某说,炸药是从徐老黑那里买来的。徐老黑是谁我不知道。导火线是田某某送到矿上去的。这些炸药、雷管到矿上,就交给王某某保管了。矿上专一有一个洞是藏炸药、雷管的。田某某有3辆,一辆路虎,一辆奔驰,一辆猎豹越野车。路虎和奔驰都是广东牌照,号码不知道。 葛某某2014年5月13日供述:2013年3月份时王某某我们商量开这个矿时,商量买炸药、雷管,我出钱田某某去买,当时王某某在场,他当然知道开矿需要用到炸药和雷管。后来我不干了后,他们让何某某去管理。 葛某某2014年5月15日供述:有四个人,有我、田某某、王某某和代某某四人参加。代某某是桐柏县城郊乡人,我们一起在平氏开矿,关系不错。2013年3月,开始说这个事,是田某某找到代某某,代某某找到我,说开采堰塘寺萤石矿。我们四个也都去堰塘寺萤石矿去看了,也在桐柏县城阳光花园宾馆说了,开采堰塘寺萤石矿我们四个人是四个股东,将来利润四分成,就是分成四份;王某某兑矿山,我和代某某出资,田某某负责购买炸药、雷管。说成这事我们都在场,也都同意。我出的有钱,代某某也出了一万多元,他也去过堰塘寺萤石矿。我管的帐,代某某花出的钱,比如买菜、买东西,也交我记账。田某某购买的炸药、雷管就是从大河乡铁矿买来的,详细情况要问田某某。炸药、雷管是王某某保管的。2013年当时开采矿石时,是王某某说丢失了百十发雷管,我们都觉得是王某某自己藏了起来,他对别人说丢了。随后他自己采矿时又用了。 葛某某2014年6月11日供述:我们用的炸药、雷管是田某某买来的。我听说可能是田某某或是他父亲田某德给别人合伙,在桐柏县大河乡一个铁矿的炸药、雷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