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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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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葛某某2014年7月21日供述:2013年,堰塘寺萤石矿开采出的矿石去卖,我没有去,是王某某去卖的,田某某去找王某某要过,田某德也去要过,后来田某德要过来了5万元钱,等了一段时间,田某德把这5万给我了。因为我垫的

葛某某2014年7月21日供述:2013年,堰塘寺萤石矿开采出的矿石去卖,我没有去,是王某某去卖的,田某某去找王某某要过,田某德也去要过,后来田某德要过来了5万元钱,等了一段时间,田某德把这5万给我了。因为我垫的有钱,我们到现在也没有算账。

田某某买来炸药,雷管,往堰塘寺萤石矿接送炸药、雷管的情况我以前已经说清了。方某某去接的情况我想不起来了,反正是田某某买来炸药、雷管后,他与我或是王某某联系,我们去接或是田某某送来。也可能是王某某安排的去接的。

我不认识徐老黑。田某某认识。

王某某对我们说:堰塘寺萤石矿是浙江老吴的,老吴给他的有股份,并且叫他管理,把皮卡车也留给他了。

葛某某2014年9月3日供述:我看过堰塘寺萤石矿《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是2013年春节后,我和田某某、王某某去看堰塘寺萤石矿,王某某叫我看的。但是我没有留意上边的时间。当时我还看了矿山的设备、巷道、矿上的设备齐全,包括三轮车都有。

葛某某2014年10月8日供述:炸药、雷管是田某某从桐柏县大河乡的一个矿买来的。

王某某我们两个都知道,2013年4月23日我不干时,我们算账,我把2013年3月至4月,我们生产期间的收支情况,包括购买火工材料的费用,每次田某某送来或去人拉的炸药、雷管的次数、数量,都详细记在了你们提取的那个黑色笔记本上了,是我亲自记的。当时算账时王某某也在场,后来,我把黑皮笔记本给王某某了。

我们几个都投的有钱,包括代某某投的也有。

3、代某某供述

代某某2014年12月22日供述:2013年春节前,我通过田某某认识的王某某,他在黄岗工商所上班。当时我和田某某一起吃饭时,田某某说泌阳县马谷田有一个萤石矿能开,我说我不懂得开矿,他说给我一块儿的葛某某懂得,因为葛某某以前就开过萤石矿。田某某还说马谷田的这个萤石矿有王某某的股份,田某某还叫我兑钱开这个矿,我说我没有钱。2013年春节后,田某某和王某某、葛某某就开这个萤石矿了。当时我在黄岗街盖房子,葛某某喊着我,一起去这个萤石矿看了几次,葛某某在那里负责生产,他们是打的平巷道挖矿石。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也没有分过钱。我没有兑钱。我不知道他们用的炸药、雷管从哪里来的。我不认识徐老黑,没有去找过徐老黑。

证人证言

1、田某德2014年9月23日证言:2013年春上王某某找到我儿子田某某,说他有一个萤石矿叫田某某合伙开车,田某某又找到了代某某、葛某某,他们合伙开了一段时间后王某某找理由把田某某、葛某某、代某某撵走了,王某某把矿石也卖了。葛某某找王某某要钱,王某某不给。后来田某某、葛某某、代某某去找,王某某也没有给,2013年葛某某找到我,说叫我去说说,我和葛某某一起到王某某卖矿石的一个萤石选场,问王某某要了5万元,我转身就给葛某某了。

2、方某某2014年7月30日证言:2013年春节后我去了王某某在黄岗街北边开的一个萤石矿。王某某叫我在黄岗街他的货场记拉来的萤石的车数。矿上有一个姓葛的,王某某叫我给他开了几天车,有一天晚上,姓葛的叫我到黄岗街的南边,过高速桥往南的路边,去接东西。我就开车去了,过高速桥有七、八里地,路边停了一辆越野车,打着双闪,路边放个轮胎,我给姓葛的打电话,就联系上了。他们车上是两个人,这两个人中没有田某某。他们把十箱炸药放在了我开的三菱车上,我就开着走了。我把车开到强哥在黄岗街的货场,记不清是谁把车和炸药拉到强哥的萤石矿了。

3、吴某某2014年8月28日证言:2012年10月堰塘寺萤石矿停的产,我就安排葛某某看矿,他找了两个年轻孩儿,我每个月给他2000元钱。我只是让他看矿,看着设备不丢失,不让别人盗采,也没有让他开采。2013年5月我的一个股东来某某去了堰塘寺萤石矿,发现王某某在开采,就给我打电话,当时我在越南做生意,我就让来某某制止王某某开采、来某某说制止不了,我就从越南赶回来,到堰塘寺萤石矿,看到王某某在开采,我就让他听了,并且给马谷田派出所报了警,说王某某偷盗我的矿石。王某某开采出来的有2000多吨。我没有给王某某过股份。他只是看矿的。我听说和王某某合伙盗采我们矿石的是桐柏县城的田某某。

4、来某某2014年9月5日证言:我和冯某某、毛某某、吴某某四个人签的有堰塘寺萤石矿的协议,吴某某是法人代表,我们三个股东没有参与管理,只是有时间看看,2012年10月份,我们停产了,吴某某安排人看矿山,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我一个朋友去看矿,准备卖了,我发现矿山被人开采了,我问那些工人,他们说是老板王强叫开采的,王强过来了,我当着他的面给吴某某打电话,吴某某说他没有叫王强开采,还说要报警。我看到开采出来的矿石有2000吨矿石,吴某某叫我制止王强开采,我也制止不了就走了。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我又带了一个朋友去看堰塘寺萤石矿,我看到开采出的2000吨矿石没有了。我们到山顶看,见有两家正在开采,是桐柏县黄岗的人在开采,是我们的萤石矿范围,之后我们就走了。2013年年底,我和吴某某一起到泌阳县国土局办事,顺路去看了看矿山,发现矿石没有开采,我们也没有见王强。我们没有商量过给王强股份。

(四)书证

被告人田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

对王某某粤AQ9J90三菱越野车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火工材料情况记录:第一次给峰哥1万,第二次给峰哥2万;第一次上大河拉10件药、管300发,第二次峰哥送5件药(变成2件药、300发管),第三次明建去接10件药,第四次上峰哥拿管100发,第五次上峰哥拿管150发,第六次徐老黑1件+3件,第七次拿导线+660发,第八次拉药5件。合计:药共31件×330元=10230元,电管850发×5.5元/发=4675元,线管660发。

桐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材料纸记录:第一项工人工资43700元,第二项电费2万,第三项火工材料3万(大概使用15000元左右),第四项杂项开支21134元。合计114834元。

泌阳县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15年2月2日案情说明:经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葛某某询问,王某某、葛某某证实非法开采萤石使用的炸药、雷管由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购买,并有扣押的黑皮笔记本记载的接、送次数和数量为证。2014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抓获归案后,田某某拒不交代爆炸物品的来源。我大队民警深入桐柏县民爆公司、黄岗镇、朱庄乡、大河等乡镇深入调查,未能查清民爆物品的来源。特此说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