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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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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尚宝玉、楚帅辉犯抢劫、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二、被告人楚帅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

二、被告人楚帅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