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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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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尚宝玉、楚帅辉犯抢劫、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宝玉,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漯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宝玉,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处管制一年。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楚帅辉,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1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宝玉犯抢劫、强奸罪、楚帅辉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9日以漯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永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宝玉及其辩护人高杨、被告人楚帅辉及其辩护人楚玉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尚宝玉、楚帅辉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行至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边路南的公共厕所旁,见被害人张某某一个人进入女厕所内,楚帅辉在厕所外望风看人,尚宝玉进入女厕所内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2部手机、700元现金等物品。随后,尚宝玉用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朝张某某面部喷射,趁张某某捂脸时,跑出厕所与楚帅辉一起驾驶摩托车逃窜。二被告人将抢来的1部苹果4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到漯河市丹尼斯文化路口夜市摊,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抢物品共价值725元。

二、2014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尚宝玉、楚帅辉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行至漯河市五一路与湘江路交叉口,见被害人党某步行路过,楚帅辉下车跟在尚宝玉后面望风看人,尚宝玉驾驶摩托车跟随党某至新教堂附近,下车持刀威胁并殴打党某,将党某的包抢走,包内有1部苹果4手机及200多元现金等物品。随后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逃窜。苹果4手机被尚宝玉持有使用,公安机关抓获尚宝玉时将该部手机扣押,200多元现金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害人党某被抢手机价值1000元。

三、2014年3月27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尚宝玉、楚帅辉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行至漯河市湘江路与解放路交叉口附近,见被害人孙某提包路过,楚帅辉骑摩托车在湘江路路南等候接应,尚宝玉下车步行跟随孙某至湘江路与解放路西200米路南一临街楼的楼道内,持刀将孙某挎包抢走,并将孙某强奸。包内装有1部黑色苹果4手机、银行卡等物品。随后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逃窜。经漯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内裤及阴道拭子上检测出的DNA为尚宝玉所留。经召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孙某被抢物品价值4400元。

四、2014年1月2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尚宝玉、楚帅辉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行至漯河市黑龙潭乡金山大道去土城王村的路上,尚宝玉驾驶摩托车与正在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贾某发生碰撞,双方争吵后被害人驾驶电动车离开。尚宝玉驾驶摩托车追上被害人贾某将其逼停,并将贾某拉到路边的麦地里,脚跺、殴打被害人。在尚宝玉殴打被害人时,楚帅辉伺机将贾某的新日牌电动车骑走,在车篓里装有被害人的一个手提包。随后尚宝玉骑着摩托车赶上楚帅辉一起逃窜。被抢电动车由尚宝玉妻子刘艳青使用,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贾某。经召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贾某被抢电动车价值1620元。

五、2014年3月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尚宝玉、楚帅辉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行至西平县人和乡瓦屋头村后面的一条南北水泥路时,将正在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连人带车一起撞倒。二被告人下车后,尚宝玉强行将张某某拽到路西边的麦地里,打伤张某某并抢走其携带的包,包内装有手机、银项链等物品,现金70多元。楚帅辉则趁机将张某某的电动车骑走,随后尚宝玉驾驶摩托车追上楚帅辉后二被告人一起逃窜。经召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抢物品价值2330元,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六、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被告人尚宝玉、楚帅辉二人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行至漯河市尚午街2号楼时,见被害人胡某某正在路边步行,尚宝玉遂下车,从胡某某身后揽住其脖子,持刀顶住胡某某的腰后,将胡某某挟持到尚午街2号楼对面的空房子内,楚帅辉在外望风,尚宝玉对胡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其金耳钉1对、转运珠1个、戒指2个、现金20多元。随后二被告人一起驾驶摩托车逃窜。二被告人将黄金耳钉和转运珠卖到漯河千盛商场一楼,得赃款300元左右,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召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被抢物品价值3850元。

七、2013年11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尚宝玉、楚帅辉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行至漯河市开发区漯上路白坡村东南的一条柏油路上,见到被害人陈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尚宝玉骑摩托车将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并下车持刀强行将陈某某拉到路边实施抢劫,抢走其一个包,包内有现金200多元、1部手机等物品,后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逃窜。经召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抢物品价值280元。

八、201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尚宝玉驾驶摩托车行至漯河市漓江路与衡山路交叉口一个过道里,见被害人闫某某正背包步行,尚宝玉遂骑车停到闫某某前头,用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朝闫某某脸部喷了一下,趁机抢走闫某某黑色皮包1个,内装现金20多元、杂牌手机1部等物品,后尚宝玉驾驶摩托车逃窜。经召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闫某某被抢物品价值235元。

九、2014年3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尚宝玉驾驶摩托车行至漯河市五一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建设银行后面的公共厕所旁,看见两个女孩进入厕所,尚宝玉下车进入女厕所,持刀威胁并对被害人顿某某实施殴打,抢走顿某某和陈某一挂在厕所隔断上的包,包内有现金600元、2部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尚宝玉驾摩托车逃窜。经召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顿某某和陈某一被抢物品共价值1190元。

十、2014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尚宝玉驾驶摩托车行至漯河市郾城区慈善医院大门的淞江路南侧,见被害人王某骑自行车路过,遂骑摩托车将王某挤停,并采用持刀威胁方式抢走王某的黑色挎包,包内装有小米手机1部、黄金孔雀图案吊坠一个、银行卡等物品,后尚宝玉驾驶摩托车逃窜。经召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被抢物品价值5477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