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因被害人邱某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36666.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因被害人李某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36666.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因被害人邱某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36666.7元;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因被害人邱某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拖车费计6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因被害人李某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计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因被害人邱某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计20000元; 八、附带诉讼民事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乙医疗费2476.2元(待判决生效后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赔偿王某某医疗费5745.22元(待判决生效后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 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因被害人邱某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拖车费计29028.7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因被害人李某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计25653.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因被害人邱某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计20112.76元;赔偿车辆鉴定费424元、拆检费700元、停车费120元,共计76039.39元; 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葛某甲、邱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施救费、拖车费、车辆损失24420元、拆检费2120元、评估费900元的40%,计27440元; 十一、以上第九项和第十项折抵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损失48599.39元; 十二、被告人徐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车辆拆检费2120元、评估费900元,计3020元; 十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对被告人徐某乙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五份。 审 判 长 梁 伟 人民陪审员 许继合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