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李某戊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下午,她和何某甲、何某乙回淇县,吃过中午饭,何某甲驾驶车辆从淇县上高速,她坐在副驾驶位置,何某乙坐在后排,当车刚下长济高速沁河大桥,有一辆黑色轿车超过她乘坐的车,在行车道上慢慢停下来,把何某甲驾驶的车也逼停下来,从车上下来两女一男,左侧一男一女,右侧一女,何某甲打开双闪,并问何某乙咋回事,这时听见"咚"的一声,车被撞掉个头。她下车后,何某甲从车窗爬出来,这时有一辆银灰色车停下来,帮忙把何某乙从车里拉出来,又替何某甲报警,后来又来了一辆急救车把她和何某甲、何某乙、还有大货车的两个人拉到医院,到医院,何某乙才醒过来。 2、证人原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下午她驾驶豫小轿车和丈夫走长济高速往济源方向,她在超车道上行驶,看见前方超车道上一辆黑色小轿车突然向左打方向,差点撞到路边护栏,后来黑色小轿车超过红色小轿车一点,然后往右打方向,去挤那辆红色小轿车,慢慢地让红色小轿车降速,然后黑色小轿车慢慢在行车道上,红色小轿车没办法也停在行车道上。她超过后在倒车镜里看到黑色小轿车下来两个人,但没看清是男是女。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他驾驶小轿车从获嘉站上长济高速往三门峡,走到沁河大桥上时,他在超车道上行驶,他前面有一辆豫H牌照的黑色别克车也在超车道上行驶,和别克车基本并行的小轿车突然往左打方向,车辆小部分进入超车道,别克车赶紧鸣喇叭,往左打方向差点撞上防护栏,那辆小轿车赶紧回方向,又进入行车道,继续往前走,别克车超过那辆小轿车,打方向进入行车道,他就从超车道上超过那两辆车,过了几分钟也没见那两辆车跟上来。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何某甲陈述,2014年9月8日下午,她驾驶号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人何某乙(系何某甲哥哥)、李某戊(系何某甲外甥女)从长济往洛阳方向行驶时,她开车从行车道往超车道变方向时,看到倒车镜里有一辆黑色轿车在快车道里,进不去,她就打方向回到行车道,然后这辆黑色轿车在马上超过她时,黑色轿车前后窗伸出两只手给她摆,然后黑色轿车就减速,慢慢停下来,她跟着也停下来,两辆车停在行车道上。她看见黑色轿车下来三个人,两女一男,站在她的车正前方,她问何某乙这三个人怎么回事,并且打开双闪,这时就听见她的车一声响,然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后来,她听到李某戊喊她出来,就从车窗爬了出来,下车后看到地上躺着两个人,一个在她车头部,一个在她车中间,就打110还是120记不清了,后来听老乡说还有一个人她没看到。 2、被害人王某某(系徐某乙妻子车上乘坐人)陈述,证明2014年9月7日晚和徐某乙从北京装货上高速往西安送,她在车的卧铺上睡觉,等醒来时看到自己在路边躺着,车在沟下面,看到徐某乙胳膊上掉了一块肉,问咋回事,徐某乙说出车祸了。 3、被害人何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9月8日中午他和何某甲、李某戊回淇县看望母亲,吃过中午饭,何某甲驾驶车辆从淇县上高速,李某戊坐在副驾驶位置,他坐在后排,回洛阳。他在后排睡觉,感觉车晃动一下,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后坐在高速公路上,一会来了一辆救护车,把他送到沁阳市医院。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徐某乙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6日下午我在北京市大兴区装了一车货大约30多吨,往西安送货。7号晚上了大广高速,车上只有我和妻子王某某,8号中午在新乡一服务区加油、吃饭,下午14点左右从服务区出来往西走,刚过沁河大桥,看到行车道上停了两辆小轿车,还看到大约5个人分别站在超车道和应急道上,超车道上站有3个人,应急道上站有两个人,我的车和前面的小轿车大约有20多米的距离,我行驶在行车道上,我就打方向向超车道准备超过去,我也没有打左转向,也没有鸣喇叭进入超车道后,因超车道上有人我就又向行车道上行驶,和停在行车道上的后一辆车发生碰撞,后又和前辆车碰撞,碰撞后我的车失去控制向右进入应急车道又撞上护栏,我的车翻入沟里。我解开安全带,从前车前玻璃爬出来,又把我妻子王某某拽出来,我用我的手机打了110、120,我的车速大概每小时70多公里,用的是11档,我看见前面车辆和人时轻踩了刹车,没有踩死,我认为从超车道上可以过去。 五、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徐某乙、何某甲血样中检测乙醇,含量0mg/100ml。 2、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尸检报告三份,证实邱某乙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腹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李某乙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腹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邱某丙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3、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2014)车鉴字第133号鉴定意见及勘验分析照片证实,(1)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农牧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前部撞击痕与号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左后部碰撞痕迹相互吻合;(2)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农牧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前部撞击痕与别克牌小型轿车左后部碰撞痕迹相互吻合;(3)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前部和左侧撞击痕与别克牌小型轿车右后部碰撞痕相互吻合;(4)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与别克牌小型轿车在被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农牧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撞击前无接触。 4、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2014)车鉴字第134号鉴定意见及勘验分析照片证实,(1)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农牧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碰撞发生时的行驶速度79KM/h;(2)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农牧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转向系统符合国家标准;(3)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农牧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制动系统符合国家标准。 5、2015年1月20日焦作市源平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焦价事鉴字(2015)第0502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邱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估损总值为41101元。 6、2015年4月3日焦作市源平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焦价事鉴字(2015)第050424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何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估损总值为61812元。 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六、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光碟一张,证实别克牌小型轿车上站记录及该车辆驾驶人是邱某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