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诉称,因本次事故,要求被告人徐某乙、附带民事被告人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单县支公司、葛某甲、邱某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医疗费165元、交通费706元、车辆维修费61800元、评估费2250元、施救费2100元、拆检、拖车费5650元、支付其它费用20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葛某甲、邱某甲分别在保额范围内及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乙诉称,因本次事故,要求被告人徐某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葛某甲、邱某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医疗费11040.63元、交通费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320元、误工费5000元、陪护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葛某甲、邱某甲分别在保额范围内及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称,因本次事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9125.6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8575元、误工费4941元,共计25381.6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乙诉称,因本次事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477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966元、营养费80元、误工费1004元,共计8427元。 被告人徐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称起诉书认定我超载,事发时我驾驶的车辆并未超载。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愿意赔偿。 被告人徐某乙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徐某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告人超载;2、被告人与邱某乙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3、被告人主动投案,建议对被告人徐某乙减轻处罚。4、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愿意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赔付。5、被告人徐某乙先前支付给受害人的60000元,在赔偿时予以扣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人徐某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葛某甲、邱某甲辩称,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甲辩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过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辩称,徐某乙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徐某乙,该车是挂靠我公司,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保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为中国人寿财保菏泽市中心支公司单县支公司承担权利义务。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半挂车投保我公司无异议,我公司同意赔偿,但该车超载行驶,应增加10%的免赔率。根据商业保险条款,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总额不超过500000元。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及其它相关间接费用属于免责条款,不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保洛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合理分配交强险,商业险不超过100000元,不承担鉴定费。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保焦作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合理分配交强险,不承担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半挂车(乘车人王某某)经长济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在行车道停车的小型轿车(驾驶人何某甲、乘车人何某乙、李某戊)、小型轿车(驾驶人邱某乙、乘车人李某乙、邱某丙),致使两轿车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在两小轿车之间停留的邱某乙(城镇居民)、李某乙(城镇居民)、邱某丙(城镇居民)当场死亡,徐某乙(农村居民)、王某某(农村居民)、何某乙(城镇居民)三人受伤,三车、车载货物、路政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乙也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徐某乙在事故现场被救护车拉走住院治疗。2014年10月14日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勤务大队出具(第2014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乙、邱某乙共同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何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邱某丙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自己死亡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何某乙、李某戊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徐某乙向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勤务大队交款60000元,该款已转付给被害人邱某乙家属用于支付事故处理相关费用。 2015年6月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的诉讼代理人邱某甲、魏希琴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徐某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诉讼代理人许庆达成协议,被告人徐某乙自愿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损失现金130000元(含已支付的60000元),徐某乙和王某某自愿将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二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和被告人徐某乙均不向对方主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甲、邱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李某丙、李某丁不再要求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6月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甲代表被害人对被告人徐某乙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另查明,1、2014年9月8日10时45分,被告人徐某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半挂车,在大广高速豫冀站河北出站口收费站计重收费时,该车车重为45936KG。被告人徐某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816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重型半挂车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000KG,核定载质量34000KG. 2、2014年9月8日,何某乙在沁阳市怀府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305.4元。2014年9月13日,何某乙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住院继续治疗,花费医疗费8345.68元,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 3、2014年9月8日,徐某乙在沁阳市怀府医院治疗,2014年9月15日出院,花费医疗费4952.4元,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