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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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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山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2、2014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老支农场老支村村民支春生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蓝色银江牌三轮电动车和室内的一台长虹牌电视机盗走。后陈胜举将上述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均

2、2014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老支农场老支村村民支春生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蓝色银江牌三轮电动车和室内的一台长虹牌电视机盗走。后陈胜举将上述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支春生家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25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660元。

3、2014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谭庄镇堤东村屈新建家,用手拨开大门后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陈胜举将车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00元。

4、2014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贺文生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和一辆米黄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陈胜举卖掉一辆,吴桂山丢失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400元。

5、2014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张明乡西张明村李振平家,弄开大门后将在其家门楼内停放的一辆红色小架踏板两轮电动车和一辆蓝色小架骑式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两辆共计价值2430元。

6、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郝岗乡北社村村民赵昆仑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00元。

7、2014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举到漯河市邵陵区老窝镇庙王村村民李金花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枣红色绿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00元。后吴桂山将车卖掉。

8、2011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保中(已判刑)、刘爱中(已判刑)、刘保清(在逃)在南洛高速公路上,从王赞锋驾驶的予C61316大货车,将树脂粉扒走219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为43800元。

9、2011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保中、刘爱中、刘保清、王军干(已判刑)、陈国水(已判刑)在南洛高速上从宫红涛驾驶的豫C80070大货车上,盗走聚乙烯树脂粉扒走103包。经鉴定,价值为20600元。因被发现,吴桂山等人逃跑,盗窃未遂,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

10、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商水县郝岗乡东黄村村民吕继红家,翻墙入院后将吕继红家在门楼内停放的一辆蓝色时风牌三轮大篷车盗走,后将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商水县张明乡周济铺村的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大篷车价值人民币13300元。

11、2014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在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申庄村村民申志强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20元。

12、2014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黄庄村村民黄三成家,盗走一辆红色高科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13、2014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邵陵区老窝镇申庄村王书臣家,盗走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后将此车和从申志强家、黄三成家盗得的两辆三轮电动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14、、2014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果园村村民孙二花家两处庭院,盗走北方永盛牌三轮电动车一辆、新蕾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以共计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

15、2014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北社村村民何鹏飞家,将一辆蓝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和一辆银灰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16、、2014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吕场村村民朱玉停家,将一辆黄色澳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17、2014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吕场村村民吕战伟家,将一辆黄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将此车和从朱玉停家盗得的三轮电动车以共计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

18、2014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东洄村村民彭彦霞家,将一辆黄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640元。

19、2014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东洄村村民许梅娥家,盗走金黄色赛克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将车和从彭彦霞家盗得的两轮摩托车一块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

20、2014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张明乡胡庄村村民吕文科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1、2014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张明乡胡庄村村民吕保民家,盗走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0元。后将此车和从吕文科家盗得的两轮摩托车以共计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

22、2013年8月11日凌晨,陈建伟(已判刑)、陈自安(在逃)、陈胜举将商水县巴村镇大訾村徐战军家嘉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和一部紫色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5元。后将所盗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张某某。

23、2013年9月3日凌晨,陈建伟、陈自安、陈胜举到商水县张庄乡北王庄村黄小换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青色蓝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520元。后将此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24、2013年9月4日凌晨,陈建伟、陈自安、陈胜举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杨庄村杨严家一辆红色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和一部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800元。后将此车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25、2013年9月6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已判刑)、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大姜楼村村民殷德安家银白色福田巨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162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26、2013年9月7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北王庄村王连喜家的红色大阳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和紫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盗窃该村村民王占春家蓝色真爱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