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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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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山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21、2014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张明乡胡庄村村民吕保民家,盗走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0元。后将此车和从吕文科家盗得的两轮摩托车以共计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

21、2014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张明乡胡庄村村民吕保民家,盗走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0元。后将此车和从吕文科家盗得的两轮摩托车以共计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

22、2013年8月11日凌晨,陈建伟(已判刑)、陈自安(在逃)、陈胜举将商水县巴村镇大訾村徐战军家嘉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和一部紫色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5元。后将所盗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张某某。

23、2013年9月3日凌晨,陈建伟、陈自安、陈胜举到商水县张庄乡北王庄村黄小换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青色蓝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520元。后将此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24、2013年9月4日凌晨,陈建伟、陈自安、陈胜举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杨庄村杨严家一辆红色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和一部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800元。后将此车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25、2013年9月6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已判刑)、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大姜楼村村民殷德安家银白色福田巨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162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26、2013年9月7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北王庄村王连喜家的红色大阳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和紫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盗窃该村村民王占春家蓝色真爱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27、2013年9月9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邓城镇杨湾村杨秀功家的红色北方永盛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盗窃村民岳跃振家红色大阳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065元。后以1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28、2013年9月6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邓城镇白帝村于兰停家银灰色龙加隆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连夜将车开到商水县张明乡周济铺村张某某家,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0元。

29、2013年9月13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吴楼村邵中元家一辆灰白色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20元。后将此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30、2013年9月15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新庄村杨高辉家的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粉红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492元。后以13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31、2013年9月16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双王村王文博家的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80元。后将此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32、2013年9月17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汤庄村王成奎家的银灰色小天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盗窃该村村民王广群家银灰色艾科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蓝色轻骑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因王成奎家的小天鹅牌电动三轮车比较旧,就把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卸下带走,后将所盗物品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王成奎家被盗的电动车电瓶680元,王广群家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电动车价值1350元。

33、2013年9月19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邓城镇王庄村赵军红家绿色新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50元。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34、2013年9月21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均户庄村王针家绿色达尔康牌电动三轮车和黑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320元。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35、2013年9月23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汤庄村黄明样家红色银翔牌150型三轮摩托车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36、2013年9月24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东口头村顾长来家蓝色时风牌自卸三轮大篷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300元。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张某某。

37、2013年9月26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大武乡焦寨村王显家红色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以400元的价格卖与张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0元。

38、2013年28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大武乡许尧村焦作业家黑色嘉鹏牌11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盗窃该村郭全有家红色鸿雁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两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780元。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39、2013年9月29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李寨村李继红家的黄色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400元。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40、2013年9月29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周口市川汇区南郊黄套楼黄晨阳家的深蓝色时风牌机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500元。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惩处;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第8、9起没有异议,指控的其他犯罪我不在家,没有参与。认罪服法。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0-14起我没有参与,对指控的其他犯罪无异议。认罪服法。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第10-14起盗窃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2、物品鉴定价值过高;3被告人陈某某在参与盗窃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应认定数额较大,且其系残疾人,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买过这些东西,但没有买那么多;我没有买过大篷车,只买过电动车;他们卖给我十二辆电动车,有两轮、三轮的,还有两、三辆摩托车。我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在逃)到商水县老支农场老支村村民支建波家,翻墙入院后将支建波家门楼内停放的王爱银家的一辆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