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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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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刘志强给其打电话说邮局内部有一个买五菱面包车的优惠活动,刘志强当时说的也很急,如果要车就马上交钱。其于当天下午在水冶北环路路边给了刘志强现金34300元,刘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刘志强给其打电话说邮局内部有一个买五菱面包车的优惠活动,刘志强当时说的也很急,如果要车就马上交钱。其于当天下午在水冶北环路路边给了刘志强现金34300元,刘志强给其打了个收条。2014年12月17日,刘志强给其打电话让再交保险和购置税4694元,并且给我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的卡号,其通过水冶镇松涛路上的农业银行把4694元打到了刘志强的卡上了。后来一直联系不上刘志强。分两次共计给刘志强38994元。

(3)收款条及转账收据,证明分两次给刘志强现金及汇款共计38994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6、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蔡某某要到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和购置税等为借口,分别于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2月17日两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共计233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11月份,其谎称可以为在利源焦化厂门口开超市的蔡某某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蔡某某想买一辆五菱之光,其就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分两次骗取他共计23000多元。具体数字以蔡某某说的为准。

(2)被害人蔡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安阳县邮政局职工刘志强,听说刘志强到铜冶其门市上说邮局内部有一个买五菱牌的面包车的优惠活动。正好其也想购买一辆五菱之光,刘志强当时说的也很急,如果要车就马上交钱。其在门市上就给了刘志强2万元,他打了个2万元的收条。2014年12月17日,刘志强让其再交保险和购置税3310元,并给其一个邮政的卡号,其当天就通过网银把3310元打到了这个卡上了。之后就一直给他联系什么时候能提车,刘志强一直推。后再找不到他。分两次共计给刘志强23310元。

(3)收款条,证明给刘志强现金购车款2万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7、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景某某要到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和购置税等为借口,分别于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16日和2015年1月9日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景某某共计276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11月份,其谎称可以为许家沟的景某某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景某某想买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其就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分三次骗取他27000多块钱。具体数字以景某某说的为准。

(2)被害人景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一天,其听说刘志强手里有邮局内部购车优惠指标,其也想购买一辆五菱之光。于是让乔现青打电话询问刘志强情况,刘志强说还可以参加这个优惠活动,车价是24300元。2014年11月15日,其将2万元钱现金给了刘志强,刘志强给其打了一个收到条,还说一个月准时提车。2014年11月16日,其又将剩余的4300元给了他。之后刘志强就以各种理由往后推。2015年1月9号,刘志强说让交车辆购置购置税2360元和交强险950元,共计3310元。之后刘志强的电话就一直打不通了。分三次一共给过刘志强27610元。

(3)收款条及汇款回单,证明给刘志强现金购车款2万元及转账3310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8、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马某甲要到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和附加费等为借口,分别于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7日两次骗取被害人马某甲共计3899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12月份,其谎称可以为南铜冶村的马某甲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马某甲想买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其就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分两次骗取38000多块钱。具体数字以马某甲说的为准。

(2)被害人马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12月份,安阳县善应镇邮政支局的职工刘志强说邮局内部有一个购买五菱车优惠的活动。当时其正好想换一辆车,2014年12月14日上午,其在铜冶镇政府门口把现金34300元给了刘志强,他当场给其打了个收条。2014年12月17日,刘志强说车已经到安阳了,需要交车辆附加费,其于当天在铜冶邮政储蓄所把附加税钱4694元给他打到了账号上。之后多次给刘志强联系,刘志强说快提车了,各种理由推迟,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一共被骗38994元。

(3)收款条及汇款收据,证明给刘志强现金购车款及汇款共计38994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9、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窦某某要到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和购置税等为借口,于2014年12月27日骗取被害人窦某某共计237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12月份,其谎称可以为都里乡的窦某某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窦某某想买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其就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分两次骗取他共计23000多元。具体数字以窦某某说的为准。

(2)被害人窦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6日下午,其听邻居马某乙说认识安阳县邮政局善应镇支局的职工刘志强,他听刘志强说手里有邮局内部购车优惠指标,通过指标买辆五菱牌的面包车可以比市场价优惠不少。其也想购买一辆五菱之光,让邻居打电话询问刘志强情况,刘志强说还可以参加这个优惠活动,车价是20500元。2014年12月27日上午,其将20500元钱现金通过铜冶镇农业银行打给了刘志强。中午刘志强直接给其打电话说还需要交车辆购置税和强险共计3260元。其还是通过铜冶农业银行将3260元打给刘志强了。之后我给刘志强打过二三次电话,刘志强就以各种理由往后推,后一直联系不上刘志强了。一共给过李志强23760元。

(3)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2月份,其介绍窦某某通过刘志强购买邮政局内部优惠面包车窦某某给刘志强打过购车钱和购置税后,刘志强一直没交车辆。后来才知道被刘志强骗了。

(4)汇款收据,证明分两次给刘志强汇款共计23760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0、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史某某要到一辆五菱宏光型号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为借口,于2014年11月13日骗取被害人史某某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11月份,其谎称可以为铜冶的史某某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史某某想买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其以购车款的名义骗取史某某现金2万元,并且给他打了收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