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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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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9月份,其谎称可以为许家沟乡南子针的韩某甲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韩某甲买了一辆五菱宏光基本型的面包车,其先后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两次骗取他4万多块钱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9月份,其谎称可以为许家沟乡南子针的韩某甲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韩某甲买了一辆五菱宏光基本型的面包车,其先后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两次骗取他4万多块钱。具体数字以韩某甲说的为准。

(2)被害人韩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9月底的一天,其通过亲戚韩某乙知道邮政局刘志强说邮局内部有一个买五菱面包车的优惠活动,可以比市场价优惠1万多。其当时想购买一辆五菱宏光,2014年10月1日,我在水冶镇广场邮政银行给刘志强打款到邮政卡号34568元。2014年12月17日,韩某乙说刘志强给他联系说让再交购置税5694元,其当天通过许家沟子针信用社就把5694元打到了刘志强的农村信用社卡上了。之后刘志强一直推迟提车。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刘志强。两次共计被骗40262元。

(3)证人韩某乙(与刘志强是业务关系)证言证明,刘志强之前一直在许家沟乡做邮政支局的局长,当时邮政局在每个村都设有一个邮政站点,其村的邮政站点就设在其超市,经常代销邮政局的货物。2014年9月份,其介绍韩某甲通过刘志强购买邮政局优惠面包车。2014年10月1日,韩某甲在水冶广场邮政银行给刘志强打过去34568元,2014年12月17日,韩某甲把5694元购置税给刘志强打过去。钱给他打过去后他就说下周取车,后再打电话就无法接通了。

(4)汇款收据,证明分两次给刘志强现金及汇款共计40262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3、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秦某某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和附加税等为借口,分别于2014年11月13日、2015年1月5日两次骗取被害人秦某某共计233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11月份,其谎称可以为许家沟乡东子针的秦某某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秦某某购买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其先后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两次骗取他23000多元钱。具体数字以秦某某说的为准,秦某某是通过本村刘某己认识的。

(2)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其通过本村刘某己知道刘志强说邮局内部有一个买五菱面包车的优惠活动,可以比市场价优惠1万多。其当时想购买一辆五菱之光。2014年11月13,其把2万元现金给了刘某己,刘某己后来给了刘志强,刘志强还打了个收条。后来其和刘某己就一直给刘志强联系什么时候能提车。刘志强一直说快了快了。2015年1月5日,刘志强给我联系说车已经到安阳了,让其再交3310元附加税和保险的钱,并且给其发了一个农村信用社的卡号。当天其就给他打了3310元。之后其就再也联系不上刘志强。共计给过刘志强23310元。

(3)证人刘某己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其听刘志强说邮局内部有一个买五菱面包车的优惠活动,可以比市场价优惠1万多。刘志强让其看看其他人有谁想买车。其当时问了问邻居秦某某,他说想要一辆五菱之光,其就给刘志强回了话。2014年11月13日,刘志强到其门市上拿走了秦某某给其的2万元现金,刘志强还给其打了个收条。后来其和秦某某就一直给刘志强联系什么时候能提车。刘志强一直说元旦前就能提车。后来又听秦某某说刘志强给他要了3000多块钱。

(3)收款条及汇款回单,证明分两次给刘志强现金及汇款共计23310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4、2014年9月份,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冯某要到两辆五菱牌面包车(其中一辆是冯某帮郭某某购买)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和保险费等为借口,于2014年9月20日、2014年12月17日先后两次骗取冯某盒郭某某共计564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9月份,其谎称可以为铜冶镇的冯某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冯某和他的一个朋友郭某某每人想购买一辆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其先后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多次骗取他们共计5万多块钱。具体数字以冯某和郭某某说的为准。

(2)被害人冯某陈述证明,2014年9月20日左右,安阳县邮政储蓄员工刘志强给其打电话说他们单位给邮递员有一个购车优惠。其觉得价格合适,就决定要一辆,后来朋友郭某某也要了一辆。2014年9月20日,刘志强给其打了一个48600元的收到条,在安阳县铜冶镇积善其的门市上支付给刘志强的现金。2014年11月份,刘志强说车快到了,又让其将买车的车船税、车上的保险共计2370元给其打过去。其通过邮政银行给其账号为转过去2370元。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刘志强说车快到了,再给他打5490元的附加费就把手续办好了,直接去开车就行了。然后其又通过邮政银行给他打过去现金5490元。2014年12月月底,车还没有到,其就给刘志强打电话,其称车到2015年1月5号才能到。后其再找不到刘志强。两辆车总计给刘志强为56460元。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明内容同被害人冯某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4)收款条及汇款收据,证明分两次给刘志强现金及汇款共计56460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5、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李某乙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和购置税等为借口,分别于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2月17日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共计3899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11月份,其谎称可以为许家沟工商所的李某乙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李某乙想购买了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其就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分两次骗取他共计38000多块钱。具体数字以李某乙说的为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