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其谎称可以为许家沟的王某甲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王某甲说要购买一辆五菱之光型面包车,其先后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多次骗取王某甲共计23000多块钱。确切数字以王某甲说的为准。王某甲是通过许家沟乡子针村的张某乙介绍认识的。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其于2014年9月通过张某乙联系刘志强卖车,先给了刘志强2万元现金,刘志强给写了个收到条。后刘志强打电话说需要交2360元的附加费,其就按照刘志强给的账号汇了2360元钱,后刘志强又说需要交1050元的保险,其又给他汇了1050元钱。后其给刘志强打不通电话,总共被骗23410元。 (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国庆节前夕,其村王某甲通过其在刘志强那里购买了优惠面包车,王某甲给了刘志强2万元现金后面的事情都是王某甲和刘志强直接联系的。 (4)收到条,证明给刘志强现金购车款2万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9、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刘某乙要到三辆五菱牌面包车(其中一辆是刘某乙帮刘某丙购买)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和购置税等为借口,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2014年9月24日和2014年12月18日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和刘某丙共计6727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9月份,其谎称可以为许家沟的刘某乙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刘某乙答应购买三辆车,其先后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多次骗取他87000多元钱,具体数目以刘某乙说的为准。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9月23日上午,安阳县善应镇邮政支局的职工刘志强给其联系说邮局内部有一个购买五菱车优惠的活动,说是一辆车能比市场价便宜1万多元,并给其通过短信发邮局内部购车优惠的情况。其给刘志强说想买五菱荣光,其朋友王天真说他想要一辆五菱之光。其就给刘志强回话说要两辆车。后来刘志强给其发过来个信用社的账号。当天下午其就在许家沟信用社将车款两笔打入了刘志强的账号,两笔分别是:19952元(五菱之光)、35550元(五菱荣光)。刘志强收到汇款后回话说过一两个月就能领到车。2014年9月24日,其又把优惠买车的事介绍给一个朋友刘某丙,他也想买一辆五菱之光,后来刘某丙也给刘志强打了2万元。给过刘志强车款后一直到2014年12月份,一直电话催促刘志强什么时候能领到车,刘志强一直说快了快了。2014年12月18日,刘志强说车已经到安阳了,需要交车辆附加费,让把三辆车的附加税钱再给他打过去,当天在水冶邮政储蓄就把三辆车的车辆附加费12170元打到刘志强的邮政账号上了。后来给刘志强打过几次电话,刘志强说到2015年元旦前就能领车了。2015年元月8日,刘志强说车管所系统升级还需要在等两天。一直到2015年元月15日,其给他联系不上,到单位找他说好几天不上班了,才意识到被刘志强骗了。其要的是两辆车,车款55102元。后来给他打附加税钱时,除其要的两辆车外加上刘某丙要的车又给他打了12170元,两项合计67272元。 (3)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明,2014年9月23日,其听其哥刘某乙说邮局内部有购车优惠,买辆五菱牌的面包车可以比市场价优惠不少。刘某乙认识安阳县邮政局善应镇支局的刘志强,他给刘志强打电话,刘志强说还可以参加这个优惠活动,车价是20000元。2014年9月24日,其通过水冶镇农业银行给刘志强2万元钱,还说一个多月能提车。之后其给刘志强打过几次电话,刘志强就以各种理由往后推。2015年12月18日,刘志强给其哥打电话说让交车辆购置税3310元,当时其哥也通过这种方式在刘志强那里订购了两辆五菱牌面包车,刘某乙就带上其的3310元和他的两辆车的购置税一起打给刘志强了。后来知道被骗了,其一共给过他23310元。 (4)存款凭条及汇款收据,证明分三次给刘志强汇款67272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0、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武某某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为借口,收取被害人武某某59902元,后退给被害人武某某4万元,骗取被害人武某某共计1990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9月份,其谎称可以为善应镇的武某某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武某某想购买三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前期给其打款不到6万块钱,后期的时候,他不想要了,其退还了他两辆车的钱4万元,还有19000多元钱没有给他。具体数目以武某某说的为准。 (2)被害人吴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9月25日上午,安阳县邮政局职工刘志强说邮局内部有一个买五菱牌的面包车的优惠活动,买面包车比市场价便宜不少。其问了几个朋友,有三个人想买五菱之光,于是在2014年9月25日、9月27日分两次给了刘志强现金59902元,刘志强都给其打了收条。后来其就一直催着刘志强提车,他一直说快了。2014年12月20号左右,听说邮政上购买的优惠车已经发放完了,其就逼着刘志强把三辆车钱都退了。2014年12月28号,刘志强退给其两辆车钱4万元,当时还说剩下的这一辆马上就能给了车。再往后就联系不上了,他也没给退钱。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1、2014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王某乙要到三辆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和购置税等为借口,于2014年9月30日、2014年12月17日先后两次骗取王某乙共计8272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证明,2014年的9月份,其谎称可以为善应镇的王某乙要到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王某乙称自己想购买一辆五菱宏光基本型面包车,同时他又介绍了两个人买两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共计三辆。其先后以购车款和买保险和购置税名义多次骗取他们共计8万多块钱。具体数字以王某乙他们说的为准。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9月29日上午,安阳县邮政局职工刘志强说邮局内部有一个买五菱牌的面包车的优惠活动。其当时想购买一辆五菱宏光,刘志强当时说的也很急,如果要车就马上交钱。当天下午其给了刘志强现金34568元。他给其打了个收条。2014年9月30日,刘志强说让其问问谁还想要车,还有最后两个指标。其就联系了两个朋友,他们两个各要一辆五菱之光。2014年9月30日下午,其又在门市上给了刘志强4万元现金。他也给其打了收条。2014年12月17日,刘志强给其联系说要交这三辆车的保险和购置税的钱,并且给其一个邮政的卡号,其当天就通过善应邮政银行将8160元打到了刘志强邮政的卡上。之后刘志强以各种理由推迟,后来刘志强电话关机了。三次共计给刘志强82728元。 (3)收到条及汇款收据,证明分三次给刘志强现金及汇款共计82728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2、2014年9月份,被告人刘志强谎称可以给被害人韩某甲要到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的优惠购车指标,以需要付购车款和购置税等为借口,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17日两次骗取被害人韩某甲共计4026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