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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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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郑海茹、李改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2年4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书金,2013年5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郑海茹及李改平分别到公安机关约谈,三人接到电话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王书金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到案,林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23日将王书金

2012年4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书金,2013年5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郑海茹及李改平分别到公安机关约谈,三人接到电话后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王书金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到案,林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23日将王书金抓获。郑海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安办案民警的到案情况说明、对王书金、李改平、郑海茹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三份证实被告人王书金、李改平、郑海茹的身份情况。

综上,被告人王书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 131 796元、未兑付7 554 970.92元;被告人李改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 567 566元、未兑付6 313 454.22元;被告人郑海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 200 171元、未兑付5 547 214.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 131 796元、被告人李改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 567 566元、被告人郑海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 200 171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书金、李改平、郑海茹均任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部经理、林州市红旗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级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书金、李改平、郑海茹接到公安机关的约谈电话后分别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李改平、郑海茹应视为自动投案,王书金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到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郑海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构成自首,对郑海茹依法可从轻处罚。赃款应予追缴。

关于王书金、李改平、郑海茹及其辩护人所提对起诉书认定的金额有异议的意见,本院认定的事实中已对被告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存款金额予以了减除,对其他金额有异议因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书金的辩护人所提王书金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王书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通过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及红旗渠公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认罪悔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改平的辩护人所提李改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取保候审期间随叫随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的意见,经查,李改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到公安机关说明吸收存款的情况,在取保候审期间随叫随到,但其在庭审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应认定为自首。关于郑海茹的辩护人所提郑海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在郑某甲故意杀人案中,郑海茹积极规劝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缉捕郑某甲应视为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实2013年6月6日郑海茹得知其妹郑某甲将范中起(郑某甲之夫)杀害后郑海茹规劝、陪同郑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只有郑海茹的丈夫郑军林、弟弟郑红义规劝、陪同郑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证据,故不应视为郑海茹立功;所提郑海茹用个人财产积极兑付公众存款20余万元,悔罪态度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王书金、李改平、郑海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书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改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海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献英

审判员  岳俊峰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