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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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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郑海茹、李改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1)被告人王书金的供述,2011年5月份,我听郭某甲说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在山西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存款期限是一年,年息9厘,存10000元还有1500元的好处费,到期后返还利息和本金。我感觉好处费给得多,就去

(1)被告人王书金的供述,2011年5月份,我听郭某甲说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在山西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存款期限是一年,年息9厘,存10 000元还有1 500元的好处费,到期后返还利息和本金。我感觉好处费给得多,就去找街坊邻居存钱,一共5笔,另外每存10 000元我从中间挣900元,给存钱的人600元,第一笔是2011年6月10日存的,存的是侯某乙的名字,开票是6 000元,实交现金5 100元,好处费是900元,给了侯某乙360元,凭证号是0000351;第二笔是2011年6月12日存的,存的名字是李某甲的名字,开票是3 700元,实际交了3 245元,好处费是555元(其中给了李某甲222元),凭证号是1100494;第三笔是2011年6月16日存的,存的是郭某乙的名字,借款凭证上开票是存入了4300元,实际交了3 655元,好处费是645元(其中给了郭某乙258元)凭证号是1100496;第四笔是2011年6月23日存的,存的是王某乙的名字,开票是10 000元,实交现金8 500元,好处费是1 500元,我给了王某乙600元,凭证号是1101369;第五笔是2011年11月2日存的,存的是杨某甲的名字,开票是24 000元,实交现金16 400元,好处费是3 600元,我给了杨某甲1 440元,凭证号是1101894。另外我自己还存了四笔,都是我妻子管某甲的名字,第一笔是2011年5月31日存的,开票是10 000元,实交现金8 500元,凭证号是1100493;第二次是2011年11月13日存的,开票是30 000元,实交现金25 500元,凭证号是1101519;第三笔是2011年11月13日存的,开票是30 000元,实交现金是25 500元,凭证号是1101522;第四笔是2011年11月21日,开票是10 000元,实交现金8 500元,凭证号是1101896。2011年7月份我到泓正公司存钱的时候,碰到到那退存单的程某乙,我还从她手里买了四张存单,两张存单名是郭某丁,2011年7月11日存了13 000元,2011年7月16日存了7 500元,还有一张是张某甲的,2011年7月7日存了2 000元,还有一个是程某甲的,2011年6月16日存了10 000元,当时我记得泓正公司给程某乙算了算那四张存单的利息,另外还让她退回了一部分当时存钱时给程某乙的好处费,最后,我一共给了程某乙29 747元现金,把那四张存单买到了我手里。上边所存的借款票上都盖有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的财物专用章和任某甲的个人印章。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份,我在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担任部经理,主要负责介绍别人来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存款。我退了在泓正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时收取的好处费共87 000元左右。

(2)被告人李改平的供述,2011年5月初,郭某甲说他在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做业务经理,泓正公司的老板任某甲在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搞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想让我帮他吸收资金,说吸收10 000元能抽取1 500元的好处费,付某甲、郭某甲还带了我们几个人去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实地考察了一下,我感觉是干开发同时利息比较高,就答应帮助他吸收存款。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老板是任某甲(任某甲买的王某甲的公司),付某甲是经理负责该公司的管理,郭某甲是业务经理,韩某乙是会计,出纳是付某乙、王某丁、黄某某。我和崔某某、郭某庚、郑海茹、葛某某、王书金是(部经理)业务员。我到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后,我和我家里一共往泓正公司存了三笔钱,第一笔是2011年5月31日存的,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凭证上开的金额是10 000元,借款凭证号为1100501,存期是一年,年利率9%,实际上是存了8500元,借款凭证上开的是我儿子高某的名字;第二笔是2011年9月3日存的,借款凭证上的金额是30 000元,借款凭证号为1101445,存期是一年,年利率9%,实际上是存了25 500元,借款凭证上开的是我女儿高某丙的名字;第三笔是2011年11月1日存的,借款凭证上的金额是80279元,借款凭证号为1101875,存期是一年,年利率9%,实际上是存了68237.15元,借款凭证上开的是我的名字。这三笔一共是102 237.15元。除了我自己存的之外,我还介绍我哥李某丁存了10 000元,姐夫范某甲存了10 000元,姨夫方某某存了10 000元,郭某丙存了20 000元,另外我母亲秦某乙存了30 000元,前后介绍及我和我家人往泓正公司一共存了大约200 000元,不到十个人,按照存10 000元钱我抽取1 500元的好处费计算,我大约抽了30 000元左右。另外我还介绍李某乙、郭某己、尚某某、侯某甲、吴某某、刘某某几个人作为业务员给泓正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当时泓正公司规定我们部经理下面的业务员吸收总金额满100万元的,我们可以每10 000元抽取600元,我下边的业务员从开始给泓正公司吸收存款到泓正公司出事,大约吸收存款60多万元,不满100万元,所以我没有从他们吸收的钱中抽钱。我共介绍吸收了连我的存款实际金额大致在20万元左右。我去核对过以后确定下来好处费96 000元左右,现在我已经全部退完。我在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是部经理,主要负责介绍别人往公司存款。

(3)被告人郑海茹的供述,2011年5月初,郭某甲说他现在在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做业务经理,泓正公司的老板任某甲在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搞房地产,说吸收10 000元能抽取1 500元的好处费,付某甲、郭某甲还带了我们几个人去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实地考察了一下,我感觉搞开发同时利息比较高,就答应他帮助他吸收存款。老板是任某甲,(任某甲买的王某甲的公司)付某甲是经理负责该公司的管理,郭某甲是业务经理,韩某乙是会计,出纳是付某乙、王某丁、黄某某。我和崔某某、郭某庚、李改平、葛某某(郭某甲的老婆)、王书金是(部经理)业务员。到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后,我和我家里一共往泓正公司存了三笔钱,第一笔是2011年7月9日存的,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凭证上开的金额是34 500元,借款凭证号为1100694,存期是一年,年利率9%,实际上是存了29325元,借款凭证上开的是我女儿郑某乙的名字;第二笔是2011年7月19日存的,借款凭证上的金额是40000元,借款凭证号为1100840,存期是一年,年利率9%,实际上是存入了34 000元,借款凭证上开的是我的名字;第三笔也是2011年7月19日存的,借款凭证上的金额是6 000元,借款凭证号为1100841,存期是一年,年利率9%,实际上是存了5100元,借款凭证上开的是我的名字。这三笔钱实际上我一共是存了68 425元。除了我自己存的之外,我还介绍了大约30多个人往泓正公司存钱,前后介绍及我和我家人往泓正公司一共存了50万元左右,按照存10 000元钱我抽取1 500元的好处费计算,我大约抽了75 000元左右的好处费。另外我还介绍徐某甲、徐某乙、杨某乙、郑某甲、邢某甲、李某丙几个人作为业务员给泓正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时泓正公司规定我们部经理下面的业务员吸收总金额满100万元的,我们可以每10 000元抽取600元,我下边的业务员从开始给泓正公司吸收存款到泓正公司出事,大约吸收存款100余万元,当时下边的业务员抽了1点,我抽了5点,我下边所有业务员他们吸收的钱我从中一共抽了50 000元钱。包括我本人及我介绍的业务员介绍的对象往泓正公司存的钱实际金额大致在100万元左右。我核对过以后确定下来好处费17万元左右。并且我现在已经全部退完。我在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是部经理,主要负责介绍别人来安阳泓正投资有限公司存款。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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