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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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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郑海茹、李改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8.证人郭某甲的证言: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3月份我在红旗渠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过,该公司是2010年12月份成立的,法人代表是谁我不清楚,主要从事融资业务,该公司具体有任某乙负责,我负责给储户介绍公司的构成,宣传

8.证人郭某甲的证言: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3月份我在红旗渠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过,该公司是2010年12月份成立的,法人代表是谁我不清楚,主要从事融资业务,该公司具体有任某乙负责,我负责给储户介绍公司的构成,宣传,我的职务是经理,分管理财部,主要是统计业务员及散户的融资额,统计的大部分是王书金、郑海茹、李改平、郭某庚、崔某某下面的二级业务员或储户,因为我和李改平、郑海茹、郭某庚原来都在保险公司干过、认识,我就向他们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具体融资流程,发展前景,但我没从他们身上得到过什么费用。

9.证人郝某乙的证言证实王书金、李改平、郑海茹作为一级业务员各得到过一辆捷达车。

10.证人郭某、王某戊、桑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王书金、李改平、郑海茹三人以林州市红旗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各存款人吸收存款的情况。

11.被告人王书金的供述:我是2010年12月通过郭某甲知道林州市红旗渠担保公司吸收存款的,当时郭某甲对我说“红旗渠担保公司是红旗渠实业总公司的下属单位,红旗渠实业公司和东北一汽合作年产两万辆汽车项目需要资金,这是政府扶持的企业,就往这发展业务吧”,12月18日红旗渠实业公司的车拉着我们到姚村冯家口村东红旗渠实业公司参加公司的奠基仪式。我回家考虑觉得不错就开始找别的人发展业务,我对外宣传也是“红旗渠实业公司和东北一汽合作年产两万辆汽车项目需要资金,每一万元年息是八点二五”存钱客户觉得有利可图就开始陆续给我钱,有多有少,最少一千,最多三万,我拿着客户存的钱到红旗渠担保公司办理手续,我将办理好的手续交给存钱客户,从2011年1月份到4月份我一共向客户集资40多万元。这中间我就开始发展我的下线,让别的业务员开始为我揽存款,存的钱红旗渠担保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给我返点,超过100万元的每1万元公司返给我1点(100元),超过150万元的,返点款相应增加,就这样按照存款数额累计的往上加返点。郭某甲在红旗渠担保公司是副经理。客户把钱给我后,我和客户之间没有手续,我把钱交到红旗渠担保公司,红旗渠担保公司为我们办理手续,有一份借款凭证,一份借款协议。为我揽存款的业务员一共有十余人,他们分别是王某己、杨某丙、李某庚、张某丙、宋某某、呼某某,其余的人我记不清了,也记不清他们分别为我揽了多少存款。他们是按照每1万元得900元返点的。我集的那40多万元也是按照每1万元得900元返点的。我一共得了红旗渠担保公司应该有10万左右返点款(好处费),具体数额以红旗渠担保公司登记的为准。红旗渠担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是企业,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利息比较诱人,我是想挣好处费。客户大部分都是将钱送到我家里。红旗渠担保公司向外宣传每期都有宣传彩色报纸,我就是拿着彩色报纸向外宣传,老百姓才相信的。除了给我返点外还给过我一辆白色捷达汽车(车牌豫A7856W),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交了5万元押金,我开了一段时间后因红旗渠公司被立案调查我将这辆车交到工作组了。

12.被告人李改平的供述:我是2011年元月在林州市红旗渠投资担保公司当业务员的,是该公司原副经理郭某甲介绍的。当时他告诉我该公司所支持的是政府的重点企业,相当有实力,公司还组织我们这些业务员到红旗渠实业参观过,并且,公司还印刷有宣传页和内部报纸给我们做宣传用。我的职责是给公司拉储户往公司存钱。公司经营的业务主要是从民间融资,把融来的资金投入到红旗渠实业和房地产。我没见过林州市红旗渠投资担保公司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我告诉储户该公司是搞企业和房地产的,相当有实力,况且也是政府扶持的公司,该公司所支付的利息比银行利息高,并把宣传资料给储户看。这样储户就将钱给了我。我和储户之间没有手续,储户把钱给我后我就把钱交到公司,公司按照我所提供的储户的身份信息和金额,给储户开具公司的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有时借款合同上出借人是我们业务员的名字)。公司给储户年息是8.25、8.5、8.75、9、9.25、9.75,年息是逐步往上涨,借款期限为半年和一年,利息是到期后本金和利息同时支付。我们业务员不领工资,业务员每揽来1万元提成900元,再奖励100元现金,超过150万元,再往上相应的累计增加。我共给公司介绍有储户40户左右,资金共77万元。我拉来的77万元资金,有一部分是别的投资担保公司业务员拉来的资金,是以我的名义往公司交的,返款约3万元钱,我都给他们了,我自己提成约4万元。这些储户和我就是些亲戚、熟人和关系不错的,也没有啥特殊的关系。最初是我主动向他们揽储的,后来,他们有钱就主动来找我向公司存款的。公司业务员分为一级业务员和二级业务员,我是一级业务员,我下面还有9个二级业务员,分别是郭某己、郭某戊、韩某甲、侯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秦某甲、尚某某、王某丙。这9个二级业务员都是我给他们提供公司招业务员的信息,他们去公司当业务员的。他们每给公司揽来1万元,公司给他们900元,给我100元的奖励。但是公司奖励给我的钱,我一分钱都没要,是谁拉的资金我都给谁了。公司成立时有个奖励规定,谁给公司揽来500万元资金,公司提供一辆捷达车供其免费使用。我和我下面的9个业务员,2011年5月份给公司揽来的资金超过了500万元,公司给我提供了一辆新捷达车(牌照为豫ECE259),我交了5万元押金。

13.被告人郑海茹的供述:我是2010年12月份经郭某甲介绍知道林州市红旗渠担保公司吸收存款的,当时郭某甲跟我说:“红旗渠投资担保公司是红旗渠实业总公司的下属单位,该企业是政府扶持的企业,前景非常好,现在公司发展急需资金”。我觉得不错就开始向别人介绍红旗渠公司的融资业务,我对外也是宣传“红旗渠实业公司是政府扶持的企业,现在急需资金且利息较高,每一万元年息是八点二五”,储户觉得有利可图就开始陆续让我给他们存钱,有多有少,最少四五千元,最多几万元。在这中间我就开始发展我的下线,也就是二级业务员,让他们为我揽储,存的钱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给我返点,超过100万元的每1万元公司返给我1点(100元),但是公司返给我这1点后我又将其中的30-50元给了二级业务员,实际我得到手的钱是每1万元50-70元。我前后一共给公司融了多少钱因时间太长我不记得了,但是肯定超过了500万元,因为我得了一辆捷达车。其中我自己直接向客户融资有200多万元,用我自己的钱给储户兑了50多万元;其余的钱都是我下面的二级业务员融的资。郭某甲是公司业务经理。客户把钱给我后,我和客户之间没有手续,我把钱交到红旗渠担保公司,红旗渠担保公司为我办理手续,我再将手续交给储户。储户大部分都是将钱送到我家里,然后我返给他们一壶油或几百元钱。我下面的二级业务员一共有10多个人,他们分别是常某某、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洪某某、李某辛、李某壬、申某某、邢某甲、邢某乙、徐某甲、杨某丁、郑某甲。他们分别为我揽了多少存款我不记得了。他们是每1万元得900元返点。我得我下面业务员的1点是我自己去公司领取并签字确认的。二级业务员的900元好处费是他们自己到公司领取的。我集的那200多万元也是按照每1万元得900元。我一共得了红旗渠担保公司返点费(好处费)应该有30多万元,具体数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我不清楚红旗渠担保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能否吸收公众存款,只知道是政府支持的企业。我往红旗渠投资担保公司融资的原因一个是政府扶持的企业,再一个利息比较诱人,还有就是我想挣好处费。红旗渠担保公司向外宣传一期一期的都有彩报。我就是拿着红旗渠公司的宣传彩报对外宣传,再一个电视上也一直在播放,老百姓才相信的。公司出过一个企划方案,谁给公司揽来500万元资金,公司提供一辆捷达车供我免费使用。我和我下面的几个业务员,2011年给公司揽来的资金超过了500万元,公司给我提供了一辆新捷达车,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交了5万元押金,我开了一段时间后因公司被立案调查我将这辆车交到工作组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