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谢世勇的供述与辩解,其在贵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奔驰S400L轿车,车牌为贵A78R02,2014年6月份其和王先松、陈富、刘某某、阿全来河南以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索要他人钱财,并在山东作案,作案前其作了和刘某某租赁一辆桑塔纳轿车参与作案。6、7、8月份的分工为:谢世勇为“老板”,主要负责与被害人谈价钱,有时给奔驰车换倒车镜片,收取被害人的现金;陈富负责对被害人威胁、恐吓,并配合其谈价钱;王先松负责下车打圆场,坐在被害人车上下高速取钱、转账,“阿全”主要负责用弹弓打橄榄豆制造响声,停车后用砂布擦对方车,制造假的擦痕迹;刘某某、黄华国负责开黑色的桑塔纳轿车,在奔驰车的前后放风、发现情况用车内对讲机向奔驰车通知,有时压制被害人车辆。来河南作案前,其给刘某某说“你也没事干,跟其出去挣钱吧”,其说干高速公路碰瓷,刘某某就同意了。作案期间,因刘某某开车不熟练,在秦皇岛时,是其打电话让黄华国参与碰瓷的,有时帮其开车。8月份谢某某参与作案,并给他说是碰瓷骗钱,谢某某负责打弹弓。谢世勇租赁的奔驰车及购买倒车镜、假车牌作为作案工具。被害人给转账时用的卡是刘某某的银行卡,没有其他用途,其为老板作案期间的花销及车辆费用有其负责,所得赃款有其按分工进行分钱的事实。 2、被告人陈富的供述与辩解,其和谢世勇、王先松、阿虾、国仔、阿全干“碰瓷”是谢世勇提出的,其和王先松是阿全介绍给谢世勇干的碰瓷,在途中谢世勇给每个人分工,每次“碰瓷”得到多少钱不清楚,王先松收到钱后放到谢世勇的包里,谢世勇负责分钱,作案期间有一叫“国仔”参与到其中作案。供述的作案方式及参与人员的分工情况与被告人谢世勇的一致的事实。 3、被告人王先松的供述与辩解,在来河南的路上谢世勇说是干“碰瓷”,谢世勇并对每人作了分工,每次上路作案时,路线都是谢世勇规划的,具体去哪、走那条高速谢世勇说了算。在河北秦皇岛的时候,谢世勇就给黄华国打电话让黄华国来秦皇岛找他们,见面后参与作案。奔驰车到哪个省份就会挂哪个省份的号牌,假车牌都是谢世勇弄来的。供述的作案方式及参与人员的分工情况与被告人谢世勇的一致的事实。 4、被告人黄华国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底的一天,谢世勇打电话让其来的,说在河南开车干“碰瓷”,刘某某开车不听话,叫其来开车。谢世勇给其的分工就是和阿金开那辆悬挂河南牌照的黑色新款桑塔纳轿车负责在他们的奔驰车前后进行放风,在快车道上行驶压着受害车辆的车速,要是发现有警察了就用对讲机通知他们,同时还安排要是小胖下高速取钱了就让其去接应小胖,对讲机是谢世勇给的。只要当天做的有案件,谢世勇就会当天给钱。2014年7月初又来了,谢世勇开着那辆黑色奔驰车,其驾驶着6月份的那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和阿虾一起来了河南。2014年8月17日其和谢世勇、小胖、阿富、大虾一起坐谢世勇驾驶的黑色奔驰轿车又到河南,作案时其开一辆悬挂河南牌照的黑色丰田轿车给他们放风。两次参与作案均是谢世勇叫其参与的,也均是谢世勇给其分的工,平时的吃、住花费都是谢世勇负责,作案的财物也是谢世勇拿着的事实。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8月份其和谢世勇、王先松、陈富、黄华国一起来到河南,在高速公路上以“碰瓷”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老板”谢世勇负责开那辆黑色的奔驰S400L轿车,带着其和王先松、陈富在高速公路上寻找作案目标作案。陈富负责威胁、恐吓对方车主,配合谢世勇与对方车主谈价钱;王先松负责停车后瞅机会用砂布刮擦对方的车,制造假的刮擦痕迹,下车收钱或跟着对方车主下高速取钱,并根据情况下车说好话打个圆场;谢某某负责用弹弓往对方车上打橄榄豆制造响声,让对方车主以为真发生事故了;黄华国负责开一辆黑色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每次作案陈富都会用胳膊搂住对方司机,并给车上的人说一些威胁、恐吓的话,目的是想让对方害怕,快点给钱。在山东采用上述方式干了几起,记得有一辆黑色的大众轿车、一辆黑色宝马越野车进行敲诈勒索。其来河南、山东作案是谢世勇叫其来的。作案遇到被害人现金不多的,下高速取钱是王先松跟着去,遇到转账的也是王先松拿一张工商银行的卡去转账,后王先松把卡给谢世勇,谢世勇把钱取出后再把卡给王先松,谢世勇根据几人的分工进行分钱,平时的吃住花销都是谢世勇负责的事实。 6、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予AL976S丰田凯美车轿车是其于2012年9月购买后放到河南金基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事实。 7、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谢世勇于2014年6月4日至7月17日在其经营的贵阳市吉祥祥运汽车租赁公司租贵A78R02奔驰车,第二次2014年8月15日租车的事实。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5日上午8点多,谢世勇在其公司租贵A78R02黑色奔驰车,包月6万元的事实。 9、指认笔录,证实谢世勇现场演示拆卸奔驰车左倒车镜的具体方法、外壳划痕,指认车牌的事实。 10、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谢世勇系累犯及犯罪前科情况的事实。 11、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陈富系累犯的事实。 12、抓获经过三份,证实2014年8月31日3时许在许昌抓获谢世勇、陈富、王先松、谢某某、黄华国五人的经过的事实。 13、汽车投资托管理财合同书,证实钟某将所购丰田车交由河南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托管理财的事实。 14、豫AL976S、豫A3UG98租赁合同及租赁人刘某某的信息、贵A78R02奔驰车租赁合同及车辆相关信息,证实租赁车辆的事实。 15、银联商务刷卡记录,证实谢世勇在贵阳吉祥祥运汽车租赁公司付租车费的事实。 16、涉案的奔驰轿车、桑塔纳轿车、丰田凯美瑞轿车收费站路径信息、车载GPS信息的情况说明,证实三辆车作案时均在案发现场的事实。 17、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豫J53E02、豫JDV938、豫ADM980流通路径查询结果和入出口车辆图像的事实。 18、所扣作案奔驰车、假车牌、倒车镜片、弹弓、橄榄豆、磨砂纸,银行卡的照片。 19、扣押清单12份,证实从谢世勇、陈富、王先松、谢某某处分别扣押钱数、二代身份、作案车辆、弹弓和倒车镜及假车牌等作案工具的事实。 20、五嫌疑人的一寸免冠正面照片、户籍证明等身份信息各五份。 (十七)2013年10月18日,谢某丙、谢某丁、蔡某某(三人均已判刑)、被告人王先松、“阿八”经事先预谋,在高速公路上以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当日11时50分许,谢某丙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缝的车牌为予A3N52A(系假套牌)的深灰色宝马530轿车,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S4R86的红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沿连霍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590公里处,等待苏C69861丰田越野车超车后,假借宝马轿车左侧倒车镜被挂坏为由,勒索驾驶苏C69861丰田越野车的被害人苑某某现金11800元。案发后谢某丙退赔了上述赃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