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2014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黄华国、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辽宁省境内京沈高速绥中段,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辽AWS067红色马自达轿车的被害人宋某6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当庭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0日19时左右,其开着同事马某某的辽AWS067红色马自达轿车行驶到京沈高速绥中段,超车时听到“嘣”的一声响,奔驰车上下来三个人,身上有纹身的挽着其的脖子非常凶的说:“是不是想死啊,把车撞了知道吗”,把其拽走到这辆车的驾驶室位置,奔驰车老板说倒车镜被挂,索要8000多元,他们人多,别因为这事再给打一顿,其通过手机招商银行转账转到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卡上6800元,当时奔驰车上有四名男子的事实。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同宋某的陈述一致的事实。 4、刘某某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刘某某账号6月20日汇入6800元的事实。 5、宋某辨认笔录三份、马某某辨认笔录三份,证实二人分别辨认出胳膊上有纹身的男子陈富、递给宋某银行卡的胖男子王先松、奔驰车老板谢世勇的事实。 (十)2014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D2A366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黄华国、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郑焦晋高速焦作西收费站东3公里处,“碰瓷”时被驾驶晋E72506丰田轿车的被害人邹某某识破,被害人邹某某提出报警后,被告人谢世勇、王先松、刘某某等人对邹某某和其妻郭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华国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谢世勇当庭辩解该起没有碰瓷;被告人陈富、王先松当庭辩解没有打人。 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7日晚9点左右,其驾驶晋E72506白色凯美瑞车带妻子郭某某走到郑晋焦高速焦作西站东约3公里处,一辆黑色奔驰车超车时听见“嘣”的一声响,其就停车,一辆黑色豫D2A366牌号的奔驰车停在了后面,胖男子问怎么办,其拿手机说报警,就夺了手机摔在路上了,两个男子就用拳头打,奔驰车上又下来一名男子,手里拿了一根棍状的东西打,其往车跟前退让妻子报警,后那几个开车想跑,其在正前面挡着路不让他们跑,其用手机对奔驰车拍了照之后开车跑了,后当地的警察过去了,当时看见对方是四个男人的事实。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的内容同邹某某的陈述相一致的事实。 4、邹某某辨认笔录三份,证实辨认出殴打他的胖男子王先松、拿伸缩钢棍殴打的是刘某某、奔驰车司机谢世勇的事实。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邹某某提供的其拍摄的嫌疑人所开车辆前部照片的事实。 6、邹某某驾驶的车辆照片三张,证实被害人案发时驾驶的车辆的事实。 7、邹某某、郭某某伤情照片五张,证实邹某某、郭某某伤情的事实。 8、河南省公安厅高路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八支队电话记录一份,证实邹某某报警的事实。 (十一)2014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豫A号牌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黄华国、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焦桐高速舞钢收费站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豫C86Z27白色广本歌诗图轿车的被害人冯某某8800元。涉案金额8800元已退还被害人冯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富、王先松、黄华国当庭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谢世勇当庭辩解该起想不起来了。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8日下午约三点半,其和丈夫陈某某驾驶予C86Z27白色广本轿车行驶到焦桐高速时,超车时听到“嘭”的一声响,一辆黑色奔驰车停他们车的后面,从车上下来三人,很凶的说碰住他们的倒车镜了,司机说需要16000元修理费,其说没有那么多钱,纹身男子卡住丈夫的脖子往车上拉,湖南胖子从中间说和,最后给对方8800元,黑色奔驰车上共有五名男子,其中两名没下车的事实。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内容与冯某某陈述一致的事实。 4、陈某某辨认笔录三份、冯某某的辨认笔录三份,证实二人分别辨认出奔驰车司机谢世勇、胳膊上有纹身夹其脖子的陈富、湖南胖子王先松的事实。 5、收条,证实涉案金额8800元已退还被害人的事实。 (十二)2014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黄华国、谢某某和在逃的刘某某、“大个”,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悬挂假车牌的豫A5P096黑色奔驰S400L轿车,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放风,在河南省境内宁洛高速北半幅谭庄服务区东约15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浙AZ725W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的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世勇、黄华国、谢某某当庭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6日下午四点左右,其驾驶浙AZ725W白色大众途观带妻子和孩子在宁洛高速谭庄服务区东被一辆予A5P096黑色奔驰车碰瓷,一个胖男子非常凶的说不赔钱就把其拉走,其害怕就给奔驰车司机1000元,并对奔驰车拍了照片,奔驰车当时挂的车牌为豫A5P096号,当时车上有四个人的事实。 3、王某某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辨认出说话较凶的胖男子谢某某、奔驰车司机谢世勇的事实。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二份,证实王某某提供的嫌疑人车辆照片的事实。 (十三)2014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谢某某继续以上述相同手段在高速公路上作案,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打弹弓制造响声,被告人黄华国驾驶豫AL976S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放风。被告人谢世勇驾驶一辆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河南车牌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拉载被告人陈富、王先松、谢某某,在河南省境内沪陕高速信阳西收费站西约4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苏E3MQ07黑色东风本田CRV越野车的被害人周某甲13800元。涉案金额13800元已退还被害人周某甲。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谢某某当庭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