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驾驶一辆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豫ALY633(假车牌)黑色奔驰S400L轿车载乘被告人陈富、王先松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驾驶一辆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放风。被告人谢世勇驾车沿沪陕高速公路行驶到信阳西服务区东约8公里处,从右侧超被害人何某某乘坐的陕A892NK轿车,当两车并行时,谢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弹弓装上橄榄果打击被害人何某某车辆的右侧制造出响声,被害人何某某听到响声停车查看,被告人谢世勇也随后停车,被告人谢世勇以左侧倒车镜被碰坏为由向被害人何某某索要修理费,被告人王先松一旁打掩护,被害人何某某提出报保险报警处理时,被告人陈富便用言语威胁、恐吓方式让何某某赔钱了事,被害人何某某害怕受到伤害,被迫赔付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当庭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6日14时,其和朋友王观迅驾驶陕A892NK白色大从途威越野车走到沪陕高速信阳西服务区东时,一辆黑色的奔驰车从右边超车时听见“嘣”一声响,其认为是碰在一起了,悬挂豫ALY633牌号的奔驰车上下来三名男子称左倒车镜被撞坏,并威胁、恐吓不让报警,没有殴打二人。他们要18000元,其说没那么多钱,车上只有几百,其中一个光上身的男子从车内手刹旁的那个水杯洞内拿走了车内所有的钱,数后说是800元。其能认出号称“老板”的司机的事实。 3、被害人何某某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辨认出奔驰车司机谢世勇的事实。 4、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证实何某某报警的事实。 (二)2014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ADM980黑色奔驰S400L轿车,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大广高速扶沟段大新站南约2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浙GR101G丰田轿车的被害人赵某9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当庭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6月6日下午5点多,其儿子赵甲驾驶浙GR101G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行驶到大广高速东半幅大新大新站南约2公里时,一辆黑色的奔驰车从右边超车时听见“嘣”一声响,其怀疑是两车挂蹭了,两车先后停下来,那辆奔驰车司机下车口气非常凶,打电话报警,那个司机威胁其不让报警,并没有殴打其方的人。当时妻子也比较害怕,给他们9000元修车费。奔驰车车牌号是豫ADM980,当时奔驰车上有五名男子的事实。 3、被害人赵甲的陈述,证实了听爸妈说“给他们9000元修车”,其能认出奔驰车司机和胳膊上有纹身的两人。其他的内容与赵某的相一致的事实。 4、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了其给了那个司机9000元钱。其他同赵某的陈述的事实。 5、赵某的辨认笔录三份)、赵甲辨认笔录二份、王某丙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赵某、赵甲、王某丙分别辨认出奔驰车司机谢世勇、胳膊上有纹身的胖男子陈富,赵某辨认出胖男子王先松的事实。 6、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证实赵某报警被要走9000多元,黑色奔驰车上有五名男士的事实。 (三)2014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车牌的豫JDV938黑色奔驰S400L轿车,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兰南高速尉氏收费站南2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鲁J7P199轿车的被害人董某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当庭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6月7日下午2点左右,范某某驾驶鲁J7P199灰色华泰圣达菲越野车载其和刘涛沿兰南高速行驶到离尉氏收费站2公里处时,黑色豫JDV938牌号奔驰车超车时听见“嘣”的一声响,停车查看,奔驰车上下来三个男子,说碰住他们的车把倒车镜碰坏了。发现倒车镜上有一道竖印,怀疑是碰瓷的,胖男子用胳膊夹住了范某某的脖子,看那个男子要打司机,赶紧用红烟盒装1000元钱给了胖男子,胖男子给了他们200元当路费,当时奔驰车上有四个人的事实。 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同董某的陈述一致。 4、董某辨认笔录三份、范某某辨认笔录三份,证实二人分别辨认出奔驰车司机谢世勇、胳膊上带纹身夹其脖子的胖男子陈富、收钱的胖男子王先松的事实。 5、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接警记录一份,证实董某报警给800元事实。 (四)2014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河南省境内大广高速濮阳收费站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冀J25335别克轿车的被害人张某某13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当庭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9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段某某开着其的冀J25335的别克车在大广高速濮阳收费站附近,一辆奔驰车说其的车挂蹭到他们的左后视镜了,其当时感觉被碰瓷敲诈了,但是他们人多,还特别凶,不给钱他们会打,就赔给他们13600元。其中给对方现金3000元,通过张某丙转账4000元,张某乙转账6600元,奔驰上共有四人的事实。 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转账后看到胖男子上了一辆黑色的新款大众轿车,其余同张某某陈述相一致的事实。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张化洲说张某某在高速上和人碰车了让赔钱,让其帮忙往户名是刘某某的银行卡转账6600元的事实。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9日下午4点多,其接到张某某的电话,张某某说:“和别人碰车了,让其帮忙往一个工商银行的卡上打钱”,后其让张某甲通过手机银行给工商银行的卡上打了6600元的事实。 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9日帮张某某往户名为刘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上转账4000元的事实。 7、刘某某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6月9日张某丙汇入4000、网转6600元的事实。 8、段某某辨认笔录三份、张某某辨认笔录三份,证实二人分别辨认出胳膊上有纹身的男子陈富、奔驰车老板谢世勇、递给张某某银行卡的胖男子王先松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