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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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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世勇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十一)2014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豫A号牌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黄华国、刘某某驾

(十一)2014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和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豫A号牌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黄华国、刘某某驾驶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在焦桐高速舞钢收费站北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豫C86Z27白色广本歌诗图轿车的被害人冯某某8800元。

(十二)2014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黄华国、谢某某、刘某某、“大个”,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悬挂假车牌的豫A5P096黑色奔驰S400L轿车,豫A3UG98黑色桑塔纳轿车放风,在河南省境内宁洛高速北半幅谭庄服务区东约15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浙AZ725W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的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

(十三)2014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谢某某继续以上述相同手段在高速公路上作案,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打弹弓制造响声,被告人黄华国驾驶豫AL976S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放风。被告人谢世勇驾驶一辆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河南车牌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拉载被告人陈富、王先松、谢某某,在河南省境内沪陕高速信阳西收费站西约4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苏E3MQ07黑色东风本田CRV越野车的被害人周某甲13800元。

(十四)2014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谢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山东车牌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黄华国驾驶豫AL976S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山东省境内沈海高速胶南收费站北约3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苏H22D59大众轿车的被害人杨某8000元。

(十五)2014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谢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山东车牌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黄华国驾驶豫AL976S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山东省境内沈海高速西半幅青岛平度境内距离青银高速约10公里处,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豫P66F63白色奥迪Q5越野车的被害人白某某7100元。

(十六)2014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谢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谢世勇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纹的悬挂假山东车牌的黑色奔驰S400L轿车,被告人黄华国驾驶豫AL976S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山东省境内长深高速临沂段沂水服务区附近,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驾驶苏GH0018宝马轿车的被害人王某甲6000元。

(十七)2013年10月18日,谢某丙、谢某丁、蔡某某(三人均已判刑)、被告人王先松、“阿八”经事先预谋,在高速公路上以制造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当日11时50分许,谢某丙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缝的车牌为予A3N52A(系假套牌)的深灰色宝马530轿车,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S4R86的红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沿连霍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590公里处,等待苏C69861丰田越野车超车后,假借宝马轿车左侧倒车镜被挂坏为由,勒索驾驶苏C69861丰田越野车的被害人苑某某现金11800元。案发后谢某丙退赔了上述赃款。

(十八)2013年10月24日13时许,谢某丙、谢某丁、蔡某某(三人均已判刑)、被告人王先松、“阿八”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由谢某丙驾驶左侧倒车镜本就有裂缝的车牌为晋A(系假套牌)的深灰色宝马530轿车,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S4R86的红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在山西省太原市东环高速大东关出口往北约2公里处,敲诈勒索驾驶苏EMN872别克轿车的被害人时某某现金10000元。案发后谢某丙退赔了上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何某某、赵某、董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范某某、段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奔驰轿车、假车牌、弹弓等作案工具;5、辨认笔录;6、相关书证;7、视听资料:GPS记录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黄华国、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被告人谢世勇涉案金额95200元,陈富涉案金额94200元,王先松涉案金额115000元,黄华国涉案金额51500元,谢某某涉案金额35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世勇、陈富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世勇辩称,对指控的第八、十一起想不起来了;第十起没有碰瓷,与对方发生摩擦时,其就劝开了;第十五起数额不对,是1000多元;其他的指控属实无异议,愿意退赃,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五被告人供述均未采取威胁手段,应不应予以认定,被告人当庭认罪,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富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及次数都属实,第十起没有动手打人,只是动手推了一下。认为他们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的认定及罪名不持异议,2、至于手段,陈富一直辩解未使用强迫手段,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先松辩称,指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及次数都属实,第十起没有打人。认为他们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辩称,针对恐吓威胁方面,证据不充分;王先松的作用较小,系从犯,悔罪表现深刻,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华国辩称,指控其参与属实,其只负责开车,不知道他们是干违法的事,其不构成敲诈勒索,其有罪,应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辩称,黄华国参与的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开车,未见过被害人,未与被害人接触,结合本案事实,黄华国所起的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辩称,指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及次数均属实。认为他们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辩称,指控五名被告人采取的手段是不存在,有夸大成份,结合本案,被告人的作用较小,系从犯,认罪、愿意退赃,建议对其在二年以下或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被告人谢世勇、陈富、王先松、在逃的谢某甲、刘某某预谋在高速公路上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谢世勇分别于2014年6月4日、8月15日两次在贵阳吉祥祥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黑色奔驰S400轿车(车牌为贵A78R02)、刘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在信阳市羊山新区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为予A3UG98)、2014年8月15日谢世勇以刘某某的名义在信阳市羊山新区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为予AL976S)作为作案工具,被告人谢世勇在广州买了一个本就有裂纹的左侧倒车镜和奔驰车的假车牌作为作案工具。作案期间被告人谢世勇找被告人黄华国和“大个”、谢某某参与作案,被告人谢世勇负责分工,被告人谢世勇负责开奔驰车与被害人谈价钱,被告人黄华国或刘某某负责开一辆车在奔驰车前后放风,被告人王先松负责收取被害人钱,被告人陈富负责喊被害人并协助谢世勇谈价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打弹弓制造响声。被告人按分工在不同城市的高速公路上用两辆车,一辆车放风或压制被害人车辆,以奔驰车与被害人车并行时用弹弓打被害人车制造响声,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被告人谢世勇在按照每人的分工进行分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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