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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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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清清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清清、魏艳芳出售、为他人提供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738张,数量巨大,被告人吴长江、燕永华出售、为他人提供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638张,数量巨大,被告人喻学龙购买以虚假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清清、魏艳芳出售、为他人提供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738张,数量巨大,被告人吴长江、燕永华出售、为他人提供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638张,数量巨大,被告人喻学龙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78张,数量巨大,被告人高清波为他人提供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6张,数量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清清、喻学龙、魏艳芳、吴长江、燕永华、高清波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清清、喻学龙、魏艳芳、吴长江、燕永华、高清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故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六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涉案银行卡的数量、犯罪数额、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清清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高清清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喻学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喻学龙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魏艳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魏艳芳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吴长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长江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燕永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燕永华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高清波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 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