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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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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10)驻马店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违法处理中心、驻马店市公安局驾驶员考试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①对记录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违章未处理的,如果违法行为人未办理驾驶证信息,对其暂时无影响,如果

(10)驻马店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违法处理中心、驻马店市公安局驾驶员考试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①对记录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违章未处理的,如果违法行为人未办理驾驶证信息,对其暂时无影响,如果办理驾驶证信息的,违章未处理的,可以补证,但不能办理期满换证;②如果被录入系统的违法行为人已有驾驶证信息或以后办理驾驶证,违法信息将根据身份证号与驾驶证相关联,系统认为该身份证号的驾驶人具有相对应的交通违法行为。

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当庭提供了何某某拍摄的违法行为人照片光盘,用以证明何某某系针对违法行为人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本院认为,照片仅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并不能证明该照片就是何某某开具的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行为人,故对辩护人提供照片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确认。

上述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在处理非机动车违法时,本应按照规定和程序核实违法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但其在未核实违法行为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开具436份被处罚人身份证号码不存在,1137名被处罚人身份证号与姓名不一致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滥用职权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共同提出何某某按照正常程序开具违法处罚决定书,因“警务通”事发时正在维修,无法核实违法行为人真实身份,开具大量违法处罚决定书系受领导安排的辩解意见。

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具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时,在未核实违法行为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大量开具身份信息与姓名不符的虚假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警务通”维修无法核实违法行为人身份不能成为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抗辩理由。其所称领导安排无证据证实,且与所领导发现其考核成绩异常后,主动对其处罚相矛盾。故对何某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在未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而启动调查程序,向证人姜某、张某甲及向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违法处理中心、驻马店市公安局驾驶员考试中心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公诉人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公诉人出示的姜某、张某甲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违法处理中心、驻马店市公安局驾驶员考试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公诉人当庭已对必要性作出说明,故公诉人当庭出示该份证据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个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264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身为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且拒不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未核实违法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开具大量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事实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开具大量的虚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观故意,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何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了重大损失的客观存在,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属于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认定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本案现有证据中缺少认定这一客观方面的基本证据。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

二、对涉案赃款人民币126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