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王某证言: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某某、苏某某、袁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期间张某某饮酒。后张某某驾车带他行至驿城大道与开源大道交叉口时调转方向顺开源大道往西走,一辆警车在后追赶他们,因怕被查酒驾,遂加速逃至置地大道建业森林半岛小区门口,他和张某某互换位置,他坐在驾驶座上。警车追赶上他们,驾驶警车的是一个年轻的警察,一个年纪大点的警察从警车上下来坐到他们车上要求他们回所里接受调查,他对该警察说认识东风派出所领导,愿意接受罚款。警察称现在严查酒驾,也有任务,让他们看着办。他给袁某某打电话商量如何处理后,又和张某某商量给警察每人1000元。他将2000元塞给年纪大点的警察,对方推让几下后收下,他和张某某离开。临走时,该警察对他说“今天咱们谁也没见谁”。因他以前曾被该警察罚款,该警察头发稀少,所以他认识。 ②袁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7月18日凌晨,他和王某、张某某等人酒后回家,期间王某给他打电话称张某某酒驾被警察查获。次日,王某称事情已经解决。 ③张某某证言: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袁某某等人一起吃饭,他酒后驾车载乘王某行至开源大道和驿城大道交叉口调头时被在交叉口执勤的民警发现,民警驾驶警车追赶,他怕酒驾被查,加速逃离。后行至建业小区南门时,他和王某互换位置。警车追上他们后,把他们带到开源大道和驿城大道交叉口的执勤点进行盘查。后他和王某商量给民警每人拿1000元,王某从包里拿出2000元坐到警车后座上把钱给了警察,后年纪大、头发稀少的民警冲他们摆摆手,称没见过面,他们离开。次日,他把2000元归还王某时,王某只要1000元。 ④张某证言:2013年5月至9月份,他和何某某一直搭班执勤,一般他负责驾驶警车。2013年7月18日凌晨,他和何某某在驿城大道和开源大道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可疑,后二人将该车带至执勤点盘问,驾驶员一直求情,后驾驶员坐到警车后座,从驾驶室中间位置向何某某左裤兜里塞东西,称“拿些喝茶钱”。何某某说不合适,但未将东西掏出,后驾驶员开车离开。他们把警车开出原位置几百米,何某某从裤兜里把刚才那人给的东西掏出来发现是钱,当面数数,总共1200元,给他600元,并称驾驶员曾是雪松派出所协管员,不会有事。一两天后,他把收钱的事向大队长邢某某进行汇报并把600元上交,邢某某向副所长张某甲进行汇报后,张又领着他向所长进行汇报。 ⑤苏某某、王某某、赵红军证言,均证明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们和张某某、王某等人一起吃饭,期间张某某喝酒,饭后张某某驾车和王某离开。 ⑥张某甲证言:张某曾向他汇报称和何某某搭班执勤时,何某某收取当事人现金1200元,分给张某600元。他将此事向所长姜某汇报。 ⑦姜某证言:东风派出所主管交巡防大队的副所长张某甲曾向他汇报称何某某和张某在查处一起疑似酒驾时,何某某收受当事人1200元钱,事后分给张某600元,他安排让督察调查,后移交局纪工委。 ⑶驻马店市公安局纪工委群众信访受理表、案件移送函,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 ⑷驻马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7月18日1:32分警Q0885号巡逻车从驿城区开源大道向西行驶、1:34分到达建业小区南门、1:47分返回开源大道和驿城大道交叉口。印证该警车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在事发地点活动。 ⑸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7月17日18时30分至18日8时30分,警Q0885号巡逻警车值班民警为何某某、张某。 ⑹辨认笔录,证明:王某、张某某在侦查人员组织下,从一组无规则排序照片中准确辨认出何某某即是事发当晚收钱的民警。 上述证据,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人王某、张某某、张某证言均能证明何某某和张某在巡逻时对嫌疑车辆豫QK0831轿车驾驶员及乘车人进行过盘查,何某某虽对收受他人钱财予以否认,但王某、张某某证言向何某某送钱动机、目的、贿金来源内容一致,且与张某关于何某某与其分钱证言印证,可印证何某某收到王某钱款的基本事实。关于数额,张某在侦查阶段称何某某当其面数钱系1200元,当庭作证称何某某未当面数钱,离开执勤点后给其600元,补充侦查阶段张某对当庭证言与原证言矛盾作出了合理解释;王某证言与证人张某某关于送钱位置证言一致。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何某某收受王某1200元。对公诉机关该起指控,予以支持。 2.2013年4月底,陈某驾驶豫QMM980号轿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大道和驿城大道交叉口将陈甲撞倒后逃逸。被告人何某某与张某接110指派到现场处理事故并锁定肇事车辆。陈某妻子韩某某为使陈某逃避处罚,先后两次向何某某送现金5000元。何某某遂对该交通事故做调解处理,未对陈某逃逸情节进行处罚,也未移交事故大队处理。后何某某分给张某现金2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4月底一天,他和张某接110指派出警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到现场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肇事车辆不在现场,通过附近监控录像锁定肇事车辆。后他和张某根据车辆登记信息到车主家中找到肇事车辆并扣押。次日18时许,张某给他打电话称肇事车主找人说情,问他怎么处理,他对张某说可进行调解,也可以移交事故大队。几天后,一女子给他打电话让处理事故,他让找张某处理,后张某说事情已经处理好,其亲戚喊他们吃饭,他让张某去了。 ⑵证人证言 ①韩某某证言:2013年4月底,她丈夫陈某开车在驻马店北下高速后撞倒一男子离开,后东风派出所何姓民警和另一民警到他们位于驿城区骏马路骏远小区家中把肇事车开走。次日,她打电话给何警官,何称在驿城区中华路星星商场附近吃早饭,她在何某某吃完饭付钱时把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装进何某某放在餐桌的包里,并给何指指包示意。后在签调解协议时,她又送给何某某2000元。期间请何某某吃三次饭,前两次她单独参加,第三次她和陈某一起在交通路中段驿城新村对面一饭店内请何某某吃饭,何某某还喊了平安保险公司一位关姓经理。她在何某某结婚时给其送1000元礼金、后又送两次500元的购物卡、两条烟。该事以赔偿受害人钱财结束,陈某未受处罚。另证实何警官个子不高,头发有些稀顶,因不知何某某收到钱后是否给搭班民警分,她又给何某某搭班的年轻民警送1000元钱。因该事发生后,她和陈某一直生气,并未给陈某仔细说送钱之事,只是第一次送钱后,给陈某说给何2000元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