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师某某证言:2012年的三四月份的一天,陈某某给王甲打电话称油脂厂的油罐车被东风派出所交警查扣,他给东风派出所的副所长王某某打电话让帮忙问一下是谁扣的,能否放行。后王某某给他回电话称被何某某扣住,他与王甲到停车场见到陈某某和两个交警。其中一个交警中等微胖、头发稀顶,他面熟,但不知名字,他和两个交警商量放油罐车之事,但未成功,后两个交警驾车离开,在中原大道和开源大道交叉口处,王甲向给他面熟的交警裤兜内塞1000元钱,为以后油罐车通行顺畅,他又拿出两条芙蓉王牌香烟放到警车上。后民警把油罐车钥匙给王甲,他们离开。 ③王某某证言:2012年的一天,师某某给他打电话称油罐车被他们所里民警查扣,让帮忙问问情况。后经核实,车被何某某扣下,何称有人举报油罐车拉的地沟油。他将该情况告知师某某。 ④陈某某证言:2012年4月1日,他驾驶油罐车被东风派出所的民警查扣。他给王甲联系让处理,后王甲和其丈夫师某某商量给民警送1000元钱后。王甲从包内拿出1000元钱、师某某拿两条芙蓉王牌香烟先后下车,二人回到车上后称民警同意放行并将油罐车钥匙给他。次日,王甲称给何某某送1000元钱和两条烟。后他拿1000元钱归还王甲。 ⑤魏某某证言: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何某某巡逻期间在北高速路口盘查一辆拉油的货车。经过盘查,何某某称司机未带驾驶证、行车证,把车暂扣到中华路东段停车场,让家属送证件查验。后当事人家属来一男一女,何某某认识,就打了招呼,后何某某让他驾车到执勤点,称当事人家属去找他们。在执勤点,何某某下车与当事人家属说话,他未下车,后何某某坐回副驾驶座,对方拿两条烟放他们车上后离开,何某某说刚才的男子是师某某,以后凡与师某某有关系的车能照顾就照顾。当晚执勤期间,何某某将对方送的烟打开抽一部分,其余的次日下班时带走。 ⑶辨认笔录,证明王甲、师某某辨认出何某某即是案发当天收取1000元钱和两条芙蓉王香烟的民警;师某某辨认出魏某某即是与何某某一起参与查扣油罐车的民警。 ⑷王甲记账本记录,证明王甲在账本上记载4月1日交给何罚款1000元。 ⑸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2年3月31日至4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和魏某某均在一起搭班处警,印证处理油罐车之事时二人一起搭班。 ⑹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送给何某某的两条芙蓉王牌香烟经鉴定,价格共440元。 上述证据,魏某某、王甲、师某某证言均证明何某某参与处理过陈某某驾驶油罐车案件,何某某辩解未参与处理陈某某案件与魏某某、王甲、师某某证言矛盾。王甲、师某某证言与王甲记账本记载内容、魏某某证言相互印证,王甲行贿动机与何某某收受贿赂时间、地点、结果均符合常理,能够认定何某某收受王甲现金1000元和师某某两条烟。对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采信。 6.2013年7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与搭班民警张某在驻马店市雪松路与驿城大道交叉口巡逻时查获朱某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摩托车。朱某强为逃避处罚,委托其表哥徐某某帮忙找人说情。后徐某某向何某某电话询问朱某强酒驾一事,何某某称依据朱某强的醉酒程度,依法应当拘留,并暗示如给予其好处可予以照顾。为朱某强免予拘留,朱某强妹夫武某将1500元现金交给徐某某,让其出面把钱送给何某某。后徐某某在东风派出所交巡警大队一楼一房间内送给何某某1000元现金,下余500元退给武某。何某某收受1000元后,对朱某强作出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证言 ①武某证言:2013年7月份的一天,徐某某给他打电话称朱某强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东风派出所民警查扣,民警要对其拘留。他让徐某某托关系从轻处理,并把1500元钱给徐某某,后朱某强被放。徐某某对他和朱某强称给处理事的民警送1000元钱,剩余的500元归还给他,后来朱某强把1000元还给他。 ②朱某强证言: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东风派出所民警查获,因怕受到处罚,他给表哥徐某某打电话让找人说情。后民警给他倒水让他喝,喝水后吹酒精测试仪,警察说数值高,还让喝水,后喝水又吹了两次。后徐某某到交巡警大队内见到他和查获他的民警,查获他的民警头发稀顶,带他们到另一小屋内,他在门口站着,徐某某和该民警进去后,他看到徐某某朝该民警兜里塞一叠钱,后该民警对他作出罚款1000元和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处理。徐某某称收钱的头发稀顶警察姓何,1000元钱是他妹夫武某拿的。 ③徐某某证言: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朱某强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东风派出所民警查扣。他到交巡警大队后见到处理朱某强的民警是何某某,何称朱某强属醉酒驾驶,按照规定要拘留。他让何予以照顾,何称让朱某强喝水后再吹酒精测试仪,按酒驾处理,暗示让他送钱。他把此情况告知朱某强妹夫武某,并让武某准备1500元钱。武某将1500元钱给他后,考虑到朱某强家庭条件不好,决定给何某某送1000元。他在交巡警大队一楼一办公室内见到何某某和朱某强,何某某出来后朝卫生间走,他和朱某强在后跟随,他和何某某进到卫生间后,将1000元钱塞进何某某裤兜内,朱某强在门口看到他给何某某塞钱未进卫生间。后朱某强被放行,他把未送的500元钱还给武某。 ④张某证言: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何某某搭班巡逻时,查获朱某强酒后驾驶,后根据朱某强测试的酒精含量,对朱某强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整卷时,他替何某某签名。 ⑵辨认笔录,证明朱某强辨认出何某某即是查获他酒驾并收取徐某某1000元钱的民警;徐某某辨认出何某某即是收取他1000元钱民警。 ⑶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交巡警大队于2013年7月5日对朱某强作出罚款1000元和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朱某强于同月21日缴纳罚款和滞纳金1030元。 ⑷接处警登记表及何某某值班表,证明2013年7月4日至6日,被告人何某某和张某一起搭班执勤,2013年7月5日18:00至次日8:30分何某某值班,印证处理朱某强酒后驾驶一案时,何某某参与处理。 ⑸行政处罚卷宗,证明何某某和张某系朱某强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的承办民警。 上述证据,接处警登记表、何某某值班表均可证明何某某事发当晚值班巡逻,且与徐某某关于查处朱某强酒驾的民警是何某某、张某关于何某某参与查处朱某强酒驾证言、行政处罚卷宗承办人记载为“何某某、张某”相互印证,该事实亦有朱某强描述头发稀顶的民警处理他酒驾,与何某某体貌特征相印证。综合在案证据,可认定何某某参与处理过朱某强酒驾案件。关于何某某是否收受钱财,徐某某、朱某强、武某证言关于贿金来源、行贿动机、目的均符合常理,朱某强、徐某某关于送钱地点、时间证言一致,武某、徐某某关于贿金数额证言一致,行贿人徐某某陈述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本案证据,可排除合理怀疑,印证何某某收受徐某某1000元钱。对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提供以下证据: ①驻马店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何某某系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交巡警大队二中队民警,职责为负责辖区内接处警、街面巡逻防控、交通违章查处。②何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何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针对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受贿事实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当庭提出何某某未收取王某、韩某某、彭某某钱财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