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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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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②陈某证言:2013年4月28日,他驾驶豫QMM980号轿车在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撞倒一男子后离开。当日22时许,东风派出所民警何某某和张某找到他家中,二人将他的驾驶证、行车证扣押,并将车开走。因他在外地上班,

②陈某证言:2013年4月28日,他驾驶豫QMM980号轿车在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撞倒一男子后离开。当日22时许,东风派出所民警何某某和张某找到他家中,二人将他的驾驶证、行车证扣押,并将车开走。因他在外地上班,由他妻子韩某某出面处理此事。后来他听妻子韩某某说过为让何警官处理好此事,给何警官送2000元钱,何警官结婚时,送1000元礼金,又送给何两次500元购物卡,在出具事故认定书时,何警官又让韩某某买两条烟。期间又请何某某吃三次饭,前两次韩某某单独参加,第三次在交通路驿城新村对面一饭店吃饭时,他和韩某某一起参加,何某某喊了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一姓关的经理。

③陈甲证言:2013年4月底的一天,他被一辆白色轿车撞倒后昏迷,后住院治疗。期间有一个头发稀顶年纪大些的民警和一个年轻的民警到医院找他几次,让他和车主调解,后车主赔偿他18000元。

④郭某某证言:2014年4月28日,接110指挥中心通知在驿城区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逃逸事故,他和同事到现场后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图。经查询,肇事车辆车牌号为豫QMM980。根据规定,逃逸案件由派出所侦办,他们把案件移交给何某某和张某。5月份,何某某拿着调解协议书,带领事故双方当事人到事故大队,称双方已调解好。根据肇事车主陈某逃逸的情节,认定陈某负事故全责。何某某称当事人找到其领导,要求不再对逃逸司机进行处罚。根据规定,不移交事故大队的案件,不予出具责任认定书,因和何某某是一个系统的,经常打交道,碍于情面他按何某某要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何某某打电话称送其两条烟,他未接受。

⑤张某证言:2013年4月底,他和何某某受110指派,出警处理驿城大道和开源大道交叉口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他和何某某通过监控录像锁定肇事车辆。当晚22时,他和何某某在驿城区骏马路骏远小区一居民家中找到肇事车驾驶人及其妻子并把肇事车辆暂扣。处理事故期间,何某某称有人通过关系说情,让尽可能调解,处理事故期间何某某给他2500元钱,称让调解处理。他和何某某有收受赃款后一人一半的做法。后何某某又喊他一起和肇事方家属吃饭。双方调解结束签订协议后,肇事车主的妻子又给他1000元。

⑥关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他曾和一个姓何的警官一起在交通路中段路南一饭店吃饭,不知道何警官具体名字,该人特征是头发有些稀顶。

⑶辨认笔录,证明韩某某、陈某在侦查机关组织下,从一组无规则排序照片中准确辨认出何某某即是处理事故并收取现金的民警;关某某辨认出何某某即是与他吃过饭的民警。

⑷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反渎局关于调取何某某结婚礼单的说明,证明未能调取结婚礼单。

上述证据,证人韩某某、陈某、张某证言能够证明何某某和张某参与处理过陈某交通事故一案,何某某辩解由张某负责处理事故与现有证据韩某某、陈某、郭某某证言均相互矛盾。关于何某某是否收受钱财及收受数额,韩某某称送5000元,张某证明事故处理期间何某某给其分2500元,陈某亦证明韩某某为处理事故向何某某送钱,依据现有证据韩某某行贿的动机、目的,即贿赂行为赖以发生的前提条件具备,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可认定何某某收受钱财事实成立。关于受贿数额,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何某某收受他人5000元。故对公诉机关关于该起事实何某某收受现金5000元的指控,予以支持。

3.2013年5月份,段某某驾驶货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挂断电缆线后逃逸,电信公司员工彭某某报警。被告人何某某与张某接警后联系到肇事司机段某某,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在此过程中何某某收受彭某某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电信公司有人报警称一辆半挂货车把电缆线挂断,并提供了货车的车牌号,他和张某出警,在现场未见到肇事车辆。后报警人称在前进路“浙江商贸城”发现肇事车辆,后他通知报警人和肇事车主到场,二人要求自行协商解决。他和张某坐在警车内等候,经协商,货车车主赔偿报警人经济损失两三千元钱,他们让二人签字后离开。他未收取双方任何财物。

⑵证人证言

①彭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13日上午,他在驿城区仓库路与前进大道交叉口施工,一辆货车经过时将他们的通信电缆线挂断,货车司机驾车离开,他遂报警,民警到现场将情况记录后离开。后他在“浙江商贸城”见到肇事车辆再次报警,一个年纪大的和一个年轻的民警到现场。次日,民警称抓获肇事司机,让他到“浙江商贸城”处理,公司指示让肇事方赔钱即可,后他们经过协商,司机赔偿电信公司3000元钱,他到民警办公室写了自愿调解、放弃报警的书面材料,在民警办公室,从3000元赔偿款中拿出1000元钱给年纪大些的警察,该警察收下。

②张某证言:2013年5月份的一天,电缆公司的人报警称一辆货车将电缆线挂断。他和何某某出警,将情况记录后继续巡逻。后报警人称发现肇事货车停在“浙江商贸城”附近,他和何某某赶到现场,经双方自行协商,肇事车主赔偿电缆公司3000元钱。后在办公室内,报警人拿出1000元放在办公桌上。后何称需要处罚货车司机逃逸,货车公司的负责人请求他们通融,并给他1000元钱。他将该情况告知何某某,何说报警人也给他1000元,正好他们每人1000元。

③魏某甲证言: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妹夫聂某某给他打电话称其车队的一个货车出事故,驾驶证和行车证均被东风派出所警察扣押,让她找关系协调并拿1000元钱给处理事故的民警,该民警称要和搭班的民警商量一下,后将证件给她。

④段某某证言:2013年5月份,他驾驶的货车在驿城区前进路与仓库路交叉口挂着电缆线。后和电缆公司达成协议,赔偿对方3000元钱。后民警将他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扣押,并要对其拘留,经魏某甲从中协调,给警察送1000元钱。赔偿款3000元和送的1000元后来均从他工资中扣除。

⑤聂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和证人段某某证明内容一致。

上述证据,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人彭某某、张某证言均可证明何某某参与处理了彭某某所在电缆公司的交通事故,何某某虽对收受彭某某钱款予以否认,但张某与彭某某关于贿金数额、行贿地点等情节基本一致,且张某收到肇事方送的1000元告知何后,何称“正好每人1000元”的情节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何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收受钱款1000元。对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