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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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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经查,王某、韩某某、彭某某均因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而与何某某相识,三人证言均证明曾向何某某送钱,虽何某某予以否认,但张某证言与王某、韩某某、彭某某证言关于何某某收钱这一事实能相互印证;证人张某、韩某某、

经查,王某、韩某某、彭某某均因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而与何某某相识,三人证言均证明曾向何某某送钱,虽何某某予以否认,但张某证言与王某、韩某某、彭某某证言关于何某某收钱这一事实能相互印证;证人张某、韩某某、彭某某、王某均与被告人何某某素无矛盾,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故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何某某收受王某、韩某某、彭某某钱财的事实。何某某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何某某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在交警中队工作,只负责路口执勤、未参与巡防工作,接处警登记表上“何某某”签字属为应付检查添加,未实际履行职责,未参与处理张甲、陈某某与朱某强案件,未收取相关当事人的财物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0年11月驻马店市公安局警务机制改革后分配至东风分局交巡防大队工作。在案证据接处警登记表显示何某某与民警魏某某、张某在此期间搭班负责辖区内的接处警工作及街面巡逻防控、交通违章查处工作,实际履行着巡防职责。证人魏某某、张某、钱某、王甲、徐某某等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认定何某某在处理张甲、陈某某、朱某强案件中收取钱财的事实。关于何某某辩解接处警登记表上“何某某”签名为应付检查添加的意见与公安机关《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要求规范不符,且无证据证明,故对何某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2013年5月初,领导安排让他在非机动车违法方面多开罚单,以提高所里考核成绩。因他不同意,教导员邢某某、副所长张某甲称可以先把罚单上的大概时间、地点填上,拦人拍照后把罚单撕给对方,罚款交不交都可以。后大队长王某乙也称让他多开非机动车违章的简易处罚决定书,如果出事,队里面负责。后领导安排张某和他配合开罚单。张某负责对违法的非机动车拍照,他将违章行为人拦下,根据行为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开具罚单。对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不签字的,他在存根上注明“当事人拒签”及他的警号。罚单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是违法行为人自报的,还有一些年纪大的人记不住身份证号,他就根据自报的年龄编造身份证号填写罚单。还有一些被处罚人把罚单扔了,他替他们签上自报的姓名,还有一些存根联上未签名,他准备事后补签。对于罚单上姓名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情况,是因被处罚人冒用别人的信息所致。庭审中称,他的“警务通”于2013年3月份至8月份报修中,无法核实违法行为人所报个人信息的真伪。

(2)证人证言

①张某甲证言:2013年7月初,所里负责统计成绩工作的刘某丙称何某某开具的处罚单显示被处罚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不一致,他向所领导汇报后,暂未将何某某的处罚单算作成绩。另证明他未安排何某某开虚假罚单。

②姜某证言:2013年度的一次民警个人考评成绩中,发现何某某6月份成绩异常突出,他安排进行核查时,发现何某某开具的罚单存在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不存在、违法行为人姓名和身份信息不相符的情况,他们把该情况上报市局,并把何某某的个人考评成绩取消。

③王某乙证言:他2012年始担任巡防大队大队长。处罚交通违法一般程序要求两名民警在场,简易程序可以一名民警在场,给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决定书的第二、三联交给当事人,回单位后,将交通违法信息录入违法平台。对违法行为人要核实姓名和身份信息。2013年六七月份,通过查询市局交警支队的罚单信息,发现何某某开具的罚单不正常,何称处罚决定都是真的,并有照片。后他让何某某停止开具罚单。他未专门安排何某某开具虚假罚单。

④海某某等人证言,证明2013年他们均未因交通事故或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过,另有多名证人称事发时未到过驻马店市区。

⑤张某当庭证言:他与何某某搭班执勤期间,二人很少处罚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人。

(3)何某某自书情况说明,证明罚单存在不一致系因被处罚人自报身份证号、拒不签字、文化低代签、根据自报年龄编辑的身份证号,由于贪求量多、核实设备不全、当事人情绪激动、造成工作错误。

(4)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出具的何某某2013年4月至8月份个人得分情况:4月份14.29分、5月份2.79分、6月份21.56分、7月份5.54分、8月份6.2分,印证6月份成绩异常。

(5)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交巡警大队绩效考评方案,证明:方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计0.2分,民警个人按照得分高低进行评先评优。

(6)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根据何某某开具的交通违法处罚单记录表,核实记录表中436份被处罚人身份证号码不存在,1137名被处罚人身份证号与姓名不一致。

(7)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记录,证明警号073056民警即何某某2013年6月共开出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1480份,应交罚款数151240元、已交罚款数3800元。

(8)情况说明,证明东风派出所民警刘某丙称其从未帮助何某某及其他民警录入过交通违章信息,也未帮何某某录入任何照片。

(9)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①被录入系统的违法行为人如没有驾驶证信息,对其暂时无影响,如果有驾驶证信息或办理驾驶证时,违法信息与驾驶证相关联,系统认为使用该身份证号的驾驶人具有相对应的交通违法行为;②民警向《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平台不对录入的违法行为人的名字与身份证号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校验,录入系统后,系统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有效的决定书,已录入系统的违法信息一直保存,全国公安部门均可以查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