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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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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4.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带领民警魏某某、张某在辖区内巡逻时,在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附近查获张甲车内有一把疑似管制刀具,张甲被带到到交警大队后,给刘某打电话让其帮忙找人说情,刘某

4.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带领民警魏某某、张某在辖区内巡逻时,在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附近查获张甲车内有一把疑似管制刀具,张甲被带到到交警大队后,给刘某打电话让其帮忙找人说情,刘某联系其侄子钱某,钱某联系到东风分局民警张某甲并在张某甲的牵线下约定与办案民警在贸易广场见面。在何某某的安排下魏某某与张某前往驻马店市贸易广场与钱某见面。钱某向魏某某、张某二人说情并暗示给三位民警3000元好处费,魏某某请示何某某后何某某表示同意。钱某将张甲转交的3000元现金交给魏某某、张某。后魏某某和张某把3000元钱带回东风所交巡警大队交给了何某某。何某某分给魏某某和张某二人各1000元,余款1000元占为已有。之后何某某、魏某某、张某未对张甲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2年八九月份,他和魏某某、张某处警回交巡警大队途中,魏某某和张某在驿城大道路边发现一车辆可疑,二人下车盘查,他未下车,二人盘查后称司机无驾驶证且车上有把刀,要把司机带到队里。司机被如何处理的他不清楚,他未接受当事人钱财。

⑵证人证言

①魏某某证言:2010年底警务机制改革后一天,他驾驶警车和何某某、张某搭班巡逻,何某某是车长和负责人。他们巡逻至驿城区开源大道和驿城大道交叉口时,发现树林处停一辆可疑车辆,何某某和张某遂对该车进行盘查,发现车里有一把管制刀具。他们把人和车带到中华路与南海路交叉口交巡警大队。同事张某甲给他打电话称一个朋友说情,让他照顾一下,他对张某甲称向何某某汇报,后何同意照顾。张某甲让他去贸易广场见当事人家属,他给何某某说后,何某某让他和张某去贸易广场,他们在贸易广场见到当事人家属,对方拿出3000元钱放在车内,他和张某回到队里后,把钱交给何某某,何某某给他分1000元,并安排他把车和人送到雪松路和驿城大道交叉口,何某某开车把他从该处接回队里。

②张某证言:2011年的一天,魏某某驾驶警车带着他和何某某巡逻至驿城大道和开源大道交叉口时,发现附近树林停一辆车可疑,他和何某某下车对该车进行盘查,发现车上有一把刀,何某某让他驾驶可疑车辆将人带回大队里继续盘查。在交巡警大队办公室处理期间,何某某让他和魏某某到贸易广场。在贸易广场,当事人亲属将3000元钱放在警车内,他和魏某某回到队里后,魏某某拿着钱把何某某喊出办公室,后何某某给他分1000元钱。被盘查人如何处理的他不清楚。

③钱某证言:2011年的一天下午,刘某称一个朋友驾车被东风派出所的民警查扣,让他帮忙协调。他给东风派出所的民警张某甲打电话让帮忙,后张某甲让他到贸易广场找办案民警问情况,他到贸易广场见到两个着警服的警察在警车上,他问了对方情况后,对方称有三个值班的,不是一个人说了算,他把情况告知刘某,刘某给他3000元钱让他送给办案民警。后他回到警车上,把钱放在驾驶室和副驾驶室中间位置。后民警让他到雪松路和驿城大道交叉口等候,他到后不久一民警将被查扣的车开过去,一头发稀顶的民警驾驶警车将该民警接走。

④刘某证言:2011年的一天,张甲给她打电话称其开车被东风派出所警察查扣,让她帮忙找人把车放行。她托钱某帮忙,后钱某称需要3000元钱就可以把车放行,张甲到她在雪松路贸易广场开的旅社旁给她3000元钱,她把3000元钱给了钱某。一个小时后,张甲给她打电话称车已放。

⑤张甲证言:2011年的一天,他驾车被交警查扣带到东风分局交巡警大队,因无证驾驶,一头发秃顶警察要拘留他,为免予拘留,他让刘某帮忙找人说情。期间,秃顶民警问他是否认识一个人,他想肯定是刘某请托的说情之人,便说认识,秃顶警察让他离开,他曾以外出买烟为由找到刘某给其3000元钱。

⑥张某甲自书证言材料,证明钱某曾给他打电话称朋友车辆被查,让他帮忙说情,他给当日值班的魏某某打电话让帮忙,后钱某去见了魏某某,事后钱某说事已处理好。

⑦姜某证言:他任东风分局局长,负责东风分局的全面工作。按照规定,携带管制刀具属治安管理范围,如果交巡警在巡逻时发现携带刀具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移交治安部门处理。

⑶辨认笔录,证明钱某辨认出魏某某即是收钱之人,辨认出何某某即是到雪松路与驿城大道接魏某某的头发秃顶民警。

上述证据,魏某某、张某证言均证明何某某案发时参与和他们搭班巡逻,关于是否参与处理张甲案件,在案证据张甲对何某某体貌特征头发稀顶的描述与钱某称见到接魏某某的民警体貌特征为头发稀顶的描述一致,该关键细节与魏某某、张某证明何某某参与处理该案件相印证,能够证实何某某参与处理张甲案件。关于何某某是否收受贿赂,证人钱某、刘某、张甲关于送钱动机、目的证言一致,钱某、魏某某、张某关于收钱地点、数额、收钱人证言一致,魏某某、张某关于收钱后处理方式、钱款分配的证言一致,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何某某收受他人现金3000元。对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采信。

5.2012年4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及搭班民警魏某某将陈某某驾驶的油罐车扣留。陈某某给王甲打电话让其处理,王甲与丈夫师某某为让何某某将油罐车尽快放行,在中原大道与开源大道交叉口附近,给何某某送1000元现金、两条芙蓉王香烟(每条价值220元)。后何某某将扣留的油罐车放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何某某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开源大道巡逻时,看到一辆油罐车司机开的不熟练,遂将油罐车拦下,该车行车证和驾驶证均齐全,即将油罐车放行。在盘查过程中,未有人找他说情,他也未收取当事人财物。当庭辩解查获一辆拉油的小货车,不是油罐车。

⑵证人证言

①王甲证言:2012年4月份的一天,陈某某驾驶油罐车在开源大道被东风派出所民警查扣,她和丈夫师某某和警察商量少交些罚款,其中一个稀顶的警察拒绝并乘坐警车离开。他们驾车赶至中原大道和开源大道交叉口商量给警察送钱。警车停下后,稀顶的警察下车执勤,另一个警察未下车。她拿出1000元钱走到稀顶的警察旁边,塞到其裤子口袋,该警察接过钱后坐到警车副驾驶座。师某某拿两条芙蓉王烟放到警车前排座位中间处,收钱的警察把油罐车钥匙给她,他们离开。事后她给陈某某说给民警1000元钱和两条烟,并把1000元支出记在自己账本上,后陈某某从厂里支出1000元归还给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