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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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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乾福等七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综上,被告人谢乾福参与盗窃21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48559元;被告人罗彬林参与盗窃20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46529元;被告人林某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价值人民币66233元;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3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3083元

综上,被告人谢乾福参与盗窃21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48559元;被告人罗彬林参与盗窃20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46529元;被告人林某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价值人民币66233元;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3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3083元。被告人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次,价值人民币87311元;被告人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次,价值人民币26720元;被告人涂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价值人民币8175元。

2014年9月25日下午,根据特情耳目提供线索,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城区责任区刑警队组织民警在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马东火电厂路段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谢乾福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谢乾福的主动配合下,指引民警来到龙岩市新罗区厦鑫瑞景后门附近一服装店将被告人罗彬林抓获,后在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的配合下,其二被告人指引民警来到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街酷客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林某某抓获。从被告人谢乾福处扣押作案工具尖嘴断线钳、老虎钳、弯刀、缝纫剪、电笔、羊角锤、活洛扳手各一把,钢丝钳、手电筒各二把,手套、六角螺丝刀、套筒、梅花扳手、美工刀各三把,螺丝刀四把。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获。被告人江某某、赖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涂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退赃款14028元,被告人江某某已退赃款50000元,被告人赖某某已退赃款26720元,被告人涂某某已退赃款8175元,邹某某已退赃款4620元。上述赃款已发还给部分被害人。叶某某已退赃物小天鹅牌洗衣机、创维牌液晶彩电、史密斯电热水器各一台,并发还给被害人林某甲,折合价款566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已共退赃物折价款3607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黄某、江某某、赖某某、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方某某、廖某某、卯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曾某某、赖某甲、王某乙、阙某甲、陈某乙、林某甲、沈某乙、陈某丙、陈某、林某甲、李某乙、韩某某的陈述,证人邹某某、叶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谢乾福与邱某某租用号皮卡车的汽车租赁合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人笔录及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邹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的退赃凭证,扣押尖嘴断线钳、老虎钳等作案工具清单,七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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