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乾福,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罗彬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曾因盗窃手机于2014年7月被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赖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涂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黄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江某某、赖某某、涂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爱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黄某、江某某、赖某某、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三人驾驶皮卡车(向龙岩市新罗区洪兴汽车租赁行邱某某租用)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世纪华泰大酒店工地,将该工地地下室的2根电缆线(每根电缆线被盗43米长,均为上海通球牌电缆线,规格为3×240+2×120mm)剪断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356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