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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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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7)同案人韩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的供述,供认2014年5月18日,郭某某因安装广告牌与张某丁发生矛盾,纠集其和柴某、杜某某、郑某某、高某丙、某乙(盛某某)等人在梁山县徐集高速路口附近

(7)同案人韩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的供述,供认2014年5月18日,郭某某因安装广告牌与张某丁发生矛盾,纠集其和柴某、杜某某、郑某某、高某丙、某乙(盛某某)等人在梁山县徐集高速路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丁及张某戊、刘某夫妇打伤;案发后,杜某某或者郭某某指使其等人将在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的主机抱走,更换主机硬盘;参与架势的还有马某甲、马某等人。

(8)证人韩某乙于2014年10月13日在梁山县公安局韩垓派出所提供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齐某某、韩某某等人曾找其帮忙,让其换掉一监控服务器上的硬盘,并将换掉的硬盘卖掉。

(9)证人韩某丙于2014年9月25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提供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韩某某、杜某某曾因打架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徐集高速路口加油站是否有监控,并询问能否将监控删除。

(10)证人李某乙于2014年5月20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提供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下午,其接到徐集派出所的电话,要拷贝其在徐集高速收费站对过加油站的监控,当其回到加油站后,发现其监控主机被人从后窗户盗走了。

(11)证人李某丙于2014年5月20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提供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13时许,郭某某因在徐集高速路口挂牌子的问题与张某丁发生矛盾,后伙同二三十个小青年将张某丁、汤刘某、张某丁、张某丙打伤;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后,在其看护监控室时,先后从两辆轿车上下来三四个人破坏监控。

(12)证人汤某甲于2014年7月1日在梁山县公安局打霸除恶办公室提供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14时40分许,其在梁山县徐集高速路口附近,看到二三十个小青年将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张某丙打伤,同时证实四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及现场监控主机被两辆车上的人带走。

(13)证人赵某于2014年6月5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提供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13时许,其在梁山县徐集高速路口附近看到张某丁被四五个小青年打伤。

4、鉴定意见

(1)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伤检)字(2014)4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汤某乙的损伤属轻微伤。

(2)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伤检)字(2014)4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属轻微伤。

(3)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伤检)字(2014)3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属轻微伤。

(4)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伤检)字(2014)4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属轻伤二级。

5、书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